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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监管银行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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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历史和其在世界范围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接着研究了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所遇到的监管问题,最后从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就如何监管银行保险业务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银行保险业务 历史 发展 政府 行业协会 监管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历史和发展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合作和渗透应有两种基本的形式:(1)银行保险业务――在银行的经营环境中出售保险业务,一种可能是由银行进行自行承保,另外一种可能是银行出售某种保险产品;(2)保险银行业务――通过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售某种银行产品,一种可能是由保险公司所下属的银行开发的,另一种可能是保险公司销售某种银行产品。然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银行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兼并保险公司的现象较为普遍,即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合作和渗透的主体。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第1个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银行保险业务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一些保险公司中介的层面,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的银行保险业务尚未出现。第2阶段大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银行开始全面进入保险业务领域,因此这一阶段一直被认为是银行保险业务的真正开始。在这一阶段中,法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最为显著。第3阶段从80年代末开始,银行保险业务逐步从战略联盟层面转向资本融合层面,银行所推出的各类保险产品大大增加,介入保险业务的形式也逐渐趋于多样化。第4阶段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末持续到现在,此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互不相同的趋势:其中一种趋势为银行保险业务继续快速发展,另外一种趋势为一些跨国金融集团将保险业务由银行主业中转移出来,重新进行专业化的经营。

二、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推行的时间相对不是很长,但是由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正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并且伴随着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因此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其发展历程如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我国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例如华安、新华以及泰康等保险公司为了尽快占领正在发展初期的我国保险市场,纷纷与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签订销售保险产品的协议,利用银行比较全面的分支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正式开始尝试合作联手开拓市场, 走出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第一步。这一阶段的合作主要以银行收取保费作为主要内容,即银行保险业务的兼业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起,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始了全面的发展,并且第一次出现了专业的银行保险产品――储蓄性的分红保险。到了最近几年,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十分迅速,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高达24.3%。截止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产品的第二大销售渠道,银行保险业务的规模占比达到了25%左右,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收入也从 2001 年的 45 亿元增长至 2010 年的 2453.89 亿元。 截至 2010年 12 月底,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 82564 家[1],占所有保险产品兼业机构的百分比 57.17%,并且实现保险产品收入2468.16 亿元,占所有保险产品兼业的百分比为70%,银行的佣金收入为165.23亿。与此同时,一些著名的跨国金融集团也纷纷通过其控制的证券、保险、银行子公司逐步进人我国的市场,并且通过进行密切深入的业务合作或者加以整合共同分享各自所拥有的资源。

三、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所遇到监管问题

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当前实行的针对分业经营进行分业监管的监管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国际上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2]一般根据监管机构设置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在一个具体的综合监管框架下依据对应的内设部门进行分别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比较容易实现的解决方式。但是针对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了对证券、保险以及银行分别实行功能监管的模式,对于金融集团一般采取指定监管机构或者主业监管的作法。伴随着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将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紧密联系起来,然而其各自的监督管理机构却不同,分别由保监会以及银监会担当。对于银行保险业务而言,其具有经过保险公司设计创新的保险产品无论是理财型、保障型还是混合型都要由银行网络进行销售出去的特点,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监督管理“真空”地带。即:银行保险产品从离开保险公司到进入银行之后,已经脱离了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视线,即便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依旧很难单独地对银行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针对我国政府监管银行保险业务的建议

1、各类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部门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实实在在地去承担各自的职责。因为当前银行保险业务的产品生产及设计是由保险公司完成的,并且最终的风险也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负有了更大的责任。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及完善一套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银行保险业务不断创新的产品建立起明确的监管标准或者法律法规,不要出现法律或者监管的“真空”地带。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的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中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保监会对我国保险公司的监督对于控制银保风险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在市场销售的创新产品大多集中于趸缴的短期分红类的保险产品上,虽然这类产品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总规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类产品同时也造成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得大大增加,并且无控制的增长势必会造成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最终造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降低。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比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险公司开发较长期限的银行保险产品,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注意优化自身资金配比的结构,化解可能出现经营风险,最终促进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既快速又健康的发展。

2、在银监会与保监会加强协调合作基础上,可以另外设立一个针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综合监管的部门,并且其需要密切保持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交流和联系,统筹规划,协商,协调综合监管事宜。通过互相的密切合作,来填充“模糊地带”方面的监管漏洞,规范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的经营行为,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另外还可以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更加的稳定与健康、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与此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一样面临着极近相似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另外,银监会与保监会需要在风险管理、产品开发、信用评估等各方面展开共同合作,一同开发企业和消费者信用评级方面的机制,不仅要强化针对风险机制的估值和测评方面的合作研究,还要强化对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同时完善内控方面的“防火墙”的建立,积极随时检查正当性的关联交易,并且注意控制风险的过度集中。

