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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相关协调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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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成本分担要达到合理程度并促进全国的非义务教育能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解决非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社会受教育机会不公平问题;教育投资主体负担失衡问题;民办教育投资主体权益保障问题;非义务教育公立教育办学主体发展不平衡问题等。随着上述问题的解决,我国的非义务教育将步入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因此,为了确保非义务教育成本达到“合理分担”的程度,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协调机制

一、非义务教育成本的分担体现公平原则的机制完善

(1)促使教育资源的均等化。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使受教育的机会和 教育成功的机会均等,国家财政必须调整对贫富地区的补贴比例,不仅不应再向富裕地区倾斜,也不应平均发 放,而应重点资助贫困地区。设立“教育互助 基金”就成为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教育互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机动财力,社会捐资,通过它吸收政府,社会的闲散资金,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调拨,使之与贫困地区政府的教育投资相配套,注重在输血的同时以造血功能的重建和强化为主,使援助可以产生持久的效益。

(2)建立新的调节机制。如果个人在一种类型的教育中的失败可以在另一种类 型的教育中得到补偿,一个人缺少的某一类知识在任何时候都有机会去弥补,也就是说当人们获得了选择教育选择学校的较大自由时,教育成功的机会对每一个人来说就真正实现了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非义务阶段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解决了入学机会平等问题。应逐步实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自主招生,国家可在设定条件范围内,给予学校一定的自主招生权。让考生与学校之间双向选择,彻底改变高考定终身的局面。

(3)建立民办教育收费补充机制。学生要进入这样的公立学校首先要有一定的高分,其次 要交缴一定数量的学费:民办学校以交费为主要依据,教育成本完全由学生的学费来补偿。考虑到目前大部分民办学 校的影响力不大,在高校可以让一部分公立学校逐渐建立民办二级学院,逐渐体现多收益、多投入的原则以使国家能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一般公立学校中去。而一旦民办学校办出了自己的特色,在社会上产生了足够的影响,学生有了选择教育的权力,教育机会得到了拓展,对教育公平无疑是一个大的促进。

二、建立非义务教育投资主体社会力量相关权益保障的机制

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以建立多元化办学体制为目标,大力发展民间办学,特别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义务教育的投入。使社会力量成为非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之一,积极参与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但其相关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主张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大类,让办学者自愿选择,国家分别采取不同政策进行管理和鼓励。国家的立法,也应该把营利和非营利分开,所有的营利性的学校和教育培训公司都是股份制的,也就是所有的投资者立即变成股东,这里面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产权问题上,投资者拥有民办学校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办学投资不属于公共财产,可以被投资者拍卖、转让或用于担保抵押,但要照章缴纳与投资额相关的所得税、土地征用费、配套费,而积余部分可以用于个人分配或返回投资者。当然,投资者也可将民办学校财产的经营使用权通过委托一方式交给非财产拥有者行使,学校办成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公司制也就顺理成章了。

民办学校按年度结算,在扣除公益金、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等费用后,举办者可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基数只是举办者的投入。在学校停办时先要清偿债务,还有剩余也只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其应取得的回报。以资鼓励,从结余中取得的比例由省一级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确认,至于对投资人进行第二次分配的办法由学校董事会自己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质上是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产品的企业。政府也基本上应按照管理企业的办法对它进行管理,学校照章纳税。

三、非义务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安排机制的完善

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政府首先要保障投入,尽到责任。国家是教育最大受益者,办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现阶段国家投入比例要逐步上升,随着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将逐步下降,集中财力办义务教育。

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凡有就读者的家庭负有义不容辞的“分担”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条重要的投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多受益多投资”,教育事业已不再是一项完全的福利事业,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层次和类型与受教育者未来获得了的社会地位和给个人、家庭带来了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作为教育直接受益者,他们理应为此承担一定的教育费用。国民收入分配长时间地向个人倾斜大致占GDP的2/3,使相当一部分人确实有了分担一部分数额教育成本的能力。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已具备可行的时机。我们必须科学测算各级各类教育的费用成本,并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据此确定个人缴费在费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与数额,然后从费用成本中扣除,剩下的大头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高中10%-20%,普高与职高投入25%左右,大学25%-30%,都是合理的教育负担。就非义务教育而言,收取学费则以费用成本的25%-30%为宜。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就业回报率不同,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必强求一致,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适宜的收费办法。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作为收费基数、个人负担以其25%-30%为宜。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其比例也将逐步提高。

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和城市下岗职工家庭的增多,学校困生的问题已经受到各级党政,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必须制订相应配套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如特困生基金的建立,特困生勤工俭学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等。

四、建立非义务教育的公立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问题,而且还是对中国现阶段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问题。非义务教育的公立教育应该要均衡发展。这主要是指政府的投资和政策应该是遵循均衡发展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应该是一个公平的教育。

政府投入时,应考虑原有的基础条件,对办学质量低、办学条件差的学校予以倾斜。此外,还有一个非义务教育办学规模与办学质量的均衡问题。所以均衡发展是作为新的教育发展的战略思想,要用这个思想来指导我们的发展,这个思想要贯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针对现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和教育发展的现实条件,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调整,达到均衡发展的目标。

均衡发展的目标追求是促进更多的学校向高水平学校发展。均衡发展不是说要把办得好的学校向办得差的学校的水平看齐,而是要使所有的学校都能够逐步地办成一种高水平的学校。所以均衡本身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均衡是一个原则,是说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不要人为地拉大差距,均衡是为了大面积地提高教育质量,是要鼓励不同的学校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水平,办成高水平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