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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心要热,头脑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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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许多人的印象相反,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是全世界最严厉的……

6月5日至8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展开磋商,中美知识产权世贸之争进入新阶段。

贸易争端与贸易规模共进,这是中美经贸发展历程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又是中美经贸摩擦中的老问题。早在1985年5月,中美双方便在北京就知识产权签署《谅解备忘录》;1988年,美国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并对中国动用“特别301条款”,于1989年将中国和巴西、印度等八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美知识产权之争就此升温。近20年里,随着中国复关/入世、对华最惠国待遇等问题陆续解决,几经起伏,知识产权在中美双边经贸争端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美国更加重视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对华经贸争端的思路也逐步投入实践。

争端步步升级

2005年10月25日,当时的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致信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大使孙振宇,援引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中有关内容,要求中国提供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信息,并且得到了日本和瑞士的附和。

2006年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署中国入世四年来美国第一份全面评估对华贸易关系的报告――《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以下简称“报告”),公开宣布要对中美贸易关系进行“彻头彻尾”(top-to-bottom)的评估,其中,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执法的“缺陷”大加指责,声称“知识产权执法是中国的最大弱点之一”。

今年4月10日,美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国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和商标)保护和出版物(书籍、音乐和视听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两国首次就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月20日,我国商务部通过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致函美方,接受美方的磋商请求。在4月24日的“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严厉指责美国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但决定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这是中国少有的在可能回应的最高层次上对贸易争端做出措辞强烈的回应,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表明中美两国在世贸组织的这场官司已经不可逆转。

美国专利政策“令人生厌”

在多年来的宣传灌输之下,“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成为“常识”,林肯语录“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也经常被人引用。然而,要全面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破除上述迷信。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不是依靠进一步的创新获得收益,而是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究竟是否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至今并无定论。不仅如此,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激励企业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自己不从事创新,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对自己的竞争优势。过度苛刻的知识产权要求不过是让某些商人、企业利用公共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垄断暴利而已。美国政府应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指责中国最活跃的美国企业,往往也是在美国国内因垄断、滥用知识产权而遭到指控乃至诉讼的企业,美国政府不应动用公共权力去维护美国企业攫取在美国国内所不容许的垄断利润。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恶化了创新的条件,它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最“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在这个花生酱与三明治也可以作为专利产品成功注册的国家,IBM(已连续十多年蝉联美国专利数量榜首)负责技术和战略的副总裁埃尔文・瓦拉达斯基-博格明确称,美国的这种专利政策“令人生厌”。他指责美国专利局发放专利许可时过于宽松,甚至都可以为一些根本无法称之为专利的东西获得专利,导致美国国内很多企业因专利纠纷不断而纷纷外逃。由此看来,正当中国竭力效仿美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候,IBM的这位高层人士却主张美国政府应当重审整个专利和版权系统,学习中国和欧盟严格审查专利授权的做法。

中国做了很大的努力

这些年,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之多、工作强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均系前所未有。中国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仅2006年,中国就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山鹰二号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七个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培育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不久前,中国又出台了《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从10个方面确立了276项具体措施。而美方却无视这一切,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我们不否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是在立法环节完善法律法规,还是在执法环节落实法规,我国的问题还很多。但大家必须明白,中国面临着许多比知识产权更加重大的挑战,不可能向这个领域无限地投入资源,我们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在立法时,即使不考虑防范某些利益集团为私利而扭曲立法的风险(这在当前的中国绝对不可忽视),我们也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和照搬其他国家的条款,因为其他国家的条款未必符合中国现实,甚至也未必是符合其所在国家现实的理性立法,而仅仅是某些小集团政治游说的结果而已。立法标准太高以至于丧失可行性,除了损害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尊严之外别无效果,与其这样,不如放慢立法节奏。在执法实践中,除了建立执法队伍所需要的资源,我们还面临着保证执法队伍高效、廉洁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心要热,但头脑冷静

与许多人的印象相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是全世界最严厉的。如,我国《刑法》明确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名(第216条),违反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美国则没有专利犯罪规定,对专利侵权只能提出民事诉讼索取赔偿。我国《刑法》中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及非法经营罪事实上也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适用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15年有期徒刑;而美国最高为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我国近年的某些知识产权法规过度苛刻,我个人认为有侵犯我国国民人权之嫌。如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降低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复制光盘1000张判刑三年”)。即使如此,美方、特别是美国某些商会仍不满意,还要求取消知识产权适用刑事法规方面的门槛,这种要求简直令人难以容忍。在很多对外经贸争端中,美国将那些无论如何也不敢在国内实施的要求强加于贸易伙伴,这一点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美国政府自相矛盾

美方对我国的某些知识产权要求与其他要求相互矛盾。例如,按照美方的要求,我国政府开展了软件正版化工作,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的上述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然而,美国要求中国政府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是违反企业法规和中国入世承诺的,而中国入世承诺绝大多数又恰恰是根据美欧等西方国家要求做出的。对于非国有企业,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权力规定其必须购买正版软件;对于国有企业,我们自己和美国人都不应忘记,正是在美方的要求下,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46条,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中国政府如果直接要求国有企业购买正版软件,就违反了入世时对美国等贸易伙伴的承诺。因此,美国人在向中国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之前,应先把自己的这些要求清理一番,以免自相矛盾。

美方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要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某些美国企业难辞其咎。在历史上,美国对华贸易的先行者们曾经比同时期的欧洲商人们更加乐于遵循中国的法律和社会风尚,力图赢得中国人的好感。但今天,某些美国公司恰恰在适应中国法律和社会环境方面下功夫太少,甚至不愿意下功夫,遇到一点问题就企图游说美国政府向中方施加压力。这种做法也许能见一时之效,但不可能长久;也许能够为美国当事公司的管理层创造一时的“业绩”,却必将损害公司股东们的长期利益。

中国只能“奉陪到底”

由于上述因素,也是为了争取更合理的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在国际经贸争端中的主动权,我国不能不在这个问题上做出强烈反应。在知识产权等许多争议问题上,美国难以通过多边谈判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成员方全体,于是就企图通过双边谈判各个击破。美国企图利用中国入世不久、对世贸组织规则熟悉和运用水平比其还有差距的弱点,用向世贸组织争端申诉的手段迫使中方退让,并取得了一定收获。对于美国这样的图谋,奉陪到底就成了中国的惟一选择。同时,这也是告诉美国人,不要三天两头老是把中国当作其国内政治生活的出气筒。

寇可来,我亦可往。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并非只有对方向我们提要求这一种模式,我们也可以向他们提出要求。在外国企业与我方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对方已经有很多明显违规的做法,如用侵占我方商标、无效专利向我们索取专利费等。在中国两DVD企业状告3C联盟案件中,飞利浦公司的专利池中就包含一项无效专利。2003年7月美国专利局对飞利浦的专利池进行审核,发现有些专利可能是以前被人注册过的无效专利,其中一项专利早在飞利浦申请专利前就被一个叫TenKate的人申请。根据美国法律,不可以把无效的专利重新放入专利池中使用,但飞利浦公司却一直依据包含该专利的专利池对中国DVD企业收取费用。诸如此类的案件、司法判例等应该不少,我们完全可以向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提出,避免我们的企业吃亏。至于在遗传资源、传统文化资源等知识产权议题上,我们也可以做一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