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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伦理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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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涉及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颇多,并且存在争议。本文从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所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出发,探讨在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应该为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确立一个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使这项技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而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其子女的权利义务,以期保障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期望在该领域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对此类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 伦理法律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途径使其妊娠;或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分娩出的子女。后者由于早期内是在试管中进行的,因此也被称为试管婴儿。试管婴儿的诞生,国际国内都面临诸多伦理及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媒体报道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论述,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就此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伦理问题研究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技术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尽管目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在国际国内已经得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认可,但是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并未停歇,主要面临以下几个伦理难题。

案例1:() 24岁的未婚女青年杜某,到一私立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选择胎儿性别手术,两次均以失败告终。事后,杜某以医院不具备该手术资质,属欺诈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双倍索赔手术费共计12万元等。

案例1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两个伦理难题:

1.1生育与婚姻分离

我国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从案例1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有些没有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和资质的医疗机构无视国家的相关规定,违规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给人类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困扰。如果,单身女性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成为单身母亲,单身男士可以通过找人代孕生子成为单身父亲;另外,男同性恋者可以通过雇佣代孕母亲摆脱不能生育的遗憾,女同性恋者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那么这样的孩子出生后只有爸爸或者妈妈,他们在社会上势必会受到歧视;并且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非正常化”,还可能造成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瓦解。家庭中父亲或母亲角色的缺失,会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对自我认知产生错位,从而影响这些“非正常”生育出生孩子的未来生活和身心健康。

1.2性别选择导致的社会问题

随着医学的飞速发展,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可以用来筛选胎儿性别。人类经过长期的进化使性别比例基本保持平衡,而医学技术的介入和利益的驱动使得个人可以按照自我喜好进行胎儿性别选择,人为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而社会性别比例一旦失调,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剩男、剩女,造成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案例1中,杜某本人尚未结婚,其在明知或应知自己并不符合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以及国家存在禁止非医学必要选择胎儿性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想要借助科学手段来实现个人不正常的生育目的。法院认为,杜某的行为属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案例2:()全国政协委员卢光琇2007年在人大提案中提到:“某医疗机构曾经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使用十几名供精者的使多达近200名的妇女怀孕,由于多数的当事妇女失去联系或无资料可查,无法确定最后的生育情况。”

的丢失及管理不善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1.5管理混乱、血亲通婚成隐患

据卢光琇委员介绍,卫生部曾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其中发现,某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附设的库,有约3000份不明下落。

由于库管理不善,造成“身份证”丢失,一个供精者的可能使多达几十名妇女受孕,那就有可能存在这些分娩的后代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按照国际惯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实行严格保密原则,即:供精者、受精者及后代均互不知情。这些“同父异母兄妹”在长大成年以后,因为血缘原因,很容易在地缘允许的情况下形成现今社会普遍担忧的血亲通婚现象。血亲婚配会导致出生低能儿、畸形儿的可能性,加重家庭和社会负担,并且违背社会伦理道德。随着ART应用的不断扩展,血亲通婚的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要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2人工辅助生育子女出现的法律问题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伦理、心理乃至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为了保证人类的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了一部规范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医疗技术的使用与发展的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是这一部法规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而问题总是随着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同出现的,希望能够就此问题引起社会重视,并出台相关成文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下面就以下典型案例分析说明:

案例4:()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后长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堕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亲知晓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争吵中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男方母亲坚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继承权,女方认为享有。现女方为原告告到法院:请求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到底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呢?

案例4涉及以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2.1夫妻双方是否都有生育权问题

生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生育权先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优先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所以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主张自己生育权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并且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公民应该自由且负责的行使生育权。即强调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权利在赋予公民自由行使的同时,也要求对家庭、子女和社会负责。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如果不能通过自然方式生育子女,可以在自愿原则下采取某种人工辅助方式来生儿育女,但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同意认可才可实施,任何一方的单方决定都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权,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在案例4中,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最人民高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3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可认定案例4中的妻子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丈夫同意,单方采用第三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其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认定女方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2.2继承权问题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是否取得遗产继承权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子女享有对父母遗产继承的权利,但“子女”身份的认定却有诸多变数。随着现代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子女的身份认定变得复杂多样,从而导致其继承权的认定产生争议。

