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果园病虫害殃及相邻应否赔偿?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果园病虫害殃及相邻应否赔偿?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果园病虫害殃及相邻应否赔偿?编辑同志:

最近,与我承包地相邻的一户人家,由于劳力少。不懂技术,在病虫害防治中出现了失误,梨小食心虫、梨黑星病、梨木虱发生量极大,几乎绝收,还严重影响了我的果树。我多次催促他打药,他不是推辞就是找借口,我找村干部,他们也是无可奈何。我想就类似问题讨个说法,像他这样由于自己失误已殃及周边邻居,并且造成邻居损失的,我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二黑二黑读者:

你所提问题是一个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致害人主观上要有直接的故意或者过失。从你信中所述来看,造成你果园损失的主因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相邻果园的所有人同为受害者之一,你们只能协商一致,共同合力抗拒自然灾害,你要求相邻方赔偿你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汽车夜间被砸,酒店应否担责?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酒店住宿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所驾驶的汽车停放在其指定的专人看管的停车场中。次日晨,我发现车窗玻璃全部被砸,车身也多处被划、毁损。而酒店在我质问之前竟然一无所知,甚至因监控摄像头已坏而无法提供砸车人、砸车时间、经过。面对我已花费的26800元维修费用,酒店却一再拒绝赔偿,理由是停车为免费服务,小车被毁是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与住宿并无关联,故其不应当担责。请问: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罗丽丽罗丽丽读者:

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保管合同上看,酒店难辞其咎。你为住宿,将车开到酒店指定的停车场,交由酒店专门人员看管,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小车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表面看来,酒店并没有单独收取停车费,似乎由于属无偿保管而可以免责,其实不然,酒店提供免费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非是独立的服务项目,因为只有住宿才能享受该项服务,否则便不能享有,其实质是酒店出于招揽生意,为住客提供的差异化增值服务。即在你与酒店之间形成的住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免费停车是住宿服务合同内容的延伸,实际上仍然属于有偿。正因为保管的有偿性,决定了小车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被毁,酒店均必须先向你作出赔偿,然后由其再向砸车人追偿。另一方面,从消费合同上看,酒店同样必须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小车最终被毁,而酒店对此一无所知,甚至无法提供相关砸车人员,表明酒店未尽职责,其服务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你因而享有赔偿请求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临时让前夫抚养孩子,抚养权该怎样变更?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去年离婚,3岁的女儿判给了我。今年,我得到一个国外深造2年的机会,但是,孩子刚刚4岁,生活还不能自理,无奈之际想起了前夫。我提出希望前夫能带孩子两年,他满口答应,但要求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他。可孩子只是让他抚养两年,属于请他帮忙性质,这种情况下,这抚养权该怎样变更呢?

读者 佟茹芸佟茹芸同志:

你和丈夫离婚时,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这抚养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只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这抚养权随时可以变更。现在你临时让前夫抚养,说是“临时”,其实时间蛮长,整整2年时间,前夫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不过,这变更抚养权,得加上临时两字,否则,你国外深造回来,要拿回女儿的抚养权,就得看前夫同意不同意了,前夫不同意,你要再把女儿抚养权变更回来,只能上法院打官司,这官司能不能打赢,还很难说。为今之计,你应当同前夫就临时抚养的内容协商好,尤其是临时抚养的时间要写清楚,为2年之后接回女儿作好法律准备。

协议拟定好了,双方签字捺印,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到公证机关对协议进行公证,或者到法院对协议进行确认,那当然更好,不进公证机关,不到法院,也没关系,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你只要把协议收好,2年之后,就可以重新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罗新祥

从事保险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编辑同志:

我于去年被某保险公司招募为保险营销员,报酬与业绩直接挂钩,报酬形式为保费佣金(返点),我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书》约定:双方基于保险合同形成委托关系,保险营销员从事约定的业务,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费报酬。去年5月,我在前往办理一笔保险业务的途中发生单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事后,我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均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从事保险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读者 陈军陈军读者:

你从事保险,并未与保险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七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人包括保险机构(最常见的为银行)、个人保险人,保险营销员即是“个人保险人”。个人保险人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其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由保险人自行安排和掌握,其每天的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是不能掌握和控制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唯一考核指标就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数额。你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书,报酬体现为佣金(即返点、提成),你的报酬与你的业绩直接挂钩,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书》的约定,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你除了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拥有诸如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等权利外,与保险人并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结合保险的特点应当认定,你们双方基于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问的委托关系,并非具有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决你们之间的争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责编: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