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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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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在生活中很常见。有的乖巧听话的动物会被人们视为宠物。许多儿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都会饲养这样一些贴心的猫或狗,同时,作为经营性的很多餐馆、动物园也是动物常见的场所。不过,不知您是否注意到,动物在为人类带来欢乐、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隐患。

案件陈述

虹福粤菜馆是一家以蛇肉为主打菜的餐馆,位于一栋居民楼的一层。饭馆内饲养了许多蛇。一天,饭店厨师周明正要宰杀一条蟒蛇的时候,客人取消了这道菜,于是周明将蟒蛇放回笼内,但忘记将笼门的挂钩扣上。

当天夜里,蟒蛇挣开了笼门,顺着墙壁爬入了二楼的沈明霞家,盘吊在横穿卧室顶棚的暖气管上。清晨,刚刚起床的沈明霞,被眼前的庞然大物吓昏过去。医院诊断为心脏病复发,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出院后,沈明霞向法院虹福粤菜馆,要求其赔偿住院治疗期间花去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共4650元。虹福粤菜馆辩称,这次事故纯粹是由厨师周明个人过失造成的,周明是本案的责任人,餐馆可以从道义的角度给予沈明霞1 000元的经济补偿。经审理,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沈明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伤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观点往往是针锋相对:动物的主人一般认为致人伤害的是动物,不是主人,所以不应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而受到伤害的人则会认为,只要被动物咬伤,或受到惊吓,或惊吓导致犯病,动物的主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谁让主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动物呢。其实,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对于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进行了明确的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j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有饲养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管理动物的义务,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动物严加管理,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餐馆作为蟒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理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周明在工作中是否有失误、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则属于餐馆内部关系,餐馆不得以此为理由推卸责任。

相关案例

6岁的张某与栾某系邻居,栾某家饲养着一只狼狗。一天,张某在栾某家墙外的石子堆上玩耍,并不时往栾某家院子里扔石子,引逗栾家的狼狗。由于频繁,栾家狼狗大声狂叫,并突然窜出,将张某咬伤。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85.22元。栾某主动到医院交纳押金800元。虽经治疗但法医鉴定,张某的面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栾某赔偿各种损失35719.37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栾某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被狗咬伤,是其用石子频繁的栾某家的狗,导致被狗咬伤,其自己具有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栾某没有采取措施对狗严加管理,致使其轻易窜出,咬伤张某,栾某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诉讼指导

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被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是由饲养人、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其他的则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您是这类案件的受害者,那么只需要提供受伤害的事实、原因以及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相关资料即可,不需要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具体的说,包括医院的诊断书、伤残鉴定、派出所出具的饲养人登记证明以及必要的证人证言等资料。

如果您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要免除自己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或者在别人的和教唆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等。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诉讼中不能提出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