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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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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存在已久,属于近年来理论和实践界讨论甚多的一个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对此也作了一些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这一矛盾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应采取的举措是:优化整合队伍,深挖内部潜力;创新办案流程机制,加快办案节奏。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1-02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猛增,相应的公安机关每年报请批准逮捕和审查的案件数量也呈爆炸性增长态势,与案件数量猛增相对应的是,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增加却极为有限,“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因此,从中找出“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因,并思考解决这一矛盾的对策极为重要。虽然,当前有很多关于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的分析,很多基层检察机关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该矛盾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一、“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因分析

对检察机关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尤其以公诉部门为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将会进一步凸显。从当前的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出发,并结合笔者所在的浙江省苍南检察院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案多人少”矛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的现实原因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呈上升趋势,不仅是案件整体数量方面的“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单个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等等,都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案件办理压力和难度。比如,近两年来,浙江地区发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由于涉及的受害人众多,无形之中对办案人员的案件审查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这就导致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办案量逐年递增,这种现象在全国都较为普遍。以苍南县检察院为例,2009年至2011年期间,该院移送审查的案件分别为:2009年为1 022件2 039人,2010年为951件2 051人,2011年为1 106件2 228人,从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一个逐年增加的趋势。而这也是“案多人少”矛盾中“案多”的根本原因。

(二)“人少”的现实原因

1.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数是固定的,且编制的增加有一定的数量限制

以苍南县检察院为例,当前该院的人员编制构成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是经高检院批准、省院核定的,较为固定,每隔五年才能进行一次调整,基本上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目前,该院的政法专项编制人数为115人,截至2012年3月底,实有政法专项编制人数为111人,到2012年底,公务员招录任务(2012年拟招录4人)完成,政法专项编制将用罄。其二为事业编制人员,是经市、县编委批准的,人数也较为固定。截至2012年3月底,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的事业编制人数为16个,目前已使用编制数7个,虽然事业编制数尚有较多的名额,但是,在实践中,事业编制人员很多均为未通过司法考试人员,无法直接参与到办案实践中,因此,事业编制人员的盈余无法解决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

2.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以苍南县检察院为例,从实有人数看,在111人的政法专项编制中,退居二线的人员有12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未退居二线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些退居二线和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几乎已经不直接参与办案了。因此,对于业务部门而言,从另一个方面而言,又增加了办案的压力。

(三)新法出台增加办案压力

新《刑事诉讼法》就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庭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①这样的规定尤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无控诉就无审判,但是,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量。此外,该法第93条扩展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②和以往检察机关只在审查批捕环节拥有一次性、有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全过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和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权,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滥用的监督力度,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这是对检察机关的扩权,但也是考验检察机关把握和运用这一权利能力的关键。

二、“案多人少”矛盾解决的对策分析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在克服“案多人少”矛盾的基础上确保办案质量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司法外部环境无法改变、人员编制紧张的现状下,应当注重从内部管理上下工夫,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因地制宜应对案多人少矛盾,并逐步提高案件质量,主要有以下几个对策。

(一)优化整合队伍,深挖内部潜力

打造一支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检察业务队伍,提高每一名业务干警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根本。

1.严格选任,优化侦监、公诉队伍

要梯次配比侦监、公诉队伍,逐渐形成老中青传、帮、带的格局,使青年干警成为公诉队伍的中坚力量。要尽量选择年轻的干警来组建公诉队伍,将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大学生、研究生或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等高素质人才吸收进来。对书记员的招录和选任,也应尽量以具备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掌握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优先,确保公诉队伍的组成人员都具有办案资格,书记员能够尽快适应工作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队伍战斗力。

2.加强岗位练兵,提高侦监、公诉干警单兵作战能力

个人能力、素质的养成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没有优秀的技能型业务人才就不可能有高质量、高效率的案件。尤其是对公诉人而言,公诉作为一个特殊的岗位除应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必须具有准确明断是非,运用庭审策略从容应对复杂局面,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纷争,与时俱进自我提高等司法能力。这不仅要求公诉部门的干警自身要加强学习,从思想上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充分利用工作间隙及休息时间,经常学习、钻研法律专业、业务知识和文化知识,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本领,不断更新知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其次要建立起专门的学习培训机制,使侦监、公诉部门的干警接受统一的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对法律理解和运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