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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其土地承包权需特殊对待。
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法律规定,、武装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只要原户口在本村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承包期内,义务兵提干的、三级以上士官(国家安排工作)和高等院校毕业生,是否应该收回已经取得的承包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来决定。
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农村妇女。法律规定,由于婚嫁等原因迁入新居住地的妇女,新居住地应优先为其解决承包地,对于新居住地确实没有土地可以安排,原居住地应保留其承包地。对于妇女丧偶或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留其全部或一份承包地;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合法迁入其他地方的,新居住地应优先为其解决承包地,在解决之前,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2000]11号文和国发[2001]6号文,提出对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保留农村的承包地。因此,可以这样界定:凡2000年6月13日前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村集体没有收回承包地的,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收回的,不再享有。2000年6月13日后将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应当按照本人的意愿允许保留其承包地。
购买城镇户口和按国家照顾政策将户口迁入城镇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原则上不应该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这部分人员一直在原居住地生活,享受着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承担着一样的义务,只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可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泰安市委党校 何传新)
门槛分析法确定用地规模
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限制。门槛理论将其归纳为三类,即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技术设施条件限制和城市结构限制。
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指由于城市周围的地形和自然条件所导致的限制条件。指由于城市周围的地形和自然条件所导致的限制条件。如陡峭山地、沼泽地、河流限制城市用地连续扩展,或是由于其他资源限制城市不能再向外发展,否则将超出城市区域的环境容量,进而要突破其限制门槛的话,就得付出一笔附加投资,使其总投资比一般情况下的城市发展需要大。
技术设施条件限制。基础设施系统在扩展过程中遇到约束也会对城市空间发展起限制作用,如供水系统、交通系统、排水系统,一旦城市规模突破这些系统所能承受的上限时,就必须通过附加投资,才能为城市发展开拓一个新的用地区。
城市结构限制。是由城市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构成的城市发展限制。如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中心用地产生扩展要求,然而却受到现有建成区限制,为改建城市中心区,就必须迁出部分人口,相应也就增加城市建设的额外成本。
城市用地扩展、人口增长与投资费用的关系是一种阶跃性的关系。当不存在门槛限制时,城市建设的投资费用沿斜线呈缓慢增长的趋势,而一旦遇到一个发展门槛,投资费用就突然增加,以作为克服门槛的额外费用。
尽管城市用地在向外扩展过程中,许多限制条件通过追加投资可以改善,但有的限制条件几乎是不可能跨越的。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个特定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和技术经济条件下,城市的远景用地发展规模有一个极限,或者是不同的发展阶段将对应着不同的规模。门槛分析确定城市规模的步骤是:
(1)寻找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限制条件。
(2)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城市不须增加任何投资时,所能达到的规模。
(3)做某些改造和投资后,获得新的可利用资源。
(4)计算城市发展的极限规模。
不同的城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规模,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城市的用地规模每一次扩展都必须克服当前的门槛才能进入下一轮的增长。
(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 李爱民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吕安民)
合理约定定金可避免恶意毁约――与《土地竞买保证金约束力待增》一文商榷
2008年第7期《中国土地》(总第271期)刊发的《土地竞买保证金约束力待增》一文,作者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产生了疑问,担心这种约定为一些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竞得人恶意毁约留下了空间。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
第一,竞买保证金的概念和功能不同于定金。
竞买保证金是由出让人设定的,用地意向人按规定支付竞买保证金是取得竞买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约束竞买人规范参与招拍挂活动的一项保障措施。竞买保证金金额不受法律限制,如果出让人为了让具备资金实力的用地意向人参与竞买活动,可以确定竞买保证金金额超过起始价的20%。当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担保法》规定,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相当于成交价款2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定金的法律效力是:中标人、竞得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竟买保证金无论是概念还是功能,均不同于定金。
第二,应该正确理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意义。
该条款规定:“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条规定是符合节约用地政策要求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及时、快速、妥善处理未开工或中途停建问题项目,防止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企业因为资金严重不足等自身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建设的,企业就可以提出申请,政府依法经过调查核实后,如果认为企业确实没有继续建设的能力,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同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以上两个要点,我们可以解
答该文作者关于“给土地竞得人恶意毁约留下空间”的担忧:一是出让人确定竞买保证金金额可以超过起始价的20%。二是该文举例:“竞买金为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转作定金后,其余600万元转为土地出让价款的预付款”,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三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真正目的是节约集约用地、防止社会资源浪费。作者所担心的 “恶意”现象是不会存在的,因为竞得人只有在利益驱动下才能去“恶意”毁约,而文中所举例子中,竞得人毁约是没有任何利益可图的,反而会损失定金。相反,如果定金金额约定过低,就可能会出现竞得人随意毁约。可见,如果定金约定为出让价款的20%,根据现实情况完全能够避免竞得人随意毁约的可能性。
(山东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高舒畅 张志勇)
违法用地罚款额低得离谱!
对违法用地的处罚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该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处罚标准一直未变。
基层实际操作中,为了体现违法用地性质的不同,在并处罚款时,一般采用分等定级的方法,即占用基本农田与占用一般耕地不同,占用耕地与占用园地不同,占用园地与占用建设用地及其他未利用地又有不同。根据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平方米的规定,相应分成25元、20元、15元等不同的档次。
从违法用地的实际处罚情况来看,目前的违法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或遇违法当事人顶风抢建,之后的拆除工作必须组织大型机械。当违法用地既成事实以后,按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因为人手不足及各类执行案件过多等原因,很难执行到位。于是,违法用地在违法当事人“积极”缴纳了罚款(每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后就变相地成为了“合法用地”,其违法成本不可谓不低。
与此相对应的是,本人所在地区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价格在40万元/亩以上,同时,从2008年起,耕地占用税收取标准调整为45元/平方米。试问:如果连非法占用耕地所付出的成本还不及合法使用耕地所缴纳的税费,那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又从何谈起?可见,提高违法用地处罚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浙江省温岭市城南国土资源所 钟 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