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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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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由于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法律制度实施及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在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工作面临许多的困难和阻碍,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怎样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就成了我国不能回避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正是本文要论述、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问题 六个方面

法律援助,也称为法律扶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律师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应以满足广大农村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为第一要义,在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和人力资源配备机制,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建立专门面向农村公民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推动和发展农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手段。只有做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民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严,社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得到充分完善。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在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法律制度实施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农村法律援助情况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很难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费严重缺乏。

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奉献和社会捐助等渠道。《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由此可知,政府财政拨款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奉献和社会捐助只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次要来源。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数据,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的经费和中央财政为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拨付的专项资金,平均到每个公民手里只有几毛钱。因此,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改变现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捉襟见肘的局面,以此来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按照我国律师每天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统计,每名律师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太少,距离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还相差甚远。另外,我国律师的数量分布极不均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通报,北京是全国第一个律师突破万人的城市。我国的律师较大一部分都集中在北京地区,出现了扎推现象。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少得可怜,仅有的一些专职人员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则基本上还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目前还有两百多个县根本就没有法律援助人员。

(三)宣传力度不够。

法律援助知识在城市宣传较为广泛,法律援助机构也多设在城市里,而在农村的宣传特别少。因为宣传少,所以农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农民根本就不懂法,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可以通过求助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且脑海中就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只凭感情用事,采用非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质量不高。

在农村中,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短缺,大多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他们大多数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而且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多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这些都导致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从而让农民不放心,不再相信法律援助制度。

(五)形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并没有单独针对农村设定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据调查了解得知,目前因农村家庭及相邻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逐年上升。除此之外,因农民土地被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征地拆迁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村两委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都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而今开展的一些法律援助进农村,大多以传统的诉讼为主。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矛盾纠纷万不得已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矛盾复杂、纠纷频繁的农村而言,仅仅依靠诉讼援助这种单一形式,根本不足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足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六)律师的重视程度不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付不起律师费的案件。

二、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我认为需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筹集和支出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该项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1.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中,而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保障最低经费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通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扶持,保证在法律援助经费上有最基本的保障。

2.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集渠道。

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借助媒体的号召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律援助事业,把筹集的资金捐赠给法律援助基金会。还可以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

(二)充分调动和优化配置农村法律援助社会资源。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的人才,因此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是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1.充分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

全国近几十万律师是法律援助队伍的主力军,要充分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自主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光荣事迹,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

2.有利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进一步挖掘社会组织的潜力,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3.法律院校的学生应当成为农村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力量。

现今,各大高校都有法律专业,学法律的学生数不胜数,学校可以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这样既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可以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同时也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式很是严峻,许多优秀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道何去何从,不知道怎样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最终导致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各个地区可以设定几个岗位由法学毕业生担任。我国目前有些省份建有村官制度,可以选拔一些优秀的法学专业的人员担任村官,这样的队伍深入农村,融入农民的生活,更有助于带动农村搞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这部分人员应当被重视起来,他们的潜力还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另外,法律院校的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4.设立农村法律援助站。

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农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帮助农民走出有法律需求但不知道找谁的困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让农民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法制宣传活动在农村有待加强,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的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学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还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已达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帮助的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增强农民的信任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着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信任度。接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像办理收费的案件一样认真负责,不能因为法律援助案件不收费就草草了事,一定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若每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能将案件办理得很好,则他们就能得到农民的信任,遇到某些棘手的问题,农民也很乐意向他们请教,反之,则会收到相反的效果。法律援助提高了信任度,才会有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贫困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有条件予与和解的,我们应当进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开展诉讼法律援助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并重的农村法律援助方式,可满足广大农村的村民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通过实践证明,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我们应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提高法律援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全面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精神。

某些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案件不赚钱而怠于从事,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背叛道德,若把物质生活放在第一位的律师越来越多,我国将永远也不会建成新农村,永远也不会实现和谐社会。因此,律师应把执业精神放在第一位;应勇敢而坚定地承担起法律援助的光荣使命,伸出排忧解难的援助之手,播散维权助残的慈爱之心,甘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之盾;应热爱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中来,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出新时期的执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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