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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8日~23日,由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财政部税收政策司、四川省和江苏省发改委相关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赴英国进行《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创新企业的政策研究》项目考察活动,对英国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英国政府在促进私人资本投资早期创新企业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
代表团团长、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介绍说:“《促进创业资本投资早期创新企业的政策研究》是英国驻华大使馆‘全球繁荣’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这主要是为配合中英财经对话而作的研究。”
英国有发达的私人股权投资市场,创业资本投资额占GDP的比重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从这个比重的具体数值来看,英国排在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比欧洲平均水平高72%。据英国创业投资协会的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英国私募股权和创业资本共投资186亿英镑,其中35%投向本国,48%投向其他欧洲国家,14%投向美国,其余投向其他国家。
宋立指出,尽管拥有发达的私人股权投资市场,但英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由于“股权融资缺口”的存在,市场化的私人股权投资难以满足早期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由于投资早期创新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小,相对来说成本较高,同时投资风险也较高,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低,很多早期创新企业难以获得股权融资,由此就形成了早期企业股权融资供求间明显的缺口。
为此,英国政府推行了促进股权资本投资早期企业的两类主要政策:一是设立政府和私人共同出资的投资基金,从而形成政府资金对私人资本的引导作用;二是实行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私人资本的投资成本鼓励其投资于早期创新企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苏格兰地区的一些政策实践。苏格兰政府设立苏格兰投资银行,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投融资工作。成立的基金主要按照种子期、早期、扩张期、成熟期四个投资阶段进行分类。
“让中小企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拥有持续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防止中小企业因为在某个发展阶段资金不足而陷入困境。”据经济研究所价格调控室副主任王元介绍,苏格兰投资银行的四类基金对应的投资对象与规模各有不同:种子期基金的投资金额在25万英镑以下,早期基金在25万~200万英镑之间,发展期基金在200万~1000万英镑,成熟期基金在1000万英镑以上。其中,早期基金和发展期基金除了选择与普通私人投资者联合投资之外,也会关注天使投资、私人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大公司开办的创业投资基金,并寻找更多机会与这些类型的机构合作,使其投资决策更具有商业性。
此外,苏格兰投资银行还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第一,发展投资者,通过定期组织活动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寻找有能力发展也愿意投资早期的天使投资人;为想组成天使投资团的人提供咨询服务,银行自身也会出部分资金用作组成天使投资团的费用。
第二,苏格兰投资银行会设立一些专业性基金,针对某个特殊产业进行投资,寻求欧洲发展基金的支持或者募集私人机构的资金。
第三,设立专门部门,为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筹资咨询服务。“很多企业的创业团队是技术背景出身,企业虽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与创投机构衔接的过程中,由于缺失很多专业知识,可能导致难于和创投机构对接。”
据王元介绍,英国政府对创业投资机构第二大方面的支持就是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优惠、税收抵扣等,这使得小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比大中型企业低很多。针对投资于小企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计划、种子企业投资计划、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和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企业投资计划(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EIS)的优惠包括:一是个人对早期企业投资按其投资额的30%抵减个人所得税;二是允许个人所得税递延,鼓励其将增值部分再投资于企业;三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免征资本利得税,条件包括与企业无任何关系、投资3年以上、所持股份不超过企业股本的30%且不从企业获得任何回报。
创业投资信托计划(Venture Capital Trusts,简称VCTs)出台于1995年,该计划的宗旨是向通过信托进行集体投资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个人投资者间接从事创业投资。为有效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基金的组织形式必须是公司制,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基金经理机构要受到金融服务局监管。
“基金优惠幅度大,不需要缴纳任何税,包括所得税,涉及到增值税也是免税的。这些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调动一些零散信托,从而把零散资金集中起来支持早期企业,这些信托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大多在5万英镑以下。”
公司创业投资计划于2000年开始实施,主要是针对大企业不愿通过与小企业建立贸易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支持小企业发展,而更倾向于采取并购的方式控制小企业的问题。计划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于大企业投资于小企业资金规模的20%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减;二是允许再投资资金延迟纳税;三是企业投资的损失允许抵扣。该计划出台以后得到的反馈较为平淡,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已于2011年停止实施。
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ed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SEIS)开始于2012年,是企业投资计划(EIS)的有益补充,主要是帮助小型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弥补融资缺口。
总体来看,上述四项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所有计划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对小企业的投资,弥补其融资缺口;二是作为欧盟成员国,所有计划面向的被投资企业都必须服从于欧盟的国家援助指导目录的要求;三是政策作用的重点是投资者,主要对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任何计划减免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上限不能超过20万英镑。
此外,英国政府在退出渠道建设方面的经验,也值得中国学习。伦敦证交所推出的AIM市场,可以简单理解为创业板市场,它为规模小、发展时间短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从创业投资和支持早期投资方面角度看,该市场可以发挥三个作用:首先是直接向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渠道;其次是完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使其能够更好地获得融资;三是可以为非上市退出的案例提供很好的定价机制参考。
“在AIM上市,没有公众持股的要求,没有财务的要求,也不需要上市管理当局的审批,这个条件是非常宽松的,不能将其与创业板市场放在同一层面比较。但是为了控制风险,AIM设置了全过程保荐人制度。不但在上市过程中,即使上市以后,保荐人也要承担责任,提示相关的监管要求,监督企业履行相应的义务。”
王元总结指出,在发展创业投资及促进对早期企业股权投资方面,英国有五大经验值得中国学习:第一,重视调动私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企业的积极性。英国虽然不提供政府补贴,但会通过和私人投资者共同设立基金来影响私人投资者的选择;第二,根据不同政策目标,设置多层次的政府性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停用一些不好的政策,推出一些新的政策,而且在执行标准上也会有所调整;第四,在政策设计方面,注重吸引分散的私人投资者以及支持更多的小企业发展;第五,政府有意主动培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投资早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