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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监管手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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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食品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提高了一系列食品质量要求,使我国出口食品频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本文主要对我国食品出口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当前对国内出口食品企业监管手段,指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旨在为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过程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出口;食品企业;监管手段

一、我国食品出口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更是影响显著,使一直在价格上拥有优势的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际上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产品扣留事件”、“多宝鱼药物残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不断降低[1]。当然,在面临这一系列事件,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进先进四品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对我国出口食品设限,如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冲击,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以2011年7月美国FDA拒绝我国出口食品情况为例,可以看出仅2011年7月,我国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产品品质问题和兽药残留超标占一半以上,可见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还需加强。

二、当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风险产品,二是高风险产品。

1.一般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1.1 供应商合格评定制度

供应商合格评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原辅料、添加剂等上游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资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过程。经供应商合格评定合格者列入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能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

1.2 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主要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制度是于2009年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39条中所提出的,至此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中强制执行。

1.3 原料辅料验证检测制度

虽然出口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均经过供应商的检测,并都对每批原辅料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为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运行,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质的安全控制,出口企业会在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再对敏感的项目交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质检总局将制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对于不在质检总局制定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确又风险性很高的产品,应要求其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也必须具有出口备案资格,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按最终出口食品的要求进行检测,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售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因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及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在最后一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性,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性的高低设置合理的抽检频率,必要时应批批检测。

三、出口企业食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

1.食品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完成,而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生产企业则由农业、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各施其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要么各部门协调不足,出现缺位监管的情况,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现交叉地带多部门抢着监管,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2.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

由于我国近年来食品出口总量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外技术法规不断更新,使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被动的应对,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而造成这种被动应对的主要原因还是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没有及时和国际接轨,以及对于国外技术法规了解不透彻造成的。

3.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际采用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有关农药、兽药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就有8千项之多,而在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方面的规定标准也有数千项,而且标准要求特别严格。相对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严格程度上,都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予以改善。

四、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

1.加大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措施

虽然我国在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产业链上进行全程监控,从生产、加工、保藏、运输、销售、出口,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食品出口企业要不断地加大对出口产品原辅料的检测工作,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质量检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食品质量标准实施监管工作,建立企业自身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加强企业政府共同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针对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提出“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程控制”的监管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监管中对于这种监管模式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出口企业对于高风险食品的原辅料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从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养殖场购进。但是作为源头的种养殖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产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此,种养殖基地应该加大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力度,结合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提高出口食品源头的安全质量。

3.明确企业责任,增强企业自觉性

在德国,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处于主体地位,企业将会为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买单,而政府检验机构则不是作为服务部门存在,而是加强管理,将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淘汰。在柏林,每年都会有近千家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倒闭。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思想陈旧以及宣传不够,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仍非常单薄,与质量安全相比,老板更为重视利润的提升。而政府监管部门则是充当了企业本应担任的主体角色,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顿整改为主,而像德国那样勒令关门的情况则十分少见。

五、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协作与努力。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手段来实现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国际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顾雯悦,李亚,等. 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安全检查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2,(5):22—24.

[2]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中国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J]. 特别关注,2008,(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