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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汽车售后市场纵向协议规制浅谈汽车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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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汽车产业作为制造业的代表一直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而汽车售后服务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否规范化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汽车行业健康转型。本文旨在从全国第一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为视角,分析近年来汽车产业政策与我国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针对两者在各自发展和相互适应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和间隙,参考欧盟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协调建议。

【关键词】原配件特供 纵向协议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

一、全国第一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来龙去脉

2010年10月22日,因刘某购买的东风日产公司旗下汽车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某4S店维修。4S店员工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某觉过高,想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工作人员拒绝并强调,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市场上购买不到相关配件。刘某只能支付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维修费超市场价7倍以上。

刘某认为东风日产对其生产的汽车零配件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

法院认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严格的证据标准,一般需要进行周详的市场调查、经济分析、专题研究或利用公开的统计数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定量分析,确定其支配地位。刘某未对汽车零配件市场和汽修市场进行足够的调研,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判令原告败诉。

汽车消费反垄断民事第一案以消费者败诉草草告终,但官方和民间已经显示出对当前汽车售后市场的不满。在2012年1月初召开的深圳政协会议上,有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汽车4S店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随后的网络调查也显示,“打破4S店的垄断经营,汽车生产厂家在新车上市尽早放开原厂配件的特许供应;培育一批专业而规范的维修企业,与4S店和小汽修形成局部竞争态势”。

二、我国汽车售后市场竞争现状

要了解类似东风日产的汽车售后服务商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事实,需从整个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现状入手。

现有的汽车维修模式有以下三种:4S营销模式,指将新车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项功能集于一体的汽车整体服务方式。它是一种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模式,从售前服务到售后跟踪服务的一条龙服务模式;5S营销模式,经销商、商和零售商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为生产制造商服务。大多零售商都具备新车销售、二手乘用车回收式销售、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和信息反馈等功能;第三种是专业经营模式。例如专营玻璃、轮胎、油等,包括兼营企业,诸如洗车、小修、一般保养和配件供应等服务的加油站,综合性强、实力丰厚的连锁维修企业,以及势单力薄的个体企业。前两种模式构筑出一条从生产到保养完整的服务链条,有利于集约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但存在投资大、成本高的缺点;而专业经营模式则通过专业分工,提高了专业技术水平,产品规格齐全,服务价格相对比较低。一个健康发展的汽车售后市场应该是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竞争充分,服务价格合理、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和汽车制造、销售和售后企业实现共赢,边际效率达到最大。

我国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基本依托“4S”店模式,即4S店集合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为一体,承担着汽车制造行业大部分售后维修、零配件更换的职责。同时,独立售后服务企业不成气候、鱼龙混杂,由于无相关行业机构监管和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参看国际汽车业的利润来源构成比例,汽车销售占10%,零部件销售占10%,二手车经营占20%,其他比例占10%,而来自售后服务的利润却高达50%。比较下来,我国市场仍为一个亟待发展的雏形。但从发展和盈利空间来看,我国的售后服务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利润迅速膨胀的阶段。据相关数据分析,中国汽车服务市场以每年40%的速度递增,如果按照2010年中国汽车市场保有量5600万辆计算,其配套的汽车服务行业将形成1万亿~1.5万亿元的“黄金市场”。由此可见,打造售后服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也成为各大厂商重要的战略方向。

三、我国汽车售后市场的产业政策现状

针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国家也把握住了方向,相应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2004年5月21日,1994年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被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所代替,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都提出汽车生产企业要规范维修服务;为应对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刺激内需和产业机构调整,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3月20日颁布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基本原则中,就确立了要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汽车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并重的格局。

由此可见,我国产业政策是支持我国汽车售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希望汽车制造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能将赢利点从汽车制造合理转移至售后服务上,完成由重销售轻服务到制造和服务并头发展的产业结构转变。

四、我国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配件提供和维修的高利润已经显现,成为了汽车制造企业和4S店盈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开始重视售后服务的增值能力无疑有助于其转换经营发展思路,但市场缺乏独立的售后服务企业的有力竞争,消费者对售后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此时,消费者选择《反垄断法》作为维权武器,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相关企业的行为,亦有助于构建自由、健康的竞争秩序。因此我国汽车售后市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但本案中,消费者却没有获得双赢,这与市场不成熟、竞争政策不完善紧密相关:

首先,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涉及到相关市场评定的数据和标准都是空白,不利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参照发达国家售后市场,清楚的发展走向,让相关市场评定变得简单清晰许多。在美国,50个州随处可见连锁经营模式的汽车维修保养店,并且在美国主要的公路和高速路沿途都布满这类连锁店。这种连锁网络模式成功地将分散零落、规模不大的区域市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巨大而稳定的用户市场,有助于进行相关市场调查。而加拿大政府则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驾车者安全担保计划”(MAPC),通过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加入“笃车者安全担保计划”的汽车维修厂都会悬挂着醒目统一的MAPC标识,而要加入此组织,必须通过“笃车者安全担保计划”全方位的鉴定。在这种全国性组织协调下,要获取相关市场数据也容易很多。

其次,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过于宏观,具体到案件审理对于反垄断行为认定上缺乏依据。本案中,东风日产和4S店之间的行为,既可以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入手,亦可以从经营者协议角度分析。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东风日产的行为外观上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但在我国的4S销售体系下,几乎所有的汽车生产商都只向4S店提供原装的汽车配件,非特约经销商是无法买到原装配件。而非原装配件与原装配件的可替代性分析并无具体的标准,要判定东方日产是否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实属困难。

