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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开放进入实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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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机构开放步伐加快,外资加入国内证券公司,合资和合作基金将大量出现

2002年6月,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10月份,经证监会批准,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获准筹建标志着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正式付诸实施。2002年11月29日,证监会、外经贸部就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设立程序和业务监管机关。预计2003年,获准筹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获准设立的时间估计也不会等太长。

QFII进入实际操作,QDII推出可能性不大

证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7日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外管局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制定并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就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规则进行了细化。自此,与QFII相关的法规建设已基本完成,2003年QFII机制将全面启动。

与QFII相比,QDII的资金流向是流出,短期而言对境内证券市场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QDII推出会更为慎重。而QDII机制的推出需要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共识,有较多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尚待研究。因此,QDII需要在QFII机制启动运行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后,才有可能推出。2003年启动QDII机制的可能性不大。

外资购并参股上市公司全面启动

2002年以来,外资购并不断发生,与此相关的政策环境也日渐宽松:先是2002年3月外经贸部颁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股比限制。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述法规与《证券法》一起,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并购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外资购并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同年11月,三部委联合《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而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将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资的转让。因此,2003年外资购并将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