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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税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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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早已经占据了中国经济的过半比例,据政府公布的最新数据,民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80%左右的社会就业,民间投资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从这点来看,民营企业的发展俨然成为中国经济走势的晴雨表。民营经济能否继续保持发展活力,是中国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民营企业群体最关心的就是税负问题,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亏,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深刻的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最明显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正如总理强调:“必须要看到,‘营改增’这个税制改革是当前的让利,更是在培育未来的‘新动能’;当前做‘减法’是为未来做‘加法’。”

据统计,截至2015年,“营改增”共减税6000亿元以上,今年预计更是高达5000亿元以上。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减税和持平企业比例高达98.7%,增税企业仅为1.3%。

然而,根据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下称《研究报告》)指出,被课题组调研的企业中有63.1%认为“营改增”后税负提高了,15.8%认为税负持平,仅有21.1%认为税负减轻。这一数据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大相径庭。

“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

虽然“营改增”确实降低了大多数企业的税负,但是对于某些行业或者行业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确实存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期初存货的处理不当。比如今年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但是年初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去年购买的。而去年该企业还不是增值税单位,没有取得专业发票,所以今年年初就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导致期初税收陡增的现象。

第二,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在施行“营改增”之前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刚完成更新不久,在短时间内没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要,也没有大额度进项税用于抵扣,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

第三,“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都为3%,但是营改增后变为11%。加之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而建筑业面临的是土、砂、石料等就地取材的建筑材料难以取得进项税额,人工费用的不断提升,无形中扩大了不能抵扣税款支出的成本比例,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第四,融资利息无法税款抵扣。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对于像金融投资、房地产等这类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每年都需要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巨额的利息费用,如果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而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

第五,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取困难。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经济运行当中有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取困难的现象,这和企业经济不规范运行有一定的关系。但有一部分支出确实无法或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员工工资――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研发型产业就会提高其税负,比如贷款利息――对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也会增大税负,比如资源类产品――煤、砂石等由于在取得矿权时所支付的款项是没有含税的,自然也就没有抵扣,在采购这类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非常困难。

除以上原因外,实际税负还会受到产业链条的影响。如果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不容易向下游转嫁税负,或者最终增加至大幅升高――比如房地产业,或者由于流转税影响到下游需求,都会造成某些企业的税负提高。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三大类:部分行业税率确实有所提升;某些支出项目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困难无法抵扣税额。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表示,不同行业的税基要重新夯实,比如金融业哪些能够进入税基,那些不能进入税基,让税制本身清清楚楚,这样纳税人就没有困惑。另外,人力成本支出应该可以进行抵扣,买设备可以抵扣,但是人员工资支出不能抵扣,运输货物可以抵扣,但是火车票、机票不能抵扣,财产保险可以抵扣,但是人身保险不能抵扣,如此一来人竟然还不如货物。马克思说劳动力本身也要再生产,发给工人的工资也会变成食物、衣服、住房等,这也是属于价值的转移,应该可以抵扣。

以票定税、以票管税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为了抵扣税额企业提升了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但是有些支出确实面临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难,这也导致了虚开发票的现象增多。资深注册税务师、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刘林鹏认为,如何建立这样一个真实诚信的交易体系是关键,就像银行交易体系,企业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起来,完全可以不用发票。

民企四种税费问题待解

1.企业所得税:以票定税问题

“营改增”之后,企业面临的另一个较大税负就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是对企业赚取的利润(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所征收的一种直接税。按照企业法规定,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都可以作为所得税的扣除对象。但是,在实际经营中,除了有真实支出的依据以外还必须有发票才可以进行扣除,发票是在实际经营中扣除税款的唯一凭证,当然即使有发票,如果不能证明此项支出是真实的也不允许扣除。这就造成了税务执法人员站在规避自身风险的情况下实行纳税额较多的方式进行征税。

而企业在向小微企业和初级资源产品的采购过程中,难以取得发票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比如餐饮行业及企业食堂采购农副产品、建筑企业采购砂石及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用等都很难取得发票。还有一些例如房地产企业等行业因为产品周期长,大量的支出无法及时取得发票而被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由此算来,企业在正常纳税过程中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利润远大于企业的实际利润,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就会远超过名义税率25%。以票定税的依据也导致企业去寻找发票冲账,虚开发票现象难以断绝。

