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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研究之主题、逻辑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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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理论的简单应用,而是公司治理与保险行业特殊性的有机结合。从不同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治理的比较、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高管治理、监管与非监管团体的监督作用以及治理与绩效关系等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逻辑,即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是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经营特殊性决定了治理目标的特殊性,进而治理结构与机制上与一般公司也不相同,而合理控制风险承担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做了展望。

[关键词]保险公司 公司治理 风险承担 治理逻辑 文献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使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在这次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IG)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由于评级下调,遭到大批客户挤兑。在AIG出现危机后,政府给予了救助,使其最终得以脱离困境。而政府救助行为的初衷是对其数量极其庞大的利益相关者即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危机发生之后,大家都在反思这场金融危机灾难是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所无法避免的金融风险,还是其他方面出现了问题?OECD、世界银行、国际公司治理网络、国际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国监管部门等组织毫无例外的将这次危机归因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的累积。

二、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研究主题

1.不同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多样,对不同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比较研究数量众多,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一大特色。国外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除股份制公司外,还有互助制公司和劳合社形式。其中,互助制与股份制公司广泛存在。互助制保险公司是指公司的所有权由投保人共同拥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将股东与投保人统一起来,有效控制了股东和投保人间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缺乏积极股东的作用,对管理者的监督不足。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股东,与投保人形成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因受到多重治理机制如股东监督、股权激励、并购等的作用,在解决所有者和管理者问的委托问题上具有优势,但加剧了经理人追求股权价值而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进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风险(Hansmann,1985;Mayers和Smith,1981;1988;1994等)。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承担主体不同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Cummins et a1.(2007)提出由于风险是由所有投资者分担的,因此股份制保险公司会投身于具有更高风险的业务。Lai和ke(2012)的研究表明,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风险由所有者分担不同,互助制保险公司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从而公司的总体风险较低。

2.保险公司股东治理研究。已有的保险公司股东治理问题研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保险公司不同股权结构的治理结果,这部分研究将股权结构作为自变量;另外是研究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形成的影响因素,将股权结构作为因变量。在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治理结果研究方面,由于国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构成多样,按照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由大到小,可以做出如下排序:互助制公司、由互助制控股的股份公司、分散持股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股份公司、管理层控股的股份公司,这就为研究股权结构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Smith和Stutzer (1990)指出保险公司的不同股权结构是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风险有关联的。He和Sommer(2010)使用美国财险公司的数据,实证研究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对董事会结构的影响,认为成本随着两权分离度的提高而加剧,通过引入更大比例的外部董事可以加大对两权分离的控制。Cole et a1.(2011)使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权数据发现,不同所有权结构下公司的风险承担各不相同,同时也验证了激励错配假说和次优多元化假说的作用。

3.来自外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由于存在经营特殊性,保险行业的外部监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国际范围内,监管内容除了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之外,近几年公司治理已成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Skipper和Klein(2000)以国际保险业为背景,从促进市场竞争进而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和消费者选择与福利的视角,提出了清晰的保险业的监管原则。Grace和Klein(2008)论述了保险监管和改革的基本原理。Harrington(2009)通过分析AIG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角色和保险监管,对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监管是否要针对保险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推行可选择或强制的联邦保险监管的未来趋势。

三、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研究逻辑

从以上的研究主题中不难看出,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内容与一般公司治理相比既有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作为公司治理理论与保险行业的结合,保险公司治理一方面要依赖于一般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这就体现在股权、董事会等治理机制的作用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因其经营的特殊性,其治理目标、治理机制、治理结果又必然体现出具有特殊性的一面,体现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视、再保险集团的监督作用、以风险承担水平衡量治理绩效等研究内容上。本文试图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研究文献的分析,从整体上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思路进行梳理,提出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

四、未来研究展望

金融机构治理的兴起赋予了公司治理新的内涵并对保险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维安和曹廷求,2005)。通过对国外保险公司治理有关文献的系统梳理,本文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逻辑。总体来看,目前国外已有研究紧紧围绕保险公司治理的本质,从保险行业自身经营的特殊性出发,以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为核心,开展了一系列的公司内外部治理研究。随着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保险公司治理研究逻辑脉络的清晰化,未来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经营和治理特殊性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量化研究。第三,保险公司治理影响风险承担传导机制研究。第四,内外部治理关系,特别是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关系。第五,一般公司治理问题的再检验。第六,我国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此外,对一些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探讨也相对缺乏。有些研究结论依赖于研究对象本身的社会学或行为等其他因素,例如针对高管风险偏好、行为动机、薪酬激励研究的有关假定,这些因素都会随着外部制度、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甚至改变,这就要求未来的研究要适当融人对法律、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