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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广东陶瓷行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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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经济刺激为特征的环境管理手段,具有控制成本最小、可提供持续的经济刺激、更有利于政府实现其环境管理目标等优点。本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分析和我国的试点经验,就广东省陶瓷行业SO2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和可行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制度,陶瓷,总量控制,实施,建议

1前 言

排污权交易制度 (Marketable Pollution Permits,又称交易许可证、环境使用权交易等)指由管制当局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许可,且该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制度。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十一五”期间广东SO2(二氧化硫)和COD(化学需氧量)将削减15%,力求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十五”期间,广东二氧化硫和COD排放量未能完成国家规定的目标控制要求。其中,二氧化硫上升幅度较大,平均浓度年均递增7.8%,全省城市酸雨污染加剧成为这5年来广东的一大“心病”。作为广东省经济支柱之一的陶瓷行业,2006年广东陶瓷墙地砖的产量超过18亿m2,按耗油3kg/m2计算,约消耗燃油540万吨;卫生陶瓷产量4000万件,按耗油0.3吨/吨产品计,每年约消耗燃油15.6万吨;日用陶瓷产量为40亿件,按耗油0.3吨/吨产品计算,每年约耗油12万吨。

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陶瓷企业也逐渐成为主要的SO2污染源排放行业之一,而且随着经济发达区域的政府环境保护措施的加强,这种能耗大、污染重的行业有向附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趋势。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已经由“两控区”扩大到全国,为有效地控制广东省区域内总体的污染量和实现广东“十一五”环保目标,基于目前陶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所具备的条件,完全有必要在陶瓷行业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

2排污权交易制度

2.1 排污权交易起源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在60年代末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J.H.Dales)首先提出,70年代初蒙哥马利利用应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特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在戴尔兹污染权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则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污染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和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污染权。

2.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

2.2.1治理成本最小

企业比较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的大小来决定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

2.2.2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并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环境标准执行,即使所有厂商排放的污染物浓度都达到环境标准的规定,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仍然会增加,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可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2.2.3具有更好的公平性、有效性和灵活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控制允许的是排放量而非价格,当经济增长或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时,允许排放量的价格按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到所需水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3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条件

3.1 信息和监管能力

有效运用经济激励制度需要了解许多信息,包括有关各种激励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的信息,知道谁是受益者,谁是受损者;允许监管者和生产者在污染控制和生产过程之间评估潜在的代替可能性。

3.2 法律制度

经济激励制度的有效运用,需要有法律制度来明确地界产权,并提供给政府采用激励制度的法定权威,同时还要明确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谁拥有司法权。有效的产权制度要求拥有者可以转让这种权利,控制它名下的资源,并对处理这些资源享有一切收益,并承担一切成本。不完整的产权或互相冲突的产权就不能使经济激励制度有效运行。

3.3 竞争性市场

当竞争是经济的主流时,经济激励制度往往更有效率。没有竞争性市场存在,要建立许可证交易的市场是很困难的。在大量的买卖者市场上,经济激励会发挥最大的优势。信贷市场、债券债务市场和保险市场在经济激励的应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3.4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外省的实践

目前,江苏省南通市的SO2排污权交易体系已经开始运转。为了寻求适合而且可操作的法律与行政手段,在获得初步研究结果的同时,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研究项目扩展到案例研究阶段,并在本溪和南通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工作,使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与现行的环境管理政策的落实衔接起来,进一步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在总量控制下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

江苏省是我国推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较早的省份之一。为结合该省实际,江苏省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步骤,并适时推出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江苏省便稳步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并积极探索和尝试开展跨县、跨市的异地交易。

3.5 广东陶瓷行业环保动态

广东已有300多家省控污染源参与24小时联网监控。据了解,这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2003年佛山市组织力量启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并把它列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利用监测数据,还制定了《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中控室值班制度》。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107家企业和环保部门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责任书,其中包括陶瓷、染整、铝材、玻璃等排污大户,力争今年将全镇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耗氧量分别控制在1900吨和644吨,削减率分别达到30%和10%,二氧化硫将少排1/3。为配合创模,佛山今年将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升级,逐步淘汰一些能耗大、产值低、污染严重的产业。

4广东陶瓷行业实施SO2排污权交易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4.1 SO2排污权发放总量的确定

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容量总量控制”意味着控制目标(即排污权发放总量)的确定是以某一区域的环境容量为基础的。众所周知,一个确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系统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特定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有一定的阈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自净能力和污染物的环境阈值,计算出该地可能允许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然后据此排放总量来确定排污权发放量。

4.2 SO2排污权交易市场成本

排污权交易从根本上说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排污权”这种稀缺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但这种愿望只有在市场交易费用(成本)为零时才可能实现。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费用(成本)为零时,市场才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基础性和首要的位置,反之,企业和政府将成为替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形式。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降低交易主体作出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所以应当采取措施使排污权交易费用尽可能降低。

4.3 当前排污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做法是排污者自己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如有变化需要调整的,应该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还需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

笔者认为,当前的排污登记制度存在着时间上的缺陷。存在个别企业利用时间上的固定性,进行偷排和漏报,以及上报不及时等情况。

5建 议

(1) 建立完善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法律体系,明确排污权。目前由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陶瓷企业颁发特定排污权许可证件;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行政性排污权转化为私权性排污权,即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排污权。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初始分配,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讲究效率的原则,要防止欺诈和等不正之风,要有计划有试点地逐步推行。

(2)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目前广东省内的陶瓷产区主要在佛山,可以根据陶瓷产业集中的区域优势,建立中心交易市场。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人为市场,因此,在制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时,为有效地在总量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政府应该建立与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时,这种交易市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保证排污权交易价格能够根据市场变化自动调节。

(3) 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企业排污的监控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尽可能地降低陶瓷企业的交易成本。首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和利用当前的环境信息传输网络体系,实施环保电子政务,加强对环境的数字化监督管理及环境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辅助决策水平,使环境信息化总体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其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排污权交易相配套的信息市场,积极推行环保咨询服务有偿信息产业化,使有需求企业或供给企业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准确、及时地获得有关排污权价格、排污权的需求量和供给量等市场信息。

环保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纳入交易体系的陶瓷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对企业的排污进行在线监测,使企业的排污行为随时处于决策当局的控制之下。另外,还要加大对超量排污行为的处罚,对超量排污处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罚款,以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4) 环保部门要为参加交易的陶瓷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了避免SO2排污权交易的时空折算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污染源与受控点的距离,将污染源分为几个级别,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污染当量” ,不同级别污染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污染当量”来进行折算。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忽略排污权交易的时空折算所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并且兼顾了公平;另一方面,有效避免了考虑每一个污染源对于受控点污染物浓度贡献所必然导致的高成本。

(5) 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排污申报的工作。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察部门应该切实做好当地陶瓷企业早期的排污申报、中期的核实和后期的监督工作。通过目前已有的12319热线和网络来加强管理和监督,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参考文献

1 [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 马中,Dannie Dudek,宋国君等.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3 李 剑.排污权交易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N].中国环境报,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