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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与市场风险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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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易账户的设立和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计量和风险资本计提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但由于并未作出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本身风险管理前沿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较弱的中小商业银行缺少直接的参照标准,常常仅根据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四分类的结果直接划定交易账户,并以会计意义上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计量基准,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的困境。

【关键词】交易账户 市场风险管理 银行账户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的投资和交易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市场风险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市场风险管理进一步成为我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之一。交易账户的设立和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计量和风险资本计提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和自身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诸多局限,数年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的困境。

一、交易账户设立的相关监管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完全规避自身风险。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沿用了这一表述,并在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与此相对,银行账户则为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事实上,这一对交易账户含义的表述与《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基于此的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表述在字面上是基本一致的。

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诸多不足之处,2009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对交易账户的监管并对若干模型进行了修正,但并未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做出实质性的修订;而我国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之后,也未再就国内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提出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

二、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对“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IAS 39与IFRS 9

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修订后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指导原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四类,亦即我们现今所熟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基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原则,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使用了这一确认和计量方法。其中,前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虽然从定义的表述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市场风险监管规定的交易账户是基本一致的,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性与交易账户的定义亦有重合之处。因此,虽然表述相似,但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要求很难与会计准则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

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规定主要基于对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以及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而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准确估值的要求和对内部模型法的鼓励使用,相对于会计准则为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强调的前两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计价方式上也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事实上,IAS 39在伊始就受到了众多批评,其焦点就在于公允价值的标准以及公允价值的可能滥用对信息使用者的误导。若以基于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推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无疑是不够精确和缺乏足够理论依据的。

2009年11月,面对金融危机形势下各界对会计准则的批评和质疑,IASB推出了对IAS 39的新修订,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我国也将再次以该准则为基础对会计准则进行新的修订。根据IFRS9 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准备持有某一类金融资产前,首先必须对投资组合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对于投资品种较为单一的商业银行,亦可认为是需要对持有金融资产的目标进行认定,确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仅为取得合同现金流还是为获得合同到期前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这种业务模式的测试有别于IAS39 中对单一金融工具的投资意图的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投资组合或业务单元等来确定业务模式,基于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的测试结果,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两类,只有当持有金融资产是为了获得合同现金流且该现金流仅包括本金和剩余本金的利息,金融资产才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从分类结果来看,IFRS 9抛弃了IAS 39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分类的做法,而代之以两分类的方式,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较为模糊的类别,使得可能存在的仅以获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但由于某些原因(例如为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并未放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头寸必须以持有目标为依据进行准确分类,从而使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划分标准上与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规定更为接近,如不考虑二者“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同内涵,,对至今仍缺少交易账户划分管理具体操作指引的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新的更具实务操作意义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