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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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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治目标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原则,最终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职业病审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标明。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职责

加强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安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积极向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六)环保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排放污物、污水、污气等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工商部门视情节采取吊销、注销等措施,停止其经营行为。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八)发改委和经委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2、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九)税务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缴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十)总工会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一)各镇区职责

1、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不予申报。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职业健康监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通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