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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姗信箱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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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婚内强迫”

宋姗老师:

结婚不久我就开始了单居的生活。丈夫是远洋船员,半年左右才回来一次。丈夫走后不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妊娠反应极其厉害,天天吐得天昏地黑。

呕吐总算平息了,我又查出得了高血压。肚子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瘦,到怀孕8个月的时候,丈夫终于赶到了家。

丈夫捧着我的肚子又是摸又是听(听胎音),新奇不止,兴奋不已。接着,他急吼吼地提出了性的要求。

我没有这个情绪。这些日子里,我唯一的感觉就是累。每天下班走进家门时,我几乎耗尽了最后的一点气力。可丈夫哪理会这些,急不可耐地便干上了……

小毛头没满月,丈夫的公休到期了。丈夫照顾了我一个月,现在我不能不尽妻子的义务了。那次,我觉得下身很疼,还出了血。

我对性生活产生了一种厌恶,我甚至痛恨自己为什么要做一个女人:生孩子吃了那么大的苦,还必须忍受这个特定男人的“奸淫”。

人家分居两地的夫妻都渴望见面,而我却没有这样的感觉。

为了提高我的“”,丈夫带回了展示“”的碟片。看到这些裸的画面,我斥责丈夫是“流氓”。丈夫说:“好,我现在就变成一个流氓!”说罢,他便用蛮力撕下了我的内衣内裤……

我现在想问:丈夫对我的强迫是不是触犯了法律?我听说上海某法院判过一起“婚内案”。

江苏无锡小钰

小钰:上海某区法院确实对一个丈夫作出了“婚内”的认定;虽然刑判得较轻,但判丈夫妻子,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引人注意的是,这个丈夫虽在“婚内”,但他因与妻子感情破裂已被法院一审判决了离婚;只是这个“离婚”尚未生效(丈夫不服离婚判决提出上诉),丈夫兽性又起,便藉此最后时机欲对妻子行使“老公应有的权力”。妻子当然不允,且奋力反抗,无奈难抵虎狼之焰。当晚,妻子向警署报了案。经公安机关慎重研究,丈夫被刑事拘留。

此案之所以要“慎重研究”,是因为者与受害人之间尚未解除的婚姻关系。但是,即使在有法律保障的婚姻关系中,如果妻子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能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呢?司法部门认为不能,况且,这对夫妻已被法院一审判决了离婚。

如果,这对夫妻未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那么,此案能不能成立?

“这就难说了,”一位司法界的知名人士这样对我说,“虽然国外有过这样的判案,但我国,既没有这样的案例,又没有针对此类案子的司法解释……所以,法院不愿贸然行动,否则,谁知道会不会引起尴尬的连锁反应?妻子告丈夫虐待,可以;告丈夫,难啊。”

虽然难见“婚内案”,可是“婚内”就没有了吗?

据一则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遭受过“夫妻内的强迫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迫的绝对比例,可能要比上述数字大。因此,涉嫌“婚内性强迫”的丈夫决不是个别人。“法不责众”是立法原则之一,我们不可能将如此众多的丈夫投入监狱。

第二,,是一种严重罪行,此罪的认定,需经公检法三家的调查取证,不会只凭“奸出妇人口”而轻率断案。并且,如果某妇女说其被某男人“长期”,那么,这个“罪”就会被打上大大的问号。如果,一对夫妻在以往的性关系中一直平安相处,而后来因丈夫的一次强迫而告其,那能定罪吗?

第三,强迫的自然是不能被允许的,违反道德的,违法的;但其是否已到了“有罪”的地步,这就需要作一个调查。如果真是情节恶劣的婚内,将恶丈夫绳之以法,应是法律的题中之义。不过,定什么罪,还需讨论:虐待罪、伤害罪还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

第四,我们要研究,为什么会发生婚内性强迫?回答起来是一言难尽,大概只能用“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来解释。埃里希・弗洛姆所指“中自私者的失常心理”也为此下了注脚。其次,心理学家还指出,男性的占有欲以及在上的轻率态度与其性生理构造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男性的始于,止于。男女之间性生理的根本差异便在于此:即男性释放,女性接受。这种差异造成了两者性感受的不一致。

但是男性“生理特点”并不是他们可以肆意践踏妻子性权利的理由。在不协调的夫妻关系中,值得反省的,首先应该是我们的大丈夫们。在两性关系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尊重妻子的意愿,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强迫,都是必须制止的。

综上所述,对你的丈夫,还应以“教育”为主。他既然不存在着“”的故意,你也应以宽容的心态与他协调好夫妻关系。宋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