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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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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禁止违法生育、保障公民平等的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以这种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认真查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并采取对策,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补偿征收 相应措施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理解有误,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经济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的迥异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农村中部分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滞后,违法生育后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部分富人名人掌控大量财富和政治话语权,违法生育后规避征缴或分割财产,家庭的收入取证难。

(三)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执法意识不强。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者因业务工作繁忙,加之工作人员有限,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复杂,见效慢,习惯于以往的传统的行政高压手段,急功近利,方法简单;有的做表面文章,为完成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考核目标而人为降低征收标准;个别人由于过不了人情关,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

(四)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综合治理的局面没有形成。县级法院强制执行率较低:一是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少,手头累积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多;二是执行费用较低;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牵涉面广、分散,甚至外出躲避,对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往往造成计生案件被积压,执行力低、结案率低。四是法院主观上仍然存在不愿染指计划生育案件的旧思维模式。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合力不够,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导致人口计生部门孤掌难鸣。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策

由于受“调查取证难、征收到位难、强制执行难”的长期困扰,违法生育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已成为关系计生工作大局的一个难点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破解征收难题上下功夫,按照“四结合四为主”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以人文关怀为主;以行政部门为主,

(一)明晰思路,规范操作程序。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办事,在调查取证方面,首先应在第一时间取得违反生育对象违法的事实依据,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另外可以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方面取得取证渠道,以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二)广泛宣传,强化法规意识。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原则,强化法规意识,督促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广泛开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重点通过进村入户,加强个性化宣传教育。

(三)健全制度,完善执行体制。以“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依法征管”的整体格局。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强制执行主体,应加大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强制执行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对法院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执行率制订考核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执行力。

(四)强化引导,夯实基础工作。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户的奖励扶助力度,制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使计生家庭得到实惠,以政策推动来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落实好计生惠民政策“致富工程”,为计生户提供致富信息、技术、项目等多方面服务和资金倾斜,支持困难家庭勤劳致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推动科学、进步、文明的思想观念进村入户,着力发展新型生育文化,转变群众生育观念,逐渐形成以德治育的社会氛围。对违法生育对象早教育、早发现、早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计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