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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昌地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量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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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乌昌地区农户与地方政府针对耕地补偿量的博弈分析,得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博弈主体具有先发优势;农户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属于合作性博弈等结论。

关键词:乌昌地区 耕地保护 农户利益补偿 博弈

目前,在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大环境以及乌昌经济一体化快速推进的压力下,乌昌地区的耕地供给与需求间的矛盾十分尖锐。而农户作为耕地保护的最微观、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是耕地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因此,农户利益的补偿问题是激发农户更加合理地利用耕地的积极性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完全信息下的博弈分析,针对“补偿多少”的问题对乌昌地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的补偿量进行了实证研究

1 博弈的基本假设与变量设定

1.1 基本假设

1)本文博弈模型分析中,只考虑地方政府和农户两方,即占用耕地的收益只在这两方进行分配。其中地方政府从地区经济发展的角度,促使大量的耕地被低价占用,这直接导致耕地补偿占用的标准过低。而农户作为耕地保护的基本单位, 一方面他们要优化耕地的利用结构, 提高耕地的粮食产出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耕地的比较效益低,所以很容易被农户自己非耕地化。因此,要使农户有效地保护耕地, 就必须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

2)参与主体理性假设。农户与地方政府都是理性的,在补偿量的博弈中,农户与地方政府都是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3)博弈参与主体间信息假设。在耕地补偿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即农户与地方政府对对方的预期、讨价还价规则等都拥有相同的完全信息。此项假设是基于对理想状态下的考虑,以求概算出理论上的补偿量。

4)讨价阶段的次数假设。讨价还价进行到第三阶段就结束。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政策期限内,博弈的次数是相对有限的,而对于一个无限阶段博弈来说,从第三阶段开始(假如能进行到第三阶段),还是从第一阶段开始,结果都是一样的(Shaked,Sutton,1984)。

1.2 变量的设定

基于以上的基本假设,对模型中的一些变量进行如下设定:

2.2模型的求解

在博弈树中,自然状态下补偿量为M0,即农户初始状况下可获得的补偿量。在博弈分析过程,有农户开始先出价和地方政府开始先出价两种情况。下面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博弈均衡分析。

2.2.1从农户开始的讨价还价模型求解

3 博弈的实证分析

3.1变量的概算

1)被征单位耕地面积的总价值(M)。通过下表概算可得到其值,为956659.14元/亩。其具体见表3-1。

2)被征单位耕地面积的农户生存补偿量(M1)。通过下表概算可得到其值,为8653.22元/亩。其具体见表3-2。

3) 被征单位耕地面积总价值中地方政府占有的份额M2。通过下表概算可得到其值,为141175.93元/亩。其具体见表3-3。

4)消耗系数(■)的确定。可采用专家征询的方法,求得。在此假设■=92%,■=98%。

5)农户实际可得到的单位耕地补偿价值总量(M0)。通过下表概算可得到其值,为27043.00元/亩。其具体见表3-4。

3.2 补偿模型均衡值

按照以上博弈分析和数据,可概算求得乌昌地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量的均衡值。农户和地方政府先出价的均衡值分别为170610.54元/亩、157653.95元/亩。具体概算可见表3-5。

4 博弈的均衡分析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当前的补偿标准能够满足农户家庭基本的温饱需求。2009年乌昌地区单位耕地面积农户生存补偿量为8653.22元/亩的保障,而实际补偿值为20606.16元/亩。考虑到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求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升,乌昌地区农户的生存标准要逐步提高。

2)农户的利益损失大。在理想状态下获得的农户单位面积耕地的补偿量要远远大于实际可得到的补偿量。两种情况下的均衡平均价为164132.25元/亩,与农户可得到的补偿量相差143526.09元/亩。因此,农户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必要的追加补偿是必要。

3)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博弈主体具有先发优势。农户先出价情况下,补偿的均衡值为170610.54元/亩,而当地方政府先出价时,其补偿的均衡值为157653.95元/亩,两个值相差12956.59元/亩。可见,在这一博弈过程,农户的先发优势很明显。但是,由于农户维权意识、知识水平、征地补偿政策标准等信息不对称以及较高讨价还价的成本等制约,这种先发优势很难发挥出来。只有当中央政府逐步地改善农民维权的意愿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降低农户的维权成本,在博弈中获得合理的收益,从而促使其有效地利用好耕地资源。

4)农户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属于合作性博弈。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对耕地生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集约节约利用耕地;同时,由于占用耕地成本的提高,有利于二三产业走集约和节约型的发展道路,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值,也就相应提高耕地的价值,从而地方政府和农户各自相应地得到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新疆统计年鉴2010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陈前利.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问题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2008

[4]王永慧,张丽.农地发展权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研究[J].农业经济.2007: 60-62

[5]黄郭城.土地利用规划中耕地保护任务分配的博弈分析[D].浙江大学.2006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乌昌一体化进程中乌昌地区耕地保护中的农户利益补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XJEDU2010S47)

作者简介:李江南(1978.11—),男,湖南衡阳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