3、 在银行的人身保险业务方面上无论是银行或保险监管部门都要适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产生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要加大。对于柜台销售的人员在资质方面的要求应当适当的增加,而对于已经纳入寿险的销售人员要进行统一监管,并且在信息披露的制度上进行完善并健全。通过建立相对比较健全公正并且权威的银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倡导正确的消费理念,传递正确的保险信息,尽量避免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方面的不对称,这样做才能更好的维护客户自身的利益。

4、 健全并完善非现场监督管理报表体系,建立单项的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报表。最近几年,我国银行在保险业务上迅速发展,银行已经是人身险业务方面的三大顶梁柱之一,但截止到目前为止,非现场监管报表机制中并没有针对人身险业务方面的单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报表,而是将银行在其他保险种类的业务混合在人身保险业务中进行计算。因此为了随时掌握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的发展情况及相关信息,需要银行针对每一类保险业务都要有单项的监管报表,同时为适应我国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的迅速发展,应当制定了一些政策依据以及法律法规。

5、建立针对银行保险产品核准备案的管理制度 ,强化产品的准入监管。通过对于预定费用率的监管 ,限定银行保险产品手续费用的支付百分比 ,防止银行保险业务的恶性竞争 ; 通过对预定利率的监管 , 可以有效防止各保险公司盲目的产品价格竞争 , 这不仅有利于银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 ,促进各保险公司在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上提高核心竞争力 ,还可以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来说,我国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在分业监管的结构基础上加强保监管与银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协调发展。保监会和银监会首先作为监管功能的主体形式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另外以保险公司、银行的自我控制能力为基础,并且结合社会的监督作为补充,对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范性的严格要求,从而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防止公众在人身利益上可能产生的损害和风险性的传染。

五、对行业组织方面的监督建议

对于政府部门针对银行保险业务实施的监管,可以说其是一个比较被动的过程,其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监管部门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并及时地将其归纳为监管的范围之内。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的监管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通常出现了相关风险或者问题后才开始研究进行合理监管的对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行业协会所可以发挥的自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1、行业协会是由某行业中各机构或企业组建的,对外负责协调自身行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的关系、对内负责协调本行业内各企业之间密切关系。由于其与各企业的相互关系密切,行业协会对该行业的发展通常都十分熟悉,因此相比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该行业业务状况、风险因素及具体操作的了解更胜一筹。因此,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使其对银行保险业务方面的风险进行及时的管理和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行业协会参与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也是我国当前组建多层次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立行业之间竞争的自律规范。目前,我国各家银行与保险公司对银行保险业务方面上的具体操作都是不同的,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在宣传时的不规范性,一部分银行保险业务方面的从业人员为了创造更高的自身业绩,对其他保险性公司在名誉上进行恶意低毁,并且对其他保险公司在银行里宣传材料恶意撕毁以及抛弃。对这种现象要严厉杜绝,除了保险公司对旗下职员的恶意行为进行纠正使其达到规范化这一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行业之间竞争的自律规范。

3、银行保险业务是涉及到银行和保险的跨行业之间的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行业协会只能在行业的原则上对其做有关规定,并不能在实际操作上对其进行设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不能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颁布,从业在职人员还会有违规的行为产生。建议由行业组织协会和监管机关出台关于银行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管理条例,针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要求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实施持证在职销售的法律规定制度,针对没有取得审核资格认证的在职销售人员,不准擅自销售银行保险产品;建立严格正规的行业惩罚和监督体系的机制,尤其是对于误导消费者严重的销售人员,对其采用永久性取消从事此行业资格的惩罚。

4、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共同协商,统一及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督制度、操作和惩罚制度;强化自身经营、道德理念及行为;形成自我控制与监督、建立防范风险产生的机制;建立定期性的联席会议规定制度,从而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开展对合作的精神宣传,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在美誉度和知名度上共同提升,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总结:

我国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在分业监管的结构基础上加强保监管与银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协调发展。保监会和银监会首先作为监管功能的主体形式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另外以保险公司、银行的自我控制能力为基础,并且结合社会的监督作为补充,对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范性的严格要求,从而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防止公众在人身利益上可能产生的损害和风险性的传染。本文首先阐述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历史和其在世界范围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接着研究了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所遇到的监管问题,最后从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就如何监管银行保险业务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2010年我国保险中介发展报告[EB/OL].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www.circ.gov.cn/web/site0/.

[2]王琬.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的几个问题与对策[J].长治学院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