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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为了在刑法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闻建立起张力,正确地运用刑法规范解决事实问题,就必须了解和解决刑法语言模式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源之所在,以期能找到解决困境的路径尝试。
关键词:刑法语言 刑法
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只有借助于语言的形式,法律规范才能传达到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中,才能解释法律的规范,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直观的执行行为,发挥法律的效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法的语言建立了特有的风格和特点,力图使用这些语言,来阐释法律的精髓和意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错综复杂的情况。
一、 刑法语言风格特点
1.1 语言平实
刑法的语言表达不追求绚烂多彩,不会采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也不会使用华丽的辞藻。使用较为朴实的语言来叙述事实,力图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理解法律的思想,这是刑法语言制定的出发点。采用平实的语言,目标就是要让不同水平、不同素质的公民都能看的懂法律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1.2 语言严谨
刑法的语言追求严谨,体现在有两个方面,语言的逻辑性和表意的准确性,这不仅仅是刑法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普遍特点。刑法语言的逻辑严密,表达条理清晰,囊括范围详细周密,鲜有漏洞,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而表意准确,选词恰当,不管是一般词汇还是法律专业术语的选用都充分遵守准确性原则,词语的意思清楚明白而单一,概念贴切,没有歧义。
1.3 语言庄重
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力执行和实施的规范和标准,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语言表达这方面相对庄重、大方和体面,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语言的庄重主要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的。
(1)规范典雅的书面语
口语过于通俗,使用口语会削弱法律的威严性,因此要使用较为庄重、文雅的书面语。在选用词语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使得每个公民都能读懂法律条文。同时,还适当地使用文言词语,本身多具有典雅庄重的色彩,《刑法》用词风格典雅,也较多地选用了恰当的文言文表达方式,使得立法语言典雅庄重,稳重大方。
(2) 使用规范的术语和用语
法律术语和用语本身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和延伸,法律术语的运用能更好地阐释法律条文,科学、规范地运用法律术语和用语,能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出一种法律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二、刑法语言用词特点
法律的执行需要以法律语言表达的结果为准,因此要把法律作为准绳,就需要用严谨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刑法的意义,在用词方面就有自己的特点。法律用语的选择,意义单一、准确,不容易给人造成误解,而且表意准确。
2.1 刑法中专业术语的精确性
刑法中采用了较多的法律专业术语,除了具备一般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之外,还特别追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以及语意传递的明晰性,力求还原立法的原意。
2.2 刑法中专业术语的通俗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引入并不是专门为了法律工作人员服务,而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都能读懂法律,并按照法律的规范行事,因此,法律的语言要尽量简明,通俗易懂,不容易引起歧义。
三、 刑法语言的困境及其根源
3.1 刑法语言的困境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主要是借助语言来向每个公民传递法律的意图,这个过程中语言直接决定公众如何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意图。学术界和司法界从刑法立法来认识刑法的语言,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现行刑法语言在对刑法概念和条文的理解上让学界和实务界感到困惑。
3.11 刑法语言在概念中的困境
概念是对同类事物的高度概括,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才能够从宏观的角度对事物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物总体面貌,因此,概念具有指导性的意义,通过对刑法立法原意进行概念化产生出来的法律条文,正是每个公民认识法律的基础和根本。
脱离了概念,就缺少了解决法律问题的准绳,司法人员在没有严格的专门的概念下,无法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而公众也无法借助一个统一的概念来理解执法的理念和立法的原意,这些法律上的思考无法以一种可以传递的方式传达到他人。法律的概念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脱离了概念,法律就没有了基础,就成为了空中花园。法律的概念的地位重要,然后在表达法律概念的过程中却遭遇到了语言上的困境,大量模糊不清、界限不明的词语的运用,令法律概念的阐述出现了误差。
