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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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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棘手的案子。

作案时间是1995年至1997年,距今达9年之久。由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外逃,证据难以获取,使得这起银行职员伙同公司老总恶意透支500余万元的大案沉寂了9年。9年间,三亚市检察院一刻也没有放松对此案的跟踪,一刻也没有忘记对犯罪嫌疑人顾家廉的追捕……。直到2006年5月15日,潜逃了9年的顾家廉在江苏高邮市落网。2007年1月26日,此案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三亚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信用卡部原副经理辛立才无期徒刑,判处原海南省洋浦德贤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家廉有期徒刑15年。

内外勾结透支巨款500万元

早在1995年初,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的江苏南京人顾家廉,来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当上了洋浦德贤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由于洋浦开发区发展缓慢,公司的生意也日渐冷清。面对现实,顾家廉灵机一动,瞄上了利润可观能赚大钱的建筑工程。

孰不知,搞建筑工程,是要有资格证、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苦思冥想了几天后,顾家廉决心下定,要走一条捷径,那就是挂靠一家建筑公司。

不久,经朋友介绍顾家廉认识了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经理陈瑞元,一来二往,关系逐步加深,经双方协商,陈瑞元最终同意顾家廉挂靠在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并签订了《挂靠协议》。

没用几天时间,顾家廉凭着自己的社会关系,靠着一张巧舌如簧的嘴,很快办妥了建筑工程公司所必须的相关证件。手续刚办妥,便来了大生意。1995年3月13日,顾家廉以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名义,与广西北海市宝井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玉林市民用机场补偿用地五通一平合同书》。这样大的工程项目,对方自然要求顾家廉先付150万元的定金。

怎么办?顾家廉所在公司帐户资金所剩无几,向其他公司借款也不大可行,顾家廉急中生智,决定来个空手套白狼,透支银行资金。一番精心筹划后,1995年3月中旬,顾家廉最终与建行三亚市分行信用卡部副经理辛立才接上了头。一天顾家廉来到银行信用卡部找到辛立才说:“我所在的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与北海市宝井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达成承建广西玉林机场部分工程的承包意向书,并签订了合同草本。按合同要求必须先交人民币150万元的工程定金,请辛经理帮忙利用信用卡透支来解决,以解我燃眉之急。”

听了顾家廉的一番话,辛立才陷入了沉思,因为用信用卡透支额度及审批程序银行是有明确规定的。辛立才只有审批3000元以下的透支额度。据他所知,建行三亚分行信用卡部从未审批过透支150万元的额度。思来想去,辛立才立即对顾家廉说:“这事太难,远远超出我的权限。”“规定都是人订的,没有不能变通的规定。你再想想办法,看能不能变通办理”。顾家廉有意提醒辛立才。

后来,二人对透支的具体操作方法,虽进行了多次谋划,除了违规、越权办理,别无他途。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辛立才终于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了。他先是帮顾家廉违规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又于1995年4月3日,利用职务便利,以异地转账方式通过广西北海建行信用卡部同意顾家廉以个人卡透支人民币150万元。

事后,自作聪明的辛立才便感到娄子捅大了,心里惶惶不安,觉得个人卡透支这样大额的款项风险太大,他急忙找来顾家廉让他办一张(信用卡)公司卡。顾家廉也按辛立才的要求,以其挂靠的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的名义通过辛立才帮忙办了一张公司卡,持卡人是顾家廉,并很快将个人卡的透支额转到公司卡上。在辛立才看来,顾家廉个人透支的风险已经转嫁到了公司头上。就他个人而言,风险几乎化为零。

此后,辛立才更加胆大妄为,顾家廉也更加肆无忌惮。从1995年5月4日至1997年2月18日间,顾家廉以各种借口请辛立才违规帮忙透支17笔,累计透支金额518.9675万元。

据办案人员披露,顾家廉所透支的巨款,全部用于顾的个人工程项目费用和个人的公司项目开支,至今未能追回。

东窗事发潜逃九年亦枉然

古人云:一念之差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原本辛立才为顾家廉透支150万元时,顾一再保证一两个月就可以归还,转眼两个月过去了,可顾不但没有还款,还以种种借口提出继续透支。无奈之下,辛立才为尽快追回透支款,采取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又多次帮顾家廉透支。他未曾想到透支额度越来越大,透支时间也越来越长。

实际上,自作聪明的辛立才所作所为的结果是原来的口子没堵上,却又捅出了一个洞。他心知肚明,这事瞒得了一时,瞒不了长久,迟早会露底的。情急之下,辛立才拨通了顾家廉的电话:“顾总,透支已有500多万元了,时间也两年了,当时你的承诺哪去了?你可不要害我,一旦单位发现了,丢了饭碗是小事,定会给我带来牢狱之灾”。“辛总,你再宽限些时日,我尽快筹资还上,不会让你为难。”

话虽这么说,其实顾家廉根本就没有丝毫的还款意向,只不过是对辛立才说几句宽心话而已。一连几天,辛立才如坐针毡,寝食不安。在多次催促顾家廉还款无望的情况下,他终于作出了明智之举。

1997年12月17日,辛立才向建行三亚分行主管副行长汇报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顾家廉透支公款的情况。听到这样的汇报,副行长惊出了一身冷汗,他一面向行长报告,一面组织人员查帐,很快查明整整518.9675万元不合茬。透支如此大额款项这在建行三亚分行前所未有,分行领导很快形成共识,马上向检察机关报案,一查到底。

