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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优势,受到政府与经济学界的重视。本文以环境经济理论为依据,对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总结和剖析国外实施环境税收政策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改革及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 税收政策 资源税 消费税C
1.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现状
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开征环境税需要协调各方利益,综合考虑之后才能出台。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环境税”的独立税类,但零散的分布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对节约利用资源、优化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税收定位不合理
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2.2 环境税收征税幅度过小,范围过窄
目前的环境税收征税幅度比较小,范围过窄,并且多年没有调整过,难以负担其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能。
2.3 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少,且比较单一
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到目前还没有形成针对环境保护的综合全面的税收减免制度,也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4 环境税收征管和使用制度不健全
在税收的征管和使用上,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环境税收征管制度,存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征收环节上,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大;使用环节上,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大量资金被挤占或变相返回。
3.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现状及经验借鉴
3.1 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现状
(1)大气污染税。针对废气排放征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等,其中又以二氧化硫税的开征最为普遍。
(2)水污染税。西方的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对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课税,其中税收政策比较完善的是德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
(3)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一次性餐具、纸制品、旧轮胎、电子产品以及废旧电池等。
(4)噪音税。噪音污染税是针对噪音的征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都征收此税。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l美元噪声治理税。
3.2 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经验借鉴
(1)循序渐进进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
(2)根据国情实际情况开征环境税。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这样制定出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才切实可行,符合效率原则。
(3)保持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税收中性。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
(4)将环境保护税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税收政策本身就是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结合。每项环保税收政策的出台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项税收政策都要上升为税法,以便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4.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4.1 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
(1)完善资源税。调整现行资源税,使之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一员,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真正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一是适当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将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税范围;二是完善计税依据,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并实行与从价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三是提高税率,使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和稀缺资源的税率高于普通资源的税率;四是改费为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专项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等10多项有关资源保护的收费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设置不同税目,统一征收管理。
(2)完善消费税。对于消费税,我们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设计差别税率,鼓励使用清洁产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新的、能够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和行为逐步列入征税范围。
(3)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其次,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最后,提高位于市区以外的企业的税率,在采用幅度税率形式的同时,规定最高与最低限数,减少由此造成的税负不公。
(4)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首先,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范围,将课税范围扩大到农村;其次,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土地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一般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定,并实行比例税率,中央可制定较大的税率幅度,由地方根据当地的状况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4.2 开征必要的与环境有关的新税种
(1)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在计税方法上,应采取与水污染税相类似的办法,即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课征。
(2)水污染税。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居民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在开采和使用两个环节,利用税收和收费的手段,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
(3)垃圾税。以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家庭为纳税人。对不同种类、需不同方式处理的垃圾应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应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
4.3 完善实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配套措施
(1)确立环境税的法律基础,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修订或新增的法律中应加大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事权等做出较明确的规定,为环境税的开征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并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国民环保意识,普及纳税知识,增强纳税意识。
(2)制定系统化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开征环境税,系统地建立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而非零散地存在于各个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之中。其次是使其形式不再单一,多样化发展,而非直接优惠或事后鼓励。如鼓励技术革新,使停留在实验室里的节能或污染技术向生产力转变,有效控制污染源等。
(3)加强环境税的征管与使用。环境税收征管的重点在于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这就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如污染物的排放量、致害程度等等,能否搞清楚这些问题,关系到我们的计税依据和标准能否准确合理。在环境税的使用环节上,应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该税应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国家环保项目和区域性环境建设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2]王金南.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J].环境经济,2006,9.
[3]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