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刑罚限度之依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刑罚限度之依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作者简介:丁玉玲(1980-),女,河北正定人,法学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摘 要:刑罚不是治理犯罪的万能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刑罚的不当使用对社会还具有负作用。同时,无论是从刑罚的功能上讲,还是从刑罚预防的作用上看,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刑罚的运行也需要社会付出高昂的成本,没有持续的经济支持,刑罚就不能正常的运行。因此,刑罚是有限度的,刑罚的使用以及刑罚权的启动也具有不得已性。

关键词:刑罚功能 刑罚预防 刑罚的成本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犯罪控制的实践就已经清楚的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仅仅依靠刑罚方法远远不能控制住日益猖獗的犯罪。刑法学理论界也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不是唯一的犯罪预防措施,也不是最好的犯罪预防措施,在犯罪预防体系中,仅仅依靠刑罚的方法是无法控制犯罪的,并且在犯罪预防中要尽最大可能的限制刑罚的使用。

一、刑罚运行的条件制约性

在社会生活中,刑罚的运行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刑罚运行的条件充分时,刑罚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如果缺乏所要求的相应条件,刑罚就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那么,人们对刑罚的运用就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影响刑罚运行的诸多条件也不是孤立存在,他们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一)适度的严厉性。

刑罚适度的严厉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刑罚惩罚要具有严厉性,二、惩罚的严厉性应该适度。刑罚是过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剥夺生命、剥夺自由、剥夺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手段。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和内在根据。没有痛苦内容的惩罚措施就不能称之为刑罚,任何刑罚措施,都要具有惩罚性质,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也无法体现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谴责与否定评价。

(二)刑罚的必然性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的严厉处罚,而且它也应当是确定的,是犯罪的必然后果,这也是发挥刑罚功能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并不必然地带来刑罚惩罚的后果,那么对于犯罪人来说,其再次犯罪的意识就会增强,畏惧刑罚惩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如果他多次犯罪仍然会逍遥法外,就会形成犯罪习惯;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刑罚的必然性就意味着风险,其守法的程度与犯罪的风险成反比关系,犯罪的风险越大,他们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犯罪的风险越小,他们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的及时性也是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犯罪后拖延刑罚的实施和采取迅速的刑罚处罚,其预防犯罪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如果刑罚的处罚与犯罪发生的时间间隔太长,同样起不到强化人们的守法意识,抑制犯罪冲动的作用。现代行为科学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要使刑罚收到最佳效果,就必须把拖延刑罚惩罚减少到最低限度,惩罚犯罪的最佳时间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时间,惩罚最好在每次行为后立即进行。

二、刑罚预防的有限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他的发生是各种消极的社会因素综合形成的,犯罪的发生往往是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而产生的,也就是犯罪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比如,过度的贫穷就会导致大量的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的发生,但是,刑罚作为一种惩罚犯罪的方法,它从来不问犯罪是如何发生的。一般而言,行为的实害和行为的危险是刑法处罚的根据,在刑法领域,也就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不同的犯罪行为受不同的刑罚处罚。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是不一样的,同样的盗窃犯罪,有的人是因为家庭贫穷、母亲生病需要钱来治疗而去盗窃,而有的人可能是为盗窃钱财去赌博。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威慑犯罪人,你以后不要犯罪,也威慑社会上其他的不安分守己者,你们不要犯罪,并且安抚受害人,你不要对犯罪人实施报复。所以,刑罚预防作为一种事后的预防,具有消极性。

刑罚也不是对所有犯罪人都起付方作用。首先,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种欲望,有生理上的、也有心理上的、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当人的欲望、邪念控制人的大脑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时,他不会考虑刑罚的存在,他不会想到是要判有期徒刑五年,还是十年,他只会想到如何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比如,当一个小偷去盗窃他人财物的时候,他根本不会想到刑法对不同的盗窃数额会有轻重不同的刑罚,他只会想到如何能去盗窃更多的财物。刑罚也不是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起到预防作用,比如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很多情况下,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为了预防过失犯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肯定不能达到预防过失犯罪的效果。比如,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在手术中,精神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他可能在某个程序上出现了差错而造成了病人死亡的后果,对这样的犯罪的惩罚是起不到预防效果的。

三、刑罚运行的高成本性

随着西方法律经济学家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经济分析的方法越来越多成为众多法学学者研究法学问题的方法之一,在刑法学领域同样如此。刑罚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惩治手段,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虽然,刑罚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它还包含着政治、社会、文化、宗教、伦理等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它毕竟为我们研究刑罚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犯罪及惩罚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他首先系统地、规范地对犯罪和刑罚作了经济学上的行为分析。他把犯罪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同起来,认为其中也存在成本与收益、乃至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①同时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他把刑罚看成是社会的一种产出,刑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刑罚行为所付的成本,刑罚的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预防犯罪。所谓刑罚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指因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例如我们需要在刑侦、、审理及判决执行等各项环节上支出费用,这部分支出对社会而言就是刑罚的成本,同时也是刑事法律制度由静止的、一般的、隐性的状态转向活动的、具体的、现实的状态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而言,刑罚的成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刑事立法成本,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开支。第二,刑事司法(广义上的刑事司法)成本,这具体表现在刑事侦查、审查、刑事审判方面。刑事侦查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审查需要检察院,而刑事审判又需要法院的刑事审判机构。为维系上述机关的正常运行,都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经费。第三,刑事执法成本。当刑事判决生效之后,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刑罚。执行刑罚就必须有专门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这些也需要国家的经费投入。(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SZ121002)研究成果。

注释:

① [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6页-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