接到举报,检察院领导认为案情重大,刻不容缓,立即召集反贪局干警研究案情,制定了初查方案。初查掌握了相关情况后,1998年1月9日,三亚市检察院对辛立才、顾家廉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辛立才进行讯问,辛立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令人遗憾的是,就在立案前两天,早有戒备之心的顾家廉闻听风声后,迅速出逃了。尽管检察院派出干警到机场、码头、车站严密布控,采取追逃措施,然而为时已晚。尽管后来每年都派出干警追捕顾家廉,但始终未找到他的踪迹。

由于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顾家廉出逃,他公司挂靠的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公司的老总陈瑞元也不知去向,致使案子一直搁置下来,一搁就是近9个年头。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6年5月14日,三亚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突然接到来自江苏省高邮市警方的电话称:在逃嫌犯顾家廉已被我警方控制。

原来,自从顾家廉出逃后,三亚市检察院按照侦查方案一直在实施追逃行动,并很快将顾家廉的照片及相关情况公安追逃网站,虽一时未能奏效,但追捕侦查工作一刻也没有放松。不过在顾家廉看来,9年过去了该松口气了,他做梦也不曾想到,就在9年后的5月14日这天,正当顾家廉来到高邮市一家宾馆登记住宿时,他的身份证号,显现在追逃网站,进而被警方控制。2006年5月15日,潜逃9年的顾家廉被三亚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为取铁证奔波千里寻证人

随着顾家廉的被捕归案,办案人员迅速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三亚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反复审查全案材料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退查和补查,可始终没有找到此案关键性证人原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法人代表陈瑞元。

纵观全案,是否能找到陈瑞元这个证人,成为直接关系到是否成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定罪科刑的关键所在。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顾家廉是以三亚分公司名义办理信用卡(公司卡)进行透支的,虽然顾家廉几次供述与三亚分公司是挂靠关系,他透支的款项全部是个人使用。可是,由于没有陈瑞元作证,使证据没有形成链条。假如就现有证据,将此案诉之法院,一旦顾家廉在法庭上翻供或狡辩他用公司卡透支的款项全部用于三亚分公司,将没有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精神,挪用公款给国有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则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办案人员冷静分析后很快形成共识,必须拿到陈瑞元的证词,方能。为迅速拿到陈瑞元的证词,很快组成了专案组。

几经周折,终于调查清楚了陈瑞元的情况:陈瑞元已患绝症,现在福州军区总医院医治。

取证事大,刻不容缓。时值2007年元旦上午9时,办案人员火速飞往福州赶到军区总医院,去后方知,陈瑞元已回老家泉州过节去了。

办案人员当晚赶赴泉州,在当地检察院的全力配合下,终于找到了陈瑞元。陈看到办案人员千里奔波,在元旦之日来家找他,显得非常激动,明确表示,自己虽然重病在身,一定要积极配合查案取证工作,并实事求是地证实了顾家廉与三亚分公司是挂靠关系,三亚分公司没有使用过顾家廉的透支款。陈瑞元的这个关键性证词与顾家廉的供述相互印证,对此案顺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百般狡辩罪责难恕入囹圄

2007年10月12日,三亚市法院审判大庭座无虚席,辛立才、顾家廉在法庭上一反常态,全面翻供,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无罪辩解,辩解显得苍白无力,理屈词穷,审判长多次制止了他俩的喋喋不休。

辛立才在庭审中辩解,顾家廉当时是作为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他公开接触,他并不知道顾家廉与福建公司是挂靠关系。1995年3月,顾家廉向三亚建行申请贷款时,出示的是广西玉林机场建设工程的合同,他认为该项目可行;顾家廉所持的信用卡均有担保人,他经过与担保公司负责人电话确认后,方同意为他办卡。

辛立才进一步狡辩称,他同意顾家廉透支资金,完全是为了银行创收,而绝非为谋取个人利益。他也不知道顾家廉所透支的资金是用于顾个人开支。他与顾之间不存在内外勾结,他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意识,也未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

顾家廉在答辩中称,他与福建三建公司海南三亚分公司是聘用关系,并非挂靠关系,当年代表三亚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也是以该公司人员身份与辛立才进行接触,不存在与辛伙同勾结。他先到银行申请贷款,并不懂得信用卡与贷款的区别,他透支信用卡是金融借贷,而不是挪用公款,他也未将透支的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尽管辛立才、顾家廉全盘翻供,原证词,不愿认罪,不过,一个个被固定了的人证物证,特别是陈瑞元的关键性证词及那份当年签订的挂靠公司协议书是推不翻的,辛、顾二人在检察机关接受审讯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抹不掉的。

历经两天的庭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三亚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辛立才、顾家廉挪用公款一案,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立才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金融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超越信用卡透支限额授权被告人顾家廉透支资金;被告人顾家廉明知辛立才无权超越限额授权而与之内外勾结,超越信用卡限额透支国有金融机构资金,归被告人顾家廉个人使用。二被告人共同挪用公款金额518.9675万元,数额巨大,使国有金融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均为主犯。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辛立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顾家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审判后,辛立才、顾家廉均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11月1日,笔者从三亚市检察院获悉,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近日将开庭审理。

此案一审已告终结,但此案也暴露出金融管理制度上的弊端,可见强化制度建设和对员工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已成为金融系统长期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海南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