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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的“学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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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被困在考试的困境里

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律师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统称“国家考试”(简称“国考”)。其中司法官特考既是资格考试也是任职考试,司法官除依法遴任的以外,其任用都必须经过司法官考试录取,然后经司法官训练及格,才能分发和任用。近年来,台湾地区对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有不少检讨的声音,对于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法律人的专业训练制度停留在威权时代思考模式。另外,律师考试通过率偏低,也受到批评。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惠馨认为:“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目前在参加大学联考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每天被困在参加国家考试的困境里,有些学生往往毕业后,三五年的光阴就在准备国家考试的日子中度过。”

不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最受诟病的是过度的学术化。廖元豪曾批评台湾地区司法人员国家考试出题阅卷方式太学术化:“无论实务上有没有用。考生不仅要懂许多法律概念,还要学会分辨不同学派或学者心目中的‘基本概念’。” 这一问题引出的思考是:究竟是要培养研究者还是司法官与律师?

杨智杰对于台湾地区的“国家考试”也有着直率的批评,他曾指出:“既然律师考试是个资格考,题目的设计与考试方式上,应该仅在测试出考生有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即可,而不需要故意刁难学生。可是,目前国考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使许多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为人民服务的考生,却无法通过律师考试。”这里所谓“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包括考试时如果学生把题目涉及的法条一字不漏写出来通常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于是“逼得考生们必须花费很大的精力在背诵法律条文上”。

更致命的是,题目设计上 “是采申论题的方式而不是考选择题或是非题。就以申论题出题方式而言,或许可以接受,可是在出题老师的运作下,律师考试却变成另一个学术的论坛”。出题老师有两个出题取向,一是有争议问题,希望考生能够写出不同的学说和实务见解;二是自己的独门暗器,即出题人自己的一套论证方式甚至一整套自己发明的专业用语,如果没有上过这位出题人的课也没有从其他渠道了解其“独门暗器”,就无往而不败。

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也是考申论题,同样存在高度学术化的问题。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林辉煌所长指出:“以国家考试作为取得司法官资格之主要管道,其人才的来源无可避免地局限于在长期钻研于考试科目之法学生,管道过于单一、集中。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专业分工愈形细密,医疗、劳动、经济、金融、科技及智慧财产等专业法律领域,急需兼具专门知识与法律素养的科际整合人才,加入司法官的行列,以因应专业法庭之需求。”

司法官考试取才方式还存在无法准确测试应考人真正的法学素养以及对司法的体认。这一弊端,大陆地区同样存在。好在台湾地区存在的司法官训练制度一直在努力弥补这一缺陷,训练过程注重加强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传授法律应用的方法以及导正习法的态度。

不仅如此,在认识到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制度存在的弊端之后,政府也在试图对这一制度进行改良,如今采取分步考试方式,实行三试制度,以此降低司法考试过度学术化的弊端:第一试采取测验题方式,第二试采取申论题方式,第三试为司法官特考口试。对比台湾地区司法官考试和律师考试的做法和改革动向,大陆地区在司法考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与台湾方面不尽相同,但未来改革的方向却有可能一致,产生殊途同归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