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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争端 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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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碗橱两个、椅子四把,还有锅碗瓢盆以及我父亲生前的个人用品都要分割……”在苏州中院审理一起婚姻继承案,刘明(化名)拿着清单,向法庭详细地叙述。

据悉,刘明的父亲刘海洋是苏州某国企一名退休老干部,1999年妻子因病过世。过了没多久,六十多岁的老刘又入爱河,与五十出头的龚娜登记结婚。对于老刘的再婚,老刘的3个子女也算开明,并没有干涉父亲的婚姻自由。去年8月,老刘去世。

今年,刘明与两个兄弟姐妹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存款等共计80万余元和两套房产。当刘明提出分割请求后,继母龚娜突然拍着胸口激动地说:“如果有人证明他们谁来护理过老刘……我脑袋给他!”之后,她的情绪更加激动,忍不住哭了起来。接着,她边擦眼泪边说:“生病的时候没人来看一眼,现在倒来分东西。”

刘明的妹妹说起父亲与继母的事情,也哭了起来。她说自己以前还是比较尊重继母的,可是父亲火葬那天,继母不但没去,还在父亲火化的时候转走了父亲银行卡里的钱。“我父亲尸骨未寒,你想的却是钱……”她哭着说,“我查过,你卡里的钱就是在我父亲火化的时候转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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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老刘在再婚后为了给自己晚年生活创造一个安定的环境,也为了防范儿女们和继母产生财产纠纷,他曾未雨绸缪,早作安排。老刘做通了子女们的思想工作,先出具“字据”以书面形式决定将自己的老房子的产权赠与了小儿子,并将相关权证交付给了小儿子保管。但为了防止儿子不孝顺自己,他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也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同时,老刘还拿出多年的积蓄,大女儿也垫付几万元,以老刘的名义买下了一套新房子。同时为防止今后该房产权产生纷争,精明的老刘和大女儿、龚娜三人共同签字立下“字据”,明确了如果老刘再婚,配偶只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老刘先于再婚配偶离世的话,再婚配偶可以一直居住下去。待老刘和再婚配偶均不在世时,该房屋的产权由三个子女继承。

在其后的十多年间,老刘和龚娜夫妻恩爱,和睦相处。直到老刘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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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老刘生前安排得头头是道,可是他身后不足3个月,子女们就和继母对簿公堂。

龚娜认为,老刘赠给小儿子的老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应是其遗产,先前老刘出具的赠与儿子的立据是无效的。她作为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该套房子的份额。至于新房子,虽然只登记在老刘的个人名下,但该房屋是在她和老刘结婚后购买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老刘的抚恤金和工资存款的分配,龚娜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是老刘单位支付给死者配偶的,应该归她一个人所有。而工资存款,按照老刘当时的遗嘱“一旦我先走,我的待遇一切由龚娜支配”来理解,也应该归自己所有。

老刘的3个子女则认为,老房子的赠与行为是真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尽管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但不影响该赠与行为的效力。而新房子是自己父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并不是父亲和龚娜的共同财产。当时立据的时候,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和今后房屋的处理都有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抚恤金是单位给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虽不是遗产,但也应由三子女和龚娜共同分配。工资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大家共同继承。

苏州中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老房子不属于老刘的遗产范围,龚娜无权要求分配其中的份额。

而新屋子之前签订的字据,已经明确了购买该房屋的资金来源、购买后产权的归属以及其过世后对该房屋的处理办法。龚娜在见证人位置签字,可以认定其知悉并认可该立据内容。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应根据该字据的约定处理执行。

法院同时认为,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属于老刘过世后享受的待遇,因此根据刘海洋的遗嘱,该抚恤金应全部归龚娜所有。遗留工资属于遗产,而刘海洋的遗嘱只是明确了在其过世后的福利待遇归龚娜支配。因此该笔八十多万元的遗留工资应按照法定继承,其中一半归龚娜,另外一半由三个子女和龚娜共同分配。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