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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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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许经营立法情况

世界各国主要以专门特许经营立法、非专门立法和有力的行业监管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多数主要特许经营国家都以法律形式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无论专门立法还是非专门立法,大多数国家实际上均将特许经营纳入法律进行规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9年颁布了《特许经营与创办新企业的披露义务与禁止事项》,日本在1973年的《中小型零售商业促进法》及《中小型零售商业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专门对特许经营做了规定,墨西哥在其《工业产权法》中专门制定了关于特许经营的条款,并于1994年通过实施细则,俄罗斯在1996年新的《民法典》中对“商业特许”作了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立法中规定工商部长有权任命一名“特许经营登记官”和若干名助手来监督立法的履行,所有特许人在向受许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向登记官进行登记,否则即构成对立法的违反。另外,所有在马来西亚从事特许经营的经纪人也要向登记官登记。

第二,特许经营立法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立法,二是地方立法,有时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美国的特许经营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个层面:美国还有17个州颁布了适用于特许经营的披露法,其中许多州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予以登记,22个州颁布了规范创办新企业的要约和销售事项的法律,这些立法也适用于特许经营。当联邦立法与州立法冲突时以州立法优先,因此,在美国从事特许经营不但要符合联邦法,还要符合特许经营业务所在州的法律。加拿大虽无联邦特许经营立法,但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安大略省集中了加拿大56%的特许经营总部和64%的特许经营店,安大略省参照阿尔伯特省制定了特许经营法,并于2001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阿尔伯特省于1995年颁布了《阿尔伯特特许经营法》。

第三,各国特许经营立法主要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容,二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对特许人规定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容是特许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对特许经营业务客观实践的一种总结,主要是为了制止特许人的欺诈行为和不公平作法,保护加盟者的合法权益。对披露问题正式以立法加以规定,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通常做法。据世界特许联合会的调查,目前,有20个国家和地区有特许经营相关立法或行业规定,重点是规范特许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及内容、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等,马来西亚、西班牙和美国的个别州还规定了登记注册的内容。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特许人制定的,加之特许经营双方各种实力悬殊,根据西方国家的特许经营实践,合同往往失之公平,使加盟者丧失正当权利。此点,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将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加以法律规范也正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第四,少数国家以现有法律辅之以有力的行业监管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德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与其它商业活动一样,都要服从民法。丹麦也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特许经营如同其他商业活动一样,都要按照合同法和有关商业法律规定并受其制约。英国同样没有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或非专门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特许经营业。但英国特许经营协会的作用很大,集行业主管、行业自律、规则制定、行业准入、资格审核、提供服务等于一身,并负责认定特许人资格、监督指导并改进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行业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五,各国进行特许经营立法的角度各有不同。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西、法国等国主要是从信息披露与登记的角度规范特许经营,主要侧重于管理;墨西哥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规范特许经营;欧盟主要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调整特许经营;韩国从构成不公平贸易角度来调整特许经营;从俄罗斯特许经营的立法体例来看,是把特许经营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特许经营立法在参照上述方面的同时,还要从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角度多加考虑。

总之,各国对特许经营的有关立法,旨在建立公平交易、维护诚信的商业原则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强调行业自治自律、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许经营的监管问题

特许经营的监管与立法同样重要,立法的履行需要有力的监管作保证。特许经营具有多重特征,既可以看成是一个特种行业,又与上市公司一样,具有融资功能,特许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事关特许经营的成败和加盟者的投资安全及利益;特许经营又是涉及广大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众性融资或商业投资活动,一旦出现较大问题,即带有集中性、爆发性,不仅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更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特种行业和上市公司实行的监管政策对特许经营有参考价值,对特许经营活动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是毋庸置疑的。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先入手:

第一,明确对特许经营商业行为实施监管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重在对特许经营当事人进行事前引导、提示和帮助,减少大量的事后处理或无奈,防止违规行为。

第二,实行特许经营备案年检制度。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前,特许人应在指定部门备案,同时,为保证备案效力的延续性,应对备案企业进行年检,以尽早了解特许人备案事项的变化情况,敦促引导特许人保持必要的条件。备案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备案特许人名单,对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条件的特许人,也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取消其备案资格。由于对特许人进行备案工作涉及大量信息披露材料,如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财务报表等,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备案工作可考虑由商务部指定有专业能力的相关机构,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负责组织执行,这样有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熟悉特许经营企业,拥有特许经营企业详细信息资料,具备良好专业水准的优势,共同对特许经营进行专业有效的监管。为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杜绝等可能出现的不良因素,不给特许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拟制定公开透明的备案管理制度,并公示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地方行业组织,应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约束旗下会员保持行业自律,对优秀特许企业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特许企业予以批评或公布,接受加盟者投诉、协调特许经营双方关系,促进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监督。

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应就媒体刊登特许经营广告做出专门规定,限制以高额回报或低投入高回报等带有明显诱导性的广告内容出现。有关部门应对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实行监督。此外,特许人刊登招募广告,参加招募加盟者的展会均应有备案记录。

第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其对加盟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加大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新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及侥幸投机行为。

总之,立法是中国特许经营规范发展的重要步骤,必要的监管是中国特许经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有力的支持与服务是中国特许经营高质量、高效率发展的有力保证,三者相互促进,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