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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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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银行主任生妙计

现年43岁的谭某曾是某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支行小西沟分理处主任。由于工作关系,谭某认识了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的财务人员,一来二去,谭某便与这些人成了朋友。

2006年11月,新疆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谭某,向其诉苦:“我们公司要在头屯河区工业园建厂房,报批立项时需向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出具公司的资金证明,可公司资金不足,希望谭主任帮帮忙。”

闻听此言,谭某显得很为难的样子,表示事情不好办。

张某当即承诺:“钱只借用一天,事后立即归还。我不会让你白辛苦的。”

谭某心领神会,拍着胸脯对张某说:“我有一条妙计,你就等我的好消息吧!”

谭某所谓的妙计,就是向新疆某国有公司出纳谢某借款。

因为业务往来,谭某对新疆某国有公司的银行账户了如指掌,知道该公司账户里恰好有这么一笔钱。

于是,谭某找谢某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有厚礼相送。”

利益驱使 国企出纳私借公款

谢某,现年36岁,1991年进入新疆某国有公司工作,2001年至2009年,她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

谢某深知单位资金审批流程:当单笔支出金额大于50万元时,财务人员不但要取得单位资产管理部主任、分管副经理、总会计师签字批准,而且须得到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付。

谢某怕万一出现意外情况,自己承担不起,没有答应谭某的请求,并向他说明了自己的担忧。

谭某称,他可以对张某公司的账户进行监管,让谢某放心,不会有问题。

谭某还再三保证,事后第二天便将钱如数归还,绝不会让人发现。

见谭某信誓旦旦,加之其一再允诺事成之后给予一笔好处费,谢某答应帮忙。

2006年11月30日,谢某将公司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开具支票交给谭某。

谭某在将支票交给张某的同时,还督促其出具等额支票交给谢某。

当2000万元资金人账后,谭某所在支行给张某公司出具了资金存款证明。

次日,张某顺利办完立项手续后,将钱存入谢某所在公司的账户里。

事成之后,张某将3万元好处费交到谭某手中,谭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谢某。

法网恢恢 银行主任、国企出纳均获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谭某自认为此事做得滴水不漏,但其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最终还是被发现。

2010年7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出现在谭某面前。

谭某向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但在公诉和庭审阶段,他却对之前的供述拒不承认。而谢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谢某系共谋,利用谢某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并牟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2011年8月,该院依法判决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只是为朋友帮忙,既不是挪用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虽非挪用行为的实施人,但其系犯意提起者,并直接指使谢某违规拆借,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不低于谢某。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