3.12 刑法语言在用语术语中的困境
刑法囊括了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刑法条文是人们认识刑法的一个窗口,因此刑法的困境多体现在现行的刑法典的缺陷上。刑法组成要素是单个条文的组合,刑法条文又是语言的组织体,其中包含的要素也是各种各样的词语,因此,案件事实的判断要经过法律条文的诠释和解释之后才能得出符合法律原意的判断结果。从这个方面来看,运用在刑法中的语言就直接决定了司法人员是如何执行法律的效力,直接决定了罪刑法定的效果。目前,在刑法语言中的用语术语还存在以下困境有待解决。
法律用语和术语要求语意清楚、明晰,不允许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用语应该简明扼要,符合刑法用语的单一性和统一性,否则会给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判断带来困惑和不解。然而我国的刑法中却出现了许多模棱两可和充满价值判断的词语,削弱了刑法的执行力,也降低了刑法的权威性。这种有感情倾向性的词语会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增加了司法人员的裁判难度。虽然很多词语的运用有着其合理性,但是法官的不同理解会使得刑法条文的执行出现偏差,脱离了立法的原意。另外,同义词和多义词的广泛使用,也给刑法用语带来了不确定性,这违背了刑法用语的单一性的特点。
3.2 刑法语言困境的根源
刑法语言博大精深,已经远远超越了对语言的运用,而是发展出了自己的风格和特点,成为司法人员和公众掌握立法原意的重要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摆脱刑法语言的困境,改进和提高刑法语言的准确性,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准确理解刑法的内容,遵守刑法的规范,只有在理解和分析刑法语言困境的根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方案。目前来说,刑法语言困境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刑法语言本身是基于普通语言存在的,虽然采用了一些刑法语言上的专门术语,但是这种语言本身并不是为了刑法的制定和而存在的。因此利用这种语言在传递刑法条文原意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多方面的不足,语言存在的不足就导致了现有的刑法不能很好地、完整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伦理观,既不能把社会形成的公众价值观传递给立法者,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也无法很好地传递给公众。这造成了立法者和公众的隔阂,客观上来说,这是由于人们的思维不一致所产生的结果。难以消除这种影响,但是通过语言上的发展,可以逐步减少这种影响。
第二,虽然我国传统语言已经发展了数千年之久,但是直到近代,才有系统的词类范畴分析,和国外相对比,国外早在柏拉图时代就对词类进行研究。语言研究水平上的差异使得我国的刑法用语术语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词语,使得很多情况无法利用刑法的语言来进行界定。
第三,语言的特点在刑法困境的形成中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但是还有一部分的因素是由于法律案件中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法律以条文规范为中心,而处于法规边缘的案件却不容易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也就造成了大量的边缘案件不容易被界定。
四、结语
社会是在动态发展中的,刑法语言的解释不应该过分追求立法者的原意,否则就会陷入条条框框的困境中。要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关键就在于摆脱刑法语言的困境,使得刑法语言具有确定性。因此首先在刑法上加强词类范畴的研究,使得刑法用语术语能够正确反映刑法条文的本意和社会的需要,正确地确定刑法用语的原因与结果、偶然性与必然性、现实与可能、形式与内容、相对与绝对、有限与无限之间的关系。在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前提下,也就可以进一步确定用语能在什么样的跨度范围内进行解释,同时避免用语无限的扩张。因此在刑法上进行词类范畴的研究可以促进刑法语言的清晰,减少许多用语的不确定性。最后,刑法语言的困境,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种或者某几种方法来完全解决,因为没有哪一种方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每一种方法可能只能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并且每一种方法的运用都是和现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从总体上看,综合的方法才是最好的刑法方法。因此,解决刑法语言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以上的方法实现起来非一日之功,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另外一种办法,更加简单可行,适合目前中国刑法的困境。对于模糊论域的案件(程度的模糊性)统统按“谦抑原则”来处理;这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在刑法语言的确定性尚未达到较高的标准的情况下,这不失为公正处理的一个有效方法。虽然这个办法能够暂时缓解一时的困境,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加强对刑法语言的研究,使之达到准确、明晰的要求,这样才是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刘艳红;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原则之哲理――兼论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存在根据[J];比较法研究;2003年03期
2、 曾尔恕,黄宇昕;中华法律现代化的原点――沈家本西法认识形成刍议[J];比较法研究;2003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