通常情况下,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是当然的、确定的。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久婚未孕的夫妻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丈夫的与妻子的卵子通过体外授精方式培植胚胎,并植入妻子子宫孕育生命,这样生育的孩子因为与夫妻均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视为婚生子女,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所有权力,包括继承权。但生活中久婚不孕的夫妻,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具有生育能力,即没有有活力的或卵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妻子在征得丈夫同意或丈夫在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后没表示异议的,虽然妻子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也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征得丈夫的同意,妻子单方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事后丈夫始终不认可孩子的身份,则妻子所生子女与丈夫不能形成父子关系,不享有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妻子没有生育能力,丈夫通过第三方代孕所生子女,应视为违法,不具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故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甚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应依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女方所生孩子未经男方同意,孩子出生后男方也未认可,所以根据相关法律不具有对男方财产的继承权。

3人工辅助生育子女问题所引发的思考

为了保障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健康发展,维护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伦理学界和法律界都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以供学术界思考。

3.1知情权保护问题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实施的前提是遵循同意原则。本人认为同意原则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

夫妻双方同意采取人工辅助生育方式怀孕并生育子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重要性在于丈夫的同意是确定父权的依据,特别是采取异质授精所生子女将来所面临的抚养权、继承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基于配偶的身份对家庭重大事务拥有决定权。如果夫妻在久婚不孕的情况下,妻子不经丈夫同意擅自进行AID,或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施行AID,都属违法行为,也构成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本文所述的同意是指夫妻双方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判断自己所做行为的法律责任、义务和后果,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我国2001年卫生部143号文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提出实施辅助生育的夫妻应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夫妇双方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应对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要求的夫妇,告知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必要实施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医疗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医疗机构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的成功率等信息,以便不育夫妇作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接受人工辅助生育夫妻双方的同意,为合理、合法实施该技术及一旦产生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孩子的知情权问题。目前在我国,凡是利用捐赠的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接受方以及接收方所生后代互相不知情;实施该技术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互相不知情;这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以保证捐赠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但这也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供精者的可能提供给多对夫妻受孕,这些孩子长大后是否有权知道谁是自己的遗传学父亲?如果知道自己或所恋的对象也是AID,他们会不会产生恐婚症,害怕将来自己所生的孩子可能是近亲所生而产生畸形儿?为避免近亲结婚,是否允许查询遗传学父亲?而按照现在的相关规定,是不可能透露供精者的真实姓名的。但这显然对AID生育的孩子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尊重的。如何恰当地解决好这一问题,也是一个全社会非常关心的重要课题。

3.2AID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人工辅助生育将性与生育相分离。目前人类所掌握的技术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捐赠者、卵子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孩子的父母。《婚姻法》就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人工辅助生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仅见于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中。该复函仅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有权威的解释答复,而对那些夫妻双方未一致同意,一方就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手段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涉及;对现今同性恋者通过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更是空白。

因此保护人工辅助生育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既要考虑不同人群的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采用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父母的权益保护问题。

3.3建立统一、有效、合法的AID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有效、合法的AID信息系统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同一人在不同省份的库重复捐精而导致同一人在使多名妇女怀孕所生子女之间在成年后的血亲婚配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各省独立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实施人工生育子女的身份识别难以查询问题。那么如何建立统一、有效、合法的信息系统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批准了上海、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北京、山东、山西等9家库。其中广东、湖南、浙江已经在尝试采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信息库建立,指纹鉴别可以防止重复捐精。这是对信息库建设的一项有益尝试。如果已经批准建立库的各省都建立起指纹、身份识别系统,将为实现全国库管理系统联网提供可能,全国库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避免血亲婚配,同时艾滋病、肿瘤、肝炎等传染病、遗传病也可得到遏制;进而逐步取消不规范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提高国民素质,造福人类社会。

3.4尽快调研立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不孕妇女占生育年龄妇女人数的8%左右,而且还有上升趋势;又据研究表明,男性的数量近年来也有明显下降趋势;再加上优生优育问题,以及经济条件的改善,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成熟,选择人工辅助生育的人将越来越多。仅中山医科大学今年就可望突破1000例。如果在社会需求快速发展,人工辅助生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不能为权益人提供保护,不能满足现阶段人们对合法权利的诉求;再加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性取向多元化等现象,社会问题会日益突出,如代孕现象的出现;同性恋者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求,人工辅助生育子女成年后的婚恋问题等矛盾会日渐显现出来。在此,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将辅助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纳入人大立法,防止出现因为“丢失”、“同精多孕”而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并确立婴儿权益。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着手成立一个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从事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机构和申请人工辅助生育的人群进行定期鉴定审查,以保护各方利益,减少家庭、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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