同时,东风日产只让4S店特许专供原厂配件可以视为一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原厂配件是指为整车厂配套的OEM配件供应商生产的印有整车厂标识的配件。在我国市场上,目前原厂配件通常从整车厂售后部门统一供货到各4S店。原厂配件专供使4S店渠道之外的独立配件经销商和独立汽车修理商无法或很难购进原厂配件,这导致了导致4S店提供的配件和维修服务价格远高于独立修理商所提供的可比配件(与原厂配件功能相同、质量相当的“副厂配件”)和维修服务的价格。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人达成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协议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协议,但框架性的条款过于抽象原则,实践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案中,东风日产与4S店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垄断协议,但是并不是14条列举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在没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原告想依据14条发起私人的民事诉讼无疑是异常困难的。

第三,在此类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地位悬殊,但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对两者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让消费者又喜又忧。喜在法律层面上赋予消费者民事诉求,得以维护实体权利;忧在这条原则性规定无相关程序性配套规定,在操作层面上等于一纸空文。本案中刘某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专业法律功底的他在面对复杂庞大的举证责任时亦手足无措,更不用说没有任何基础的消费者。举证责任的不合理配置无疑给本来就操作困难的反垄断之诉抬高了门槛。

同时,这种原厂配件专供局面对产业发展和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方面,高额的维修价格和配件价格,导致很多车主保修期内4S店,保修期外路边店来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同时,路边店的配件真假并无相关质量标准认定,汽车安全无从保证。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非4S店维修店无法保证非原厂配件保修,消费者与其维修信息做不到对称,导致很多消费者不得不屈服与4S店的“”,无疑是绑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极大的破坏了竞争秩序。

五、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发展:欧盟经验的借鉴

为了让汽车产业政策发挥应有的功效,需要完善相关竞争政策,让两者配套协调发展。针对原厂配件专供所导致的限制竞争问题,欧盟竞争法的《汽车集体豁免条例》值得我国借鉴。

欧盟的《汽车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随着其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欧盟通过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使汽车4S模式免受竞争法的控制。但随着汽车产业的壮大,该模式的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弊端逐渐显现。于是2002年7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了第1400/2002号条例。新的豁免条例的核心条款规定汽车纵向协议获得集体豁免的一般条件:第一,供应商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不超过30%;第二,在独家交易的纵向协议中,销售者的市场份额不超过相关市场的30%;第三,供应商应同意将纵向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销售商或修理商;第四,供应商在终止协议时必须书面通知销售商或修理商,说明终止原因。

2010年5月31日,由于2002年版的《汽车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期满,5月27日,最新版的《汽车集体豁免条例》出台。针对2002年版本的实施情况以及现有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该条例对对汽车领域内新汽车销售的市场及备件销售市场与维修服务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区分。

针对竞争充分的新汽车产品市场,欧盟竞争委员会品牌间竞争在欧盟已趋于白热化,市场的竞争客观上已经十分激烈。新汽车的销售市场并不具有与其他产品市场的显著区别,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区别性的对待,可以使其与其他产品市场一样适用集体豁免条例的一般性规定。占到汽车销售价格30%的经销费用因竞争更充分而得到降低,此举有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

针对竞争不充分的汽车售后市场,委员会相较于高度竞争的新汽车产品市场,汽车备件及汽车维修服务市场的竞争尚不充分。2002年的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确实促进了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但是作为“关键原料”的复杂技术、设备及培训,独立修理商依旧无法获取。与授权修理商相比,竞争力不足。所以,能否自由、充分地获取配件和技术信息决定了独立修理商能否与授权修理商开展有效竞争。因此应该给予独立修理商更好地获取备件和技术信息的渠道。而在备件市场中,虽然授权修理商大多数还是从汽车制造商处购买备件,但备件制造商依靠其自身建立的品牌连锁店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市场位置。同时汽车维护费用占据汽车总开支的40%,加强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力度从而降低维修费用,能很大程度增强消费者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欧盟这两个版本的《汽车行业的纵向集体豁免条例》效力时间都有限,以便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作出相对应的调整,以求与产业政策协调,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增加、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条例可诉性也很强。针对汽车售后配件供应,条例附加了三条核心限制,只要纵向协议中含有一项核心限制,则该协议所有内容均不可豁免。这三类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为:限制选择性分销体系的成员向独立维修商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所需配件的行为,汽车制造商与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等供应商之间达成约定,限制此类供应商向授权或独立经销商、授权或独立维修商、或终端消费者销售有关配件、修理工具、检测仪器或其他设备的行为。

六、结语

整车销售利润已经越来越薄弱,这不仅是中国汽车产业近几年达成的一致共识,更是全球汽车行业面临的真实现状。产品日益同质化的背景下,厂商必须把精力凡在对售后服务的提高、对服务品牌的推广以及对售后服务的强化。中国汽车产业正在积极融入全球市场体系,在产业的利润结构方面,中国市场势必也要与全球趋同,从只看生产销售到生产、销售、服务并重的产业转变势在必行。而竞争政策在保障市场机制发挥最大效用前提下,应该紧跟产业转型步伐,为产业政策的实践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同时产业政策的制定也需符合市场规律,只有通过竞争政策考核的产业政策才是一个真正健康能引领产业转型、发展的好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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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璐媛(1988-),女,江西省高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