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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湖南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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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现状及特点

本次调查面向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及其信贷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主要银行业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同)、省内银行业中小法人机构(含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同)及其他金融机构(含辖内法人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和省级保险分支机构等,下同)等机构185家。

针对本次专题调研,专门研究设计了《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调查问卷》。该问卷分为调查机构基本情况、金融机构对践行社会责任的看法和认识、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对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四个部分,共计59个问题。问卷由湖南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邮寄和直接发送的方式发放,并负责回收。调查中累计发放调查问卷370份,收回有效问卷299份,问卷回收率为80.8%。

通过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分析,总体来看,湖南金融机构对践行社会责任大都有初步的了解,但被调查者社会责任意识明显不够,并在践行过程中表现出较大差距。

(一)金融机构对践行社会责任有初步认识,但机构之间差异较大

问卷调查显示,96%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有所了解,其中比较熟悉的占43%,但具体到践行社会责任的国际准则、理论和内涵,各金融机构对此普遍不太了解,而省内银行业法人机构相比非银行类机构或非法人银行机构,更是知之甚少。

与此同时,各调查对象普遍认为对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对股东(债权人)、金融消费者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方面的责任很重要,但对环境、社区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偏低。

在对践行社会责任必要性问题的看法上,98%的调查对象认为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很有必要,认为无所谓的不足2%;100%的调查对象认为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是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一种元素,认为纯粹是一种慈善与公益活动的为5%,认为基本上是一种负担的仅1%。

(二)金融机构普遍践行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但践行动因存在较强的局限性

问卷结果显示,100%的机构都有过社会公益资金捐助;99%的金融机构能采取稳健经营策略以维护股东(债权人或受托人)权益;92%的金融机构能及时关注股东等相关利益者的信息并迅速反馈;超过96%的金融机构与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94%的金融机构实行了员工工资绩效挂钩制度;57%的机构能有计划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培养和深造。

但各机构践行社会责任时更多的是考虑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还未上升到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问卷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对于履行社会责任各动因的重要性评价,认为对提高银行品牌形象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97%,认为对提高竞争力和保持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98%。

(三)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利益相关者权益维护还需进一步强化

调查问卷显示,31%的金融机构认为自身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相对完善,20%的金融机构尚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治理结构。从被调查对象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看,仅有20%的金融机构设立了专门部门来负责社会责任事务,18%的金融机构表示正计划设立专门部门,60%的金融机构尚没有计划设立负责社会责任事务的专门机构。调查中同时反映,有75%的被调查机构从来没有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类似报告。

从问卷结果来看,尽管各机构践行力度逐步增大,但践行措施及践行效果有待进一步强化。调查显示,7%的金融机构表示其投融资计划中有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43%的机构没有按计划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职业生涯计划和激励机制建设有待完善。

调查显示,消费者权益维护有待加强。有9%的金融机构表示其开发的新型金融产品(如理财、衍生产品等)未向消费者作出充分、客观、真实的风险提示;36%的机构表示围绕金融消费者需求来创新产品及服务的力度有待加强。

(四)金融机构对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高度认同,但践行领域有待拓宽,力度有待增强

调查显示,100%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和94%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能遵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落实资金营运计划,仅有4%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表示存在较大的资金运用平衡困难,难以完成资金营运计划。针对重点宏观调控领域,100%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和97%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制定了房地产和“两高”(高污染、高能耗,下同)行业贷款控制以及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相关措施,仅有3%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表示为了利润和生存,没有严格控制。与此同时,60%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制定了针对自身运营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并充分执行,如尽量减少远距离出差、召开远程视频会议、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

问卷调查显示,我省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力度不大,领域不宽。只有48%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和45%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能积极实施“金融扶弱工程”,如发放支农再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妇女和其他伤残人员贷款等;只有47%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和31%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表示有机会会参加“金融扶弱工程”;有5%的主要银行业机构和14%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不太关注“金融扶弱工程”。

调查同时显示,金融机构的社会公益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重大灾害救助和扶贫济困,金融机构占比分别为97%、60%,用于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的公益支出占比相对较低,社会公益责任范围还需拓宽。

二、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因素分析

(一)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缺失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第5条中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规范,但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对金融机构而言,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并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尽管中国银监会在相关文件中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并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但该意见没有对社会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软约束,导致我省金融机构大多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相关社会责任事务,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缺失

在国际上,赤道原则是衡量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个国际标准,它不是法律条文,无需强制遵守,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国际NGO凭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成为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因此,一旦承诺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赤道原则就具有约定俗成的无法抗拒的威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机构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国内金融业也没有类似赤道原则的“中国标准”和评价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还处在“意见”阶段。加之国内的NGO舆论号召力和社会影响力远不及国际NGO,还不能形成相应的监督力量,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处于缺失状态。调查显示,86%的金融机构认为需要建立统一的我国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同时明确主导部门,推动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

(三)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相对缺失

社会责任投资是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并在投资决策中结合经济、环境、道德、法律等方面因素。社会责任投资相对于股东利益至上的投资策略而言,是传统投资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它把股东视为公司价值创造的一方,而不是唯一的利益相关者。除此之外,还包括顾客、员工、供应商等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了公司价值创造的考量范围之内。本次调查显示,82%的金融机构把成本约束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来考虑。这就说明金融机构更多地考虑了践行社会责任给自身带来的经营责任成本、维权责任成本、环境责任成本以及制度责任成本的感性增加,而忽略了社会责任可能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研究成果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经济绩效成正相关关系。

三、推进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国内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行动指南。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是某一部法律或某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需要诸多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协调。如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需合同法、破产法等合理规范,而企业员工的权益保障,又需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综合配套。鉴于当前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金融业发展状况,建议由国务院指定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国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行动指南》,从项目的审查和分类、社会和环境评估、行动计划、公开征询意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和报告制度等方面予以规范,进而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二)建立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建议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行业协会牵头,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实情,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评价指标体系,如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员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等评价因素。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报送制度,以指标体系为依托,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并结合定性评估,对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活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建立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长效机制。践行社会责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关键在于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这种长效机制应该融入文化,通过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以人为本构建独具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金融机构还应该把社会责任作为决策权衡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因素,通过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将社会责任的要求和标准嵌入业务经营政策、程序以及流程中,融入到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在信贷资源配置过程中,按照国家的宏观政策实施“绿色信贷”,实现资金的 “绿色配置”;围绕国家信贷政策导向,通过业务和产品创新,积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环保型、低能耗型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对金融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传播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知识,开辟专栏开展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专题讨论,提高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切实推动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