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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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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来,民间借贷再次掀起浪潮。利息高企不下,企业主仓皇出逃,担保公司放贷出现问题牵连银行职员等事情不断出现。这些事件引起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本文系统分析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合法化 利率市场化

相对于正规的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11年下半年以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江苏和内蒙古等不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

1.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中小企业屡次遭受打击,利润大减。企业在生产中需要转借资金,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但是手续简单,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有以下新特点:

1.1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全国民间借贷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平稳增长的态势,借贷规模在不断扩大。中金公司研究部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估计,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余额中期同比增长38%,为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报告还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在近几年的变化,2008年之前,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约为10%;2009年,由于流动性充足,民间借贷余额增长停止;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再次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同比增速达50%和40%。

1.2民间借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有所增加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家庭的突发事件如疾病,结婚和上学等生活支出及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周转。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展到中小企业经营和投机获利,尤其在2011年比较突出。

传统方法一般是口头协议、借据等,发生在熟人之间。近年来,众多的融资中介和网络信贷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中,使民间借贷更加成熟,程序略显规范。

1.3放贷人更复杂化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都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开展,现在已经扩展到陌生人之间,如集资进行投机。从房地产等行业出逃的众多“热钱”,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投入在民间借贷之中。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有64家上市公司放出170亿的高利贷,高额的利息回报使上市公司当上“倒爷”,并有迅速蔓延扩大之势。

1.4潜在风险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通过借贷形成了长短不同的资金链,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中小企业本来就是民间融资的主要借款对象,在企业主或其他借款人面对高企的利率,出现还不起贷款时,民间借贷的危机就随之而来。但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比重较大,如在珠三角某城市中占到七成,这样就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和危机。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风险和危机还可能波及到银行业。

2.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它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完善和补充。虽然利率高,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能够起到优化融资结构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体制、政策、管理不完善,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2.1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泛滥

各种资金相继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其目的是赚取高额的利润。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达72%至96%,个别甚至上升到120%。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6.65%,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远超出了国家合法的4倍利率。

由于民间高利贷的众多资金来自银行,这种泛滥将会冲击国内银行体系。高利润必然伴随高风险,这种高利贷一旦出现了资金链断开,将可能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进而转嫁给银行。

2.2民间借贷缺乏法律基础

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多为普通群众,所借出的资金是多年积蓄,当借贷不能收回时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带来不稳定因素。然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却无法避免。在发生大额资金的纠纷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2.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经济运行的风险,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引导,这样才能作为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

3.1加快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进程

民间借贷是一种“地下经营”或“半地下经营”,是银行贷款的“盲区”。国家在改革中要建立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民间借贷市场作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国家需要将诺大的民间借贷市场吸收到金融体系中,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对其实行规范和监督,使之迅速发展成为官方信贷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政府相关部门要鼓励合法的民间借贷,监管投资相关的融资中介的放贷行为,制止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款带来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3.2使民间借贷做到有法可依

尽管《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还缺少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政出多门,立法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这些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协调性不强,操作性不够。这些一系列的因素致使民间借贷依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引导管理,进而才能防范法律风险,优化其环境,减少其中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健康发展。

3.3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开放金融服务业,保持开放竞争格局下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在我国的宏观经济中利率处于管制中,存款在银行的利率低,银行贷款利率高,这些都是以降低公众的利益为代价,提高银行利益。

利率改革进入市场化,可能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益,提高外国银行的竞争力。同样,可以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合法后的民间借贷市场上,由于竞争性的利率存在,将会减少高利贷的生存;在银行业,在同样的利率下,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将会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优化借贷程序,加强信贷审批流程等。有竞争性的利率会促使借贷市场成为买方市场,中小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不是被高企的利息压死。另外,这也将真正的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力,提高其服务质量,优化其盈利结构。

参考文献:

1.何轩卓,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业现代化》,2011.7

2.张立先,我国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经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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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宪容,让民间借贷风险得到释放,《法治周末》,2011.11

5.任晓,央行:民间借贷合法 超出4倍利率利息不受保护,《中国证券报》2011.11

6.宋三旭,关于宁波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丛刊》,2006.3

7.王元京、李景、靳蕾蕾,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战略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11.10

8. www.省略/

作者简介:

杜会娇(1981-),女,河南长葛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