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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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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日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就将正式施行。新法规定,随团游客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将提至20万元。虽然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对旅行社责任风险的一种转嫁,但对消费者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保障意义。

从2011年2月1日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将正式施行了。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改进,无论对旅行社还是对个人消费者而言,都有好处。

金额提高,保障增强

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业的“交强险”,各旅行社都被要求强制性投保。

根据《管理办法》,其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这与现行的境内游8万元、出境游16万元的保额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规范索赔流程,理赔不拖延

《管理办法》还规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先行垫付更显人性化

《管理办法》中有关“先行垫付”的规定也十分人性化。有关条款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这一来就厘清了“支付责任”。

过去,在旅行事故发生后,有组团旅行社支付医药费的,也有地接社先行支付的,甚至有时候还需要游客自己掏腰包,虽说最后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过程比较麻烦,还可能因为抢救金额不足而耽误治疗,《管理办法》中这一规定的明确,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都是受惠者。

加大力度确保保障落实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现“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单未及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