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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银行对中保康联的并购案,正式启动了国内银行保险市场深层次资本融合的开端。银行保险自1999年萌芽开始,日渐成为我国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保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市场竞争激烈。从国际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和国内银行保险业所处阶段、目前合作特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银行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并购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40―03
2009年国内银行业、保险业有两件事关注度很高:一是平安保险宣布对深圳发展银行的并购;二是交通银行宣布对中保康联的收购,并在2010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两者都是银行保险市场的大事件,均触及到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进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探索,因此倍受市场关注。
前者虽在两机构问达成协议,但因为尚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大监管部门审批,市场关注讨论的热度明显不如后者。尤其是监管机构未能批准与交通银行同在2008年1月先后提交的工商银行与中国保险集团及富通集团的合资申请、建设银行收购幸福人寿51%的股权申请,这两家试点申请并未获悉通过审批,为银保的深层合作保留了政策上的悬念。交行成为政府放松银保合作限制后,第一家获得保险“牌照”的银行机构。通过此次并购,交行已经收齐了除券商“牌照”外金融业所有的经营“牌照”,并且迅速的将拥有保险“牌照”变成正式挂牌经营,2010年1月28日成立、2月1日正式开业运营的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借助交行的销售渠道、客户资源,已经取得不俗的业绩,更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热点。
交银康联人寿涉足的市场恰恰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影响最大的银行保险市场,即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1999年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与京沪两地部分银行合作推出两全分红保险产品“千禧红”为标志,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已经历了10年发展,银保渠道(通常意义上含邮政)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到我国保费收入尤其是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很大一块份额。保监会公布的《2009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2912.47亿元,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70.21%,如加上邮政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634.05亿元,则共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85.49%。至2009年末,全国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038.99亿元,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68.13%。如加上邮政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627.85亿元,则共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82.21%。
银行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份额、获得市场地位的必争之地,对于银行来说则获得了巨额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仅2009年一年,银行和邮政渠道就实现保险的佣金(即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134亿元。
从金融产品的营销渠道来看,我国缺乏第三方金融顾问机构,多是由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客户销售。而我国的银行机构相对成熟,网点布局遍及城乡,客户资源积累众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可能的形式除了银行直接之外,尚缺乏多样化的营销模式。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脚步也在加快,一些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已经形成。如中国光大集团。不但拥有光大银行、光大信托、光大证券,还拥有与加拿大永明人寿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已组建包括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平安银行(2004年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易名为平安银行)在内的集团企业,2009年再度传出和深圳发展银行的并购,并计划将来发展成为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中国一流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提案也早已获批,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以及与英国保诚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实际已经存在着并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
国内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银行保险按照一体化程度由低到高可分为4种形式:一是销售联盟,即银行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销售保险产品:二是合资公司,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开发销售产品:三是兼并收购,即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形成新的公司:四是直接进入,即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银行。这4种发展形式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比如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是第一种合作方式,即销售联盟,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点布局、柜员人力、客户资源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中保康联人寿这样的第二种类型,中保康联由中国人寿出资51%、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出资49%组建而成。交通银行正是收购了中国人寿持有的股份,得以入主并将公司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加上体制、技术、经营理念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模式还主要以简单的销售联盟为主,但与此同时,银保双方共同新建合资公司、交叉持股、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等新的模式也正在形成。
国外的学者,则倾向于将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划分为新建方式、销售联盟、交叉持股、组建合资公司和合并这5种。国外的银行保险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银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银行其实就是一个兼业机构,类似机场、客运销售特殊交通意外险这样的合作,这也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这一时期,尽管有些银行也开发并出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但仅仅局限于与信用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相关的少数险种,是银行分散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在这一阶段,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协议合作的方式是银行保险最初级的形态,合作自由度最大,成本也最低,但双方关系最为松散,也最不稳定。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是传统银行保险向现代银行保险过渡的一个时期。为了应付日益加剧的同业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除了继续充当保险公司的人以外,银行开始开发出一些与银行传统业务大相径庭、却与保险产品相互融合的金融工具。客观上银行开始真正涉足保险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局面。在这一时期,以法国国家人寿(CNP)为代表的法国银行保险发展最为迅速。
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这一阶段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借助其独特的优势,将银行保险的发展推向高峰。具体表现在:1、银行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粹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推出了终生寿险保单:在欧洲其它国家,银行也推出了复
杂多样的保险产品;2、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趋于多样化,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更为复杂,如成立合资企业、并购等形式的资本融合逐步出现。
通过对世界各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实环境,本文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在混业经营的潮流推动下,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最终将走向金融控股集团。这主要是因为:
1、简单的销售联盟虽然简便易行、成本低。但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目前签订的多数是宽泛式合作协议和战略联盟,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单纯靠手续费来维持的合作关系难以长久。在没有股权纽带、不能利益共享的前提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合作的过程中都更看重短期利益,双方没有或几乎没有分享客户资料。
2、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建合资公司,虽然使信息交流更为密切,但也存在不少缺点。由于合资企业的内耗巨大,这种合作方式极不稳定,有西方学者的研究显示:合资企业的寿命一般较短,将近80%的合资企业最终以销售协议的形式结束。
3、直接的购并:一般是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购并,其缺点在于成本可能太高,甚至大大高于新建一家保险公司的成本。购并后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往往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二者真正融为一体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与较高的成本。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来看,一家银行直接购并保险公司作为旗下经营机构的可能性不大。
相比之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并购或成立相互控股的金融集团,密切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使银行保险真正从集团战略高度得到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在金融控股公司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但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符合国际上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独立的原则。因此,只要做好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不同经营门类之问的“防火墙”,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并列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的金融控股公司既有充分的资本纽带关系,又能在集团统一管控下进行交叉业务销售,较好地规避了混业经营容易产生的金融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有效监管产生冲击,是和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制是适合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需要的理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