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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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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法院在受理原告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人员进行的准备活动。越南的现行民事审判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上仍存在着较多问题,效率和公正都得不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现行审判准备程序的功能、目的等定位失当造成的。越南的民事审前程序与世界各国相比,步伐还比较缓慢,急需加快改革进程。基于此,本文试通过分析越南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希望能对其审前程序改革或完善提供一点可供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越南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的价值分析

民事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审前程序的构建虽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的重要基础,但审前程序是与庭审并重的一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功能的程序阶段。审前程序的重要功能在于:其一,可以借此尽早明了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便于其审的顺利进行;其二,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审前达成和解,尽快解决纠纷;其三,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可以使各方当事人彼此了解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及拥有的证据材料,以便实现各方攻击防御手段与机会的平衡。

二、越南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

不同国家的诉讼制度因其司法体制、纠纷解决传统等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审前准备程序也是如此,因各国建立审前程序时所要解决的诉讼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选择越南介绍其审前程序,是因为越南与我国山水相连,文化接近,并同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都受苏联影响较深,因此越南在司法机构设置上表现出与我国较多的相似性。

越南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规定,越南审前程序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下发、送达或通报书、民事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件;2、指定审判长;3、通告审理案件的事宜;4、受通告人提交自己对人的申请和附带的资料与证据的意见的文书;5、告知受通告人有权申请观看、抄录、复印书和书附带的资料和证据;6、告知被告有反诉申请权;7、在调解原则的指导下,调解活动贯穿于准备程序中。总体来说,越南的审前程序结构比较松散,比较难以把握。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越南的审前程序。

(一)审前程序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

审前程序所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交换整理证据和确定案件争点,核实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都应该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下来,但越南却以直接审理、询问和连续审问的形式进行开庭,法院通过提问和听取参与人的的陈述直接确定案件情节,确定争点和交换证据等基本上都是在开庭审理时才确定下来的,越南的这种做法耗时长,效率低,因此可以说审前准备程序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

(二)越南审理准备期限

《越南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了审理准备期限,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不同规定,如针对民事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案件规定的审理准备期限为四个月,而对于经营、商贸纠纷与劳动纠纷规定的审理准备期限为两个月。这体现出从实际情况出发去解决纠纷,因为经贸、劳动纠纷追求的是效率,其耗时越多,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这就需要高效解决,将审理准备的期限缩短在最短的时间范围之内。而相较而言,民事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较为琐碎与复杂,需要时间较长。针对不同案件,将审理准备期限进行具体限定,有利于纠纷的有序解决。

(三)越南庭前调解制度

越南极其重视审前程序的调解制度,调解成为审前程序的主要程序阶段。审前程序的目的具有一元性,即希望通过审前调解制度消灭纠纷,达到节约诉讼资源的事半功倍的效果。《越南民事诉讼法》第180-188条对调解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前程序的全过程。之所以这么设置是因为实行庭前调解,不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提高案件质量,而且有利于缓解业务庭审判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调解与诉讼在功能上的互补使两者的结合成为必要。

(四)越南提交证据之随时提出主义

《越南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可知,其所提交的资料或者证据只是为了证明的合法性,人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仍可继续随时提供证据。第175条的规定的资料、证据的意见的文书只是一个意见文书,并非必须答辩,不必提交相应证据。从这两条法条可以看出,当事人举证原则采取了随时提出主义。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在诉讼中却有不少人利用这一规定滥用其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使当事人在开庭前的观点和争议焦点并未明确,鼓励和放纵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搞突然袭击,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借机拖延诉讼,重复开庭,多次再审。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影响诉讼效率、效益和安定。

(五)审前审判长与庭审审判长为同一人

越南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前程序中赋予了审判长很大的权力,审前程序中的审判长和庭审程序中的审判长为同一人的做法虽然能够保证审判机关对案件进程掌控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承办法官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现象。

三、越南审前程序改革的几个具体设想

越南的审前程序需要改革的地方还很多,应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成功经验,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审前程序之路。以下是笔者对越南审前程序所提出的几点设想:

首先,建立适合越南现状的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借鉴法国的做法,废除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建立证据失效制度。这要求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须向对方提供自己将用于庭审辩论中的所有证据。这样能较彻底地防止诉讼突袭,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提高诉讼效益。

其次,设立专门负责审前程序的审判长。由他专门组织、指挥和监督当事人补充、更改诉讼请求,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工作,使开庭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不单方接触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开庭审理,排除预断,公正地居中裁判,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公正。

再次,设置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加强审判长对审前程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前程序顺利完成。具体做法可考虑由专职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参加审前会议,来明确和简化诉讼争点,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确保证据,试行和解等等审前准备工作等,以此来指导、监督、管理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活动公正、公开、有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越南司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上述笔者对越南的审前程序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涉及到审判长角色的定位、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越南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汲取国外有益经验,然后逐步构建符合越南国情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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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虹燕,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舒彩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创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