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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苏拉杰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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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拉杰之案,共涉及6人:苏拉杰,持英国护照,是经常来中国内地的一个国际“商探”;李旭耀、姚斐,二人系夫妻关系;孙志辉、钱一平、夏树明,李旭耀找到的帮手。

2005年9月5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英国籍男子苏拉杰等6人,涉嫌假冒、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在法院开庭。来自不同地方的本案6个被告人,之前虽都素不相识,却“成功”进行了这场针对强生、妮维雅、海飞丝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巨额跨国造假案,这自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一次邂逅勾画出一桩令人垂涎的“生意”

李旭耀和妻子姚斐经营着一家服饰公司。从上海外贸学院毕业的姚斐知晓英、法、德、日四国语言,对外贸业务很熟悉,在生意上是李旭耀的好帮手。这样一对夫妻,在外人眼里看起来也算是生活无忧了,可他们为何走上犯罪道路呢?

原来在经营了一段时间的服装生意之后,市场上日趋激烈的竞争对李旭耀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他常常感叹“服装生意不好做”。一天,一位朋友告诉李旭耀,化妆品市场有很多“机会”。对于朋友的指点,他心领神会。此后,李旭耀将目光转向了化妆品市场。

2004年4月,心思活络的李旭耀在春季广交会租得一个摊位,他觉得这是一个重新开拓市场的好机会,于是他预先去小商品市场买了几个没贴标签的空白瓶子,放在了自己服装摊位旁。这一招果然奏效,一天内就有好几个客人对他的空白瓶子表示了兴趣,尤其是其中的一个英国客人叫苏拉杰,表示出了进一步合作的意愿。

几天后,他们收到了苏拉杰随信寄来的一个包裹,里面是几种商品的样品:强生婴儿系列润肤霜、润肤油、洗发水,妮维雅面霜,FA滚珠香波等。在信中,苏拉杰提出要李旭耀制造出“一模一样”的货物,对此,李旭耀一口应承,而苏拉杰也向李旭耀保证说这些货物全部出口到国外市场,销售和售后方面的问题不用担心。如此这般一拍即合。

来自国外的订货单遥控着国内的造假“生产”

在仔细查看了苏拉杰寄来的样品之后,李旭耀在义乌小商品市场购买到了现成的假冒产品。他欣喜地通过快递将这些货物传给了苏拉杰。谁知道苏拉杰并不含糊,他表示这些仿冒品质量太粗劣,完全不足以“以假乱真”。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李旭耀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办厂生产。

6月,苏拉杰给姚斐的账户内汇了1万美金,李旭耀开始了他“利润丰厚”的造假之路。

他很快在浦东某镇租了厂房,人手不够,他就请了邻居孙志辉帮忙招募工人。后来,李旭耀又认识了以前是从事日化行业的钱一平。

一方面,苏拉杰通过EMAIL或传真的方式在国外给姚斐下订单,规定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一方面,李旭耀收到订单后就联系上海和外地的一些彩印厂和薄膜印制厂,印制强生、海飞丝等商标,又叫外地的塑料或玻璃制品厂制作相应规格的容器。钱一平则负责进原料和指导生产,他有时候购买其他日化公司的成品进行灌制和包装,有时候干脆自行勾兑原料再灌制包装。再后来,夏树明也加入进来帮忙看厂和监督生产。

不论白天还是黑夜,厂房总是大门紧闭。谁也无法猜到,那样一大笔数额的假冒产品就在这个静悄悄的厂房内被不断生产出来。

长路漫漫的办案过程

2004年11月,苏拉杰如约来到上海查看检验产品,当他来到目的地的时候,却大吃一惊:等候他的并不是他认识的李旭耀和姚斐,而是大量的公安干警。

原来,由于当地群众举报,李旭耀的造假工厂早已被我公安人员发现。

由于意外落网,苏拉杰的心情落入了万丈深渊,他常常对看守人员发脾气,拒绝在审讯笔录上签字。他还向公安和检察人员提出许多辩护意见,来说明自己是无罪的。其中包括一条“并不知情”,苏拉杰坚称自己当时只是来内地进货的。

对于苏拉杰提出的这些辩护意见,检察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之后,检察官又来到苏拉杰面前,向他出示了我警方查获的他与姚斐的全部通信。事实确凿,苏拉杰的态度顿时收敛了许多,开始采取合作的态度。

不过即便如此,这个情况特殊在沪尚是首例的案件还是给检察官带来了许多困难和考验。本案的受害对象是国外公司,产品也都已销往国外,那么中国方面是否应该独立承办并且追究此案呢?检察官通过仔细查证,凭借所掌握的证据,认定我方完全应该对此案提起公诉并公正审理。因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在中国,受害对象也都是在中国注册过的知名品牌。

此案涉案金额不仅数量巨大,而且一笔一笔相当繁杂。检察官通过深入研究数据,列了二三十张表格,算清了半年时间内李旭耀生产并成功出口的9批货物(除去被工商部分截获的3批货物),按照最低价格换算计算出了最后结果,共计人民币143万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将收购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行为;将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行为都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特别恶劣。

根据我国法律,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本案受害对象是国际性大公司,如美国强生公司、宝洁公司、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案发后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对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