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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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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求继子女承担医疗费吗

我于1975年与刘某结婚,当时我无子女,妇方带来的一个男孩才7岁,我们共同将他扶养长大,上了大学,现在已结婚,经济条件很好。三年前,我和刘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去年我因患肺癌住院,花了大量医疗费,现在身体状况不好,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很困难,我要求这个孩子担负我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遭到拒绝。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要求他给付生活费、负担医疗费吗?

宁夏李民李民同志:

你与这个孩子之间存在继父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同时存在因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关系,虽然你与刘某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你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因你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失,抚养关系依然存在。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l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有负担能力的这个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你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义务,你可以向法院,这是你的正当权益。

律师李文成

车祸赔偿款离婚后要分吗

我邻居董老伯遭遇车祸,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意外伤害保险金等费用合计3万元。最近老两口闹离婚。对于财产,董老伯夫妻都同意各半平分,但在车祸赔偿款的处理上却不能统一。董老伯认为自己出的车祸,赔偿款是给自己的,理应全部归董老伯。但董老伯的老伴却说,车祸赔偿款也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钱,也应当与其他财产一样平分。请问:对于车祸赔偿款离

读者林桂林桂同志:

本案中有关离婚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分清财产的性质,才能合法分割。夫妻财产性质不同,在离婚时分割的方法就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规定很明确地规定了“夫妻个有特有财产”的范围。所谓“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个人的财产是不因结婚而改变其隶属的,有离婚时仍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董老伯因车祸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赔偿费用系夫妻财产中的个人特有财产,因而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