2.“残保金”导致残疾证中介火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规定,征缴标准从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将会多负担,水平低则会少负担。计算方法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500人规模企业计算,高薪企业(以年薪20万元为例)需要交纳的残保金从原来的35.7万元上升到170万元。

高额的残保金也导致了残疾人证中介的滋生,2016年10月,四川绵阳多名残疾人接到外省来电,对方声称只要带着残疾证与公司签约,就可以获得公司为其购买的五险一金,并且不用上班就可以得到每月近千元的工资。如此一来,公司仅凭社保金和低廉的工资就可以免交大量的残保金,残疾人不用劳动就获得社保和工资,中介赚得了一笔中介费。看起来皆大欢喜的交易,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性,并且涉嫌违法。但由于签订合同后残疾人是否到企业上班,税务部门无权管理,也造成了此类情况难以杜绝。

3.涉及国企参与的“三角债”、银行抽贷增大企业税负负担

“这辈子下辈子,祖祖辈辈不做制造业!”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调研中,一位来自大连装备业的某女企业家如此哭诉道。该女企业家解释,在经济效益较好时,企业间尤其在制造业领域,虽签订有合同,但没有按时付款,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大部分欠款者为国有企业)差不多达到3000万元,但却没有政府帮忙解决贷款问题(其认为政府应该帮助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欠账承担责任);现在经济效益不好,企业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许多工程项目均是暂缓或者观望,导致企业订单下降,经营收入及利润同步下降。除了这一因素之外,还有银行融资成本高昂,该企业需要随时应对银行的“抽贷”风险。该企业每月偿还银行贷款利息40万元,时常不得不借高利贷偿还银行贷款,以便周转。最终导致该企业税负负担沉重。今年销售收入3600万元,但应收账款金额大,难以回收,自己还欠供货商3000多万元,预计缴税将达500万元。目前已交地方税为68万元、国税271万元,总计万元的税款。

4.退税效率低下占压企业资金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出口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的出口退税额:2000×16%=320(万元);在出口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的出口退税额:5000×16%=800(万元);一般而言,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利润微薄;之所以能够生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产品出口可以获得财政的出口退税,正是靠这笔出口退税款,企业得以弥补成本,勉强生存;尤其是在当前中国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最高可达17%),造成企业的税负较重,由此更为依赖增值税退税。

但是在现实中,企业所在地的增值税的退税与缴税之间通常有时间差异,造成由于出口退税到账时间较晚而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尤其是在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昂的情况下,严重制约着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民企国企税收不公?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近来国家大力倡导的,也获得了民营资本积极响应。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投资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就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中对此问题做出如此阐述。

通过《研究报告》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企国企共同参股的企业中,在盈利后利润追加投资方面民企确实处在相对劣势位置。因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投资者是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各级国资委或其他国资管理部门,所以在各级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以及利润分配,只涉及25%的企业所得税;而民营企业最终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因此在民营企业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形成的利润首先要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无论是自然人企业家用于再投资还是分配,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家最终获取的利润实际需要承担40%的税负。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国资委和自然人企业家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公司通过一年的经营获取1000万元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应当缴纳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减掉250万元的税形成可分配的750万元税收利润。假设国资委和企业家对这75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按照各占50%股份的规定,这时国资委可以分到750万元税后利润的一半37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投资方是法人分回的税收利润不需要再缴纳税款;而企业家作为自然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分配利润时需要由该合资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家能分到利润只有300万元。完全相同的投资行为,国资委可以获得375万元,而企业家只能获得300万元。即使这750万元不进行分配,我们假设国资委和企业家都同意将这750万元利润转增为合资企业的资本,转增资本对企业家也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国资委可以375万元转增,而企业家扣税后只能转增300万元,从比例来说,企业家这时只能占到的权利。这其间的差异、不公平显而易见,对于再次投资的民营企业家,与国企已经不在同一投资起跑线了。

对此课题组专家提出,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对企业家获取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呢?在推动供给侧改革、鼓励创新的政策背景下,如果能有这样的政策,无疑会大大推动民间投资。

“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我国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有利于国民创造财富;要有利于国民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要有利于物流的畅通和商品交易的实现;要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不是向贫富两级分化。中国建构“现代财政”体制,若想解决这些问题,唯有实质性推进改革,唯有接受分权思维,唯有承诺从此不再与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