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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纠纷,请擦亮你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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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艺术品收藏、投资市场的日益火热,以及《寻宝》、《收藏秀》等节目的热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与此同时,产生的保管、运输、买卖、拍卖艺术品纠纷也层出不穷,甚至有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又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败诉。以下案例不能不让你有所警醒和防患。

拍来赝品,为何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 2012年元月8日,李蕾在一场艺术品专题拍卖会上,一眼看中了一幅标明为明代某画家的名画,觉得画工精细、生机盎然,放在自家古香古色的大客厅里一定相当合适。虽然举办方在宣传资料中已表示不能保证其真伪,但基于有知名人士的书面推荐,李蕾还是毫不犹豫地将它竞拍了下来。谁知一个月后,几位来李蕾家玩的收藏界朋友仔细观看后,当即指出是赝品,用热毛巾敷了不到两分钟,装裱处便出现了脱离。因拍卖举办方拒绝退货,愤然提讼的李蕾没有想到,法院也判决驳回了其退赔请求。

【点评】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拍卖会举办方已经事先声明不能保证画的真伪之情况下,李蕾自然无权让其承担退赔责任。本案告诉人们,鉴于《拍卖法》第十八条已明确指出“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决定了竞拍人在竞拍前自然有权对自己中意拍品的进行充分咨询、了解,还可以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和谨慎比对,直到心中有数再付诸行动,才能更好地避免在竞拍结束后,由于真伪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交人保管,为何不能物归原主?

【案例】郭婷是一名书画收藏爱好者。2012年2月9日,郭婷由于全家外出旅游而又担心自己收藏的最具价值的3幅名画被盗,遂将之交给同为书画收藏爱好者的好友保管,也正因为是好友加之有着共同的爱好,郭婷在交出名画时基于信任而未让好友留下任何字据。一个月后,回到家中的郭婷得知好友已突然病逝。悲恸之余,郭婷向好友之子要求归还字画,可好友之子不仅拒绝,甚至否认保管一事。无奈,郭婷只好提起了诉讼。令郭婷没有想到的是,明明自己确已将名画提交保管,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好友之子否认,而郭婷又不能提供书证或其它证据加以证明,决定了虽保管事实存在,但郭婷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告诉人们,艺术品收藏者虽注重一诺千金,但有道是“亲兄弟明算账”,在艺术品的交接过程中不妨立张字据,甚至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

邮政托运,为何只能低价赔偿?

【案例】 杨琳是一位艺术品收藏爱好者。2012年3月12日,出差到北京的杨琳在一处古玩市场以35万元的价格“淘”得一只清初瓷品。因担心回家路途遥远,且既要乘火车又要倒客车,不仅极为不便且容易导致瓷瓶损坏,杨琳经过再三包装,确认万无一失后,将之交由邮政部门邮寄回家,但未办理保价手续。杨琳收到瓷瓶后发现已被挤压成碎片。因就瓷瓶赔偿经过多次交涉,邮政部门均拒绝按原价赔偿,杨琳遂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只判令邮政部门按收取资费的3倍赔偿,而该费用还不到瓷瓶买价的千分之一。

【点评】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杨琳未进行保价托运,最多也就只能获赔资费的三倍。本案告诉人们,在托运艺术品时,务必办理保价。实际上,邮政部门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也有相应提醒。问题在于有些人为省钱最终才落得得不偿失。

结语:盛世重收藏。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收藏和投资以其独特的文化韵味和经济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此同时,由于艺术收藏品在保管、鉴别、运输等方面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所以更需要我们审慎对待,把握好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