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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EPC项目参与主体行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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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水电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其中epc管理模式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水电项目投资规模大、生产过程复杂且不可逆转,另一方面,质量问题的可弥补性差,产生的后果远比其它劣质产品更为严重。作为影响工程质量众多因素中,参与人的行为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本文通过对水电工程EPC模式下各参与主体行为特征的分析,阐述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水电工程;主体行为;质量;EPC项目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水电项目采用EPC管理模式,EPC管理模式下参与主体包括业主、监理、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环境下,参与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对工程监督、施工、原材料等方面投入不足,进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上述原因一定意义上都可归结为“参与主体行为”因素。本文通过对水电EPC项目参与主体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对怎样有利于工程质量进行一些探索。

1.水电EPC模式下各参与主体关系

EPC模式下的工程建设参与人主要包括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及多个分包商。在EPC模式下,业主通过总包合同选择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总承包商通过分包合同选择分包商,分包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工作,并对总承包商负责。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承包商的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按监理合同约定对业主负责。

2.水电EPC模式下各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2.1业主的行为特征

(1) 业主处于主导地位,业主通常将一些工程风险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写进合同文件,试图将一些可预见的工程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利用其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强迫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的限制性条款等等。

(2) 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业主甚至把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自身的融资手段。

2.2工程总承包商的行为特征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商比业主掌握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及各种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总承包商最清楚自己从事工程建设中的人、财、物等的投入和转化过程,也就是说总承包商拥有不被业主所知道的私人信息,要想获知这些信息必须付出相当高的成本。承包商很可能利用这些私人信息采取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甚至通过“挂靠”越级承包等手段欺骗业主,谋取高额利润。

(2) 在业主支付不及时的情况下,经常出现总承包相应的会拖欠分包商的工程款,形成负责的三角债务,交易风险突出,进而影响工程质量。

2.3工程分包商的行为特征

工程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工程分包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操作者,在监督力度不到位情况下,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更可能采取偷工减料、施工不到位等措施降低成本,造成质量隐患。

2.3监理单位的行为特征

在水电工程建设中,业主往往委托监理工程师实现对工程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但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处于成本考虑,工程监理在相当多的项目中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下方面: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造成工程监理人员不到位。②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素质不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不负责、不彻底,只是走形式、走过场;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向承包商索要贿赂、与承包商合谋,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

3 施工过程主要参与方行为的相互作用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分析

3.1业主与施工承包商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业主从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希望工程产品质量高、造价低,其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招投标阶段的隐藏信息、转嫁风险行为及施工过程中的拖欠工程款行为,业主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承包商的行为积极性,造成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进而影响工程质量。

另一方面,承包方是理性的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承包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采取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甚至通过“挂靠”越级承包等手段欺骗业主,谋取高额利润。而业主即使预见到承包商会做出如上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也是作用不大。因为要想获知这些信息必须付出相当高的成本,甚至即使付出高额成本,也未必能有效抑制承包商的违规行为。因此,业主往往委托监理工程师实现对工程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业主与工程监理的委托—关系。

3.2业主与监理方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因为业主和监理单位的价值标准或目标都是最小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而业主不能直接全过程观察监理单位的具体运作,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特别是隐蔽工程,一旦转入下道工序,将无法再进行检查和验证,所以要依靠监理单位的主观行为,通过过程监督实施管理和控制。因此,业主能否实现预期目标,除了施工单位的因素外,还取决于监理单位的努力程度。

而工程监理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当工程监理的行为不能被业主完全观察时,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工程监理一方面可能选择偷懒的方式,发生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与承包商“合谋”,实施直接非生产性寻求利益活动,这两方面均会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的威胁。

3.3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行为的相互作用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由于监理单位的专业化,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生产比较熟悉,但是对承包商的管理、技术、能力、主观努力程度、是否选择与业主单位目标一致的行动等可能了解不够。在二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由于信息不完备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来说,承包商具有信息优势,而监理单位则属于信息劣势方。如果某工程项目的监理方恰好属于不合格之列,不具有实力或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精明的承包商会利用这个机会,设法使自己的违规行为避开监理的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另一种情况下,监理商具备实力,如果按合同规定,认真监管,承包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可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通过物质手段收买监理方,而监理单位同样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也有可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选择与承包商合谋,从而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

4 结论及建议

通过分析可知,各参与方行为的相互作用对水电EPC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通过对参与主体行为特征分析,研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必要且可行的。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方面,可通过国家或行业适当的信用机制设计,即将各阶段中各参与主体及相关个人的行为方式录入相应的信用档案数据库,通过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各主体及相关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形成对应的违约概率,再通过互联网及其它媒体等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此创造信用评价低可能会被市场淘汰的环境,以使各方按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动,减少违规及寻租行为的发生,进而提高工程质量。第二方面,各企业建立自己的合格单位数据库,每年定期对其予以评价更新,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依此约束各方在市场行为中遵守合同约定,减少违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 刘东海,宋洪兰.  水电工程EPC项目总承包商风险分析与综合评价[J]. 水科学与工程技术. 2010 (01)

[2] 王宗祥.  论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及运作模式[J].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01)

[3] 陈剑溪.   基于工程总承包项目(EPC)的风险管理分析[J]. 铁道勘察. 2009 (02)

[4] 谢春旺,张继雄.  水电站EPC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J]. 华电技术. 2009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