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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法目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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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根据刑法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是揭示条文真实含义的最根本的方法,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进行区别,阐述目的解释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提出目的解释的重要地位,最后总结要统筹解释方法,进而更好解释法律。

关键词:目的解释;文义解释;法益

目的解释(或目的论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1]耶林(Jhering)认为“法学的最高使命,是探究法的目的。”以此类推,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性条文的产生,都源于一个具体目的。考察刑法的目的是刑法学的最主要任务。

一、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理由

(一)目的解释与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其是探究法条用语含义的起点。前田雅英教授说,对于定罪的关键部分,在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基础上,通过界定是否属于处罚的事项,进而考虑其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例如:当一个用语具有A、B两个含义时,如果对其采取A用语时,我们通过综合刑法的整体目的以及其他解释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不当罚的情形时,就不能采用A含义。相反,当采用B含义时,同时根据刑法的目的解释或者体系解释的考察发现,该行为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符合刑法的整体目的时,我们就可对其适用B含义。用语的模糊性、多义性导致我们在实务上,不能只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而应当加以体系解释或目的解释去加强文义解释的结论,避免造成望文生义。

(二)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

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是在目的解释方法的基础上中所采用的一个标准,因此有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等划分。[2]主观目的解释主张要探寻法律背后隐含着的立法者的意志以及价值判断;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不仅仅受文字含义的限制,还要受当时立法者意志的限制。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紧密关联时就是要掲示立法者所设想到的目的的时候。所以主观目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方面,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以往立法者的主观原意,极易造成对条文解释的僵化结果。另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条文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当时立法者提供的一些解决方案可能不适应现时社会的法律需要,造成无法解决现时矛盾的局面。所以我们不但要参考立法者的本意,更应该寻找法规范本身的意义和目的。[3]

(三)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往往具有复杂的关系。卡尔•恩吉施说,每一个法律规范,当它们大部分承担着与其他规范一道实现具体的目的,最终补充其他规范这一任务时,在意义上关系到整个法律程序,它们主要是目的性的,所以,体系解释很少可以与目的解释分开。[4]文义解释离不开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又涉及历史解释,同时离不开体系解释,那么这四者的位阶是怎样呢?目的解释是否具有决定性地位?笔者认为在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基础上,文义解释就是最基本的解释,而文义解释本身就体现出目的,目的至始至终贯穿在文字当中,文字赋予了目的,目的通过文字表现。这样的关系难以区分或者评判四者的位阶之分,只能说是一个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在法条中适用时找到了好的理由,站在不同的立场反复商谈,最终能得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二、刑法目的解释司法适用

(一)目的解释对于处罚必要性的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时,到底应该采取哪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呢?大多数人主张根据其前见及价值判断先得出适当的结论,然后再回头来寻找需要的解释方法来证成这个结论。司法过程实际上就是解释结论的过程。刑法的最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文义解释,还要时刻进行目的解释,看是否真正做到保护法益,一切处罚活动的目的都最终归于保护法益目的。

(二)目的解释结论对于社会认可度的检验

国民的认可度是检验解释结论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尺。一个概念,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而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的解释,得出的就是不同的结论。比如:对于“电”这一概念,根据德国法有体性说,电不是物体,所以电不是财物,所以对于偷电行为,得出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但同期的日本,则从管理可能性说出发,认为电是可管理的,所以将其归入财物范围内,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进而认定偷电行为构成盗窃罪。都规定了盗窃罪,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也大致一样,可是对含义的理解却是天差地别,但从我们对盗窃罪的惩罚目的来看,可以发现,根据德国刑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就经受不住社会的考验,无法得到一般国民的支持。所以在对法条用语进行解释时,需要结合目的解释,使结果更利于一般国民接受。

三、目的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的意义

(一)目的解释对于解释结论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缔造者,法律的制定必然有它的目的,因此必须充分了解该法条的目的,结合目的去解释法律,才能更好得出解释结论。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这里的其他财产权就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也包括债权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因此,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恰当的,但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则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因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将目光聚焦在刑法的保护目的之上,而不能离开这个目的,任意对法条文字进行扩大或者缩小解释,否则都会背离刑法的目的。[5]

(二)目的解释结论能够与刑法机能相协调

保护法益、保障自由是刑法的两个重要机能。保护法益是通过刑法宣示的威慑作用与适用的惩罚作用来进行的。而保障公民自由则是通过限制刑罚的适用,进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性。但由于这两大机能常常存在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成为刑法解释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6]笔者认为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也就是既要注意法益保护目的的多层次性,保护法益免受个人侵害,又要保护行为人的自由,即法益的一个层面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综合考虑法益和自由两个层面,既考虑保护法益免受个人侵害,又同时考虑行为人的自由保障。目的解释结论更好地符合这一点。

四、结语

随着目的法学的体系化和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兴起,目的解释方法对于刑法解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维护刑法正义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以往观点认为目的解释仅仅是作为文理解释、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之外的补充性的解释方法这无疑是一种误解。相反,其他解释是受目的解释的影响下各自发挥应有的功能,所以目的解释方法被冠以刑法解释方法之王。但是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比较难以把握,尤其是刑法文本的目的如何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必须统筹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并利用其它刑法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7]只有综合这些方面,才能更好地确定刑法目的,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28

[2]黄奇中.刑法解释的沟通之维[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4]李希慧.刑法解释论[D].中国人民大学,1993.

[5]张苏.刑法目的视野下的刑法解释[J].东方法学,2010,(06).

[6]龙世发.适用与限制: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方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7]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J].法学杂志,2004.

作者:林连花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