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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中的道德风险及激励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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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与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文分析了工程监理中的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业主为减少道德风险采用的监督的约束博弈行为,为完善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制度的激励机制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工程监理;道德风险;博弈行为;激励机制

根据委托―理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订立契约的行为。由于存在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业主为了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而将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管理权利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能,取得监理费。因此,工程监理中的道德风险可以理解为监理单位利用自身对工程项目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要素的投入(人力和物力)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

1.工程监理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1.1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

业主投资于工程项目的目的是尽可能通过该项目来实现自身财富或利益最大化。但监理单位不能通过项目来实现自身利益,而是基于委托合同上提供服务取得报酬,因而他们可利用掌握的资源优势来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目前的监理市场还不十分规范,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费低,导致一些监理人员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违背职业道德,选择与承包方合谋,从而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理约束机制,信息经济学正是解决对策均衡问题的有效方法。

1.2 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的不确定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的存在(如自然力作用、第三方原因影响等),使项目目标受到监理单位不能控制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不能说明监理单位的努力水平,使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归集到其他方面,避免了业主对其的约束。

1.3 业主与监理单位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委托关系中,如果人的行动不能或难以为委托人观测,那么这种“隐藏行动”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当监理人员的行为同样不能被业主观测到时,业主与监理人员之间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当然业主可以支付一定的信息费(成本) 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但有时成本太昂贵,且有些行为是无法监督的(如监理工程师的智力劳动) 。监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有界定,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和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

由于利益的不一致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等导致了工程监理过程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博弈论是研究对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的均衡问题。

2.博弈分析在业主对监理监督中的应用分析

要使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建设单位就应该对监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否有效的解决工程监理中的道德风险涉及到双方之间策略的相互作用,其实质就是一个双方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该模型中,博弈的两个有参与者即业主和监理单位,业主方的战略空间是监督和不监督,监理单位的战略空间是监理过程中尽职还是不尽职。模型中的符号表示:S表示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成本(S>0)。W为支付给监理单位的报酬,C为监理单位尽职工作所付出的成本(C的大小与尽职的程度有关,不尽职是C趋向与0),R表示监理单位尽职工作所带给业主方的效益,则双方的博弈矩阵如图一所示。

业主 监理单位

不尽职 尽职

监督 W-S,0 R-S,W-C

不监督 0,W R,W-C

在该博弈中, W一C>0,因为若W ≤C,即使在监督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也会选择不尽职,从而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只有W >C,监督才有效果。

3.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激励机制的设计

3.1 激励机制设计的基本思想

激励机制设计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调动人内在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为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诱使监理单位采取业主希望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在建筑市场中项目业主和监理企业的关系,是以经济合同的关系来维持的,所以,业主要想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体现激励机制,即在给定的不对称信息结构下,通过最优的激励合同或制度的安排,使得监理人的利益与项目业主的利益相一致。设计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的激励合同,第一个约束条件是个人理性约束,又叫参与约束,也就是说要使监理单位有积极性参与进来。第二个约束条件是激励相约约束,也就是说,要使监理单位有积极性按照业主的希望,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另外,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的管理绩效给予适当的奖励。

因此,业主方应进一步完善对监理单位的显性激励机制和隐形激励机制的设计。

3.2 监理中的显性激励机制

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程度很难被观测到,按照他的努力程度给予报酬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难度,为了让其选择业主希望的行动,业主必须根据可观测到的结果来进行奖惩,这样的激励机制被称为显性激励机制。

目前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均没有体现出激励机制的作用,监理单位不承担工程方面的任何风险,收入基本固定且不与风险挂钩。因此,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不道德行为,让业主承担由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失。业主采取显性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让监理单位承担部分风险,同时得到与风险对等的报酬,提高他们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积极性,减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不道德行为。因此,业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奖惩方式,将过去固定监理费的方式转变为基本费用和风险补偿两部分。后一部分根据监理单位的努力程度确定。这样一来,业主在采取监督约束时加上显性激励措施,从而减少了监理单位的非道德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3.3 隐性激励机制

工程监理中的隐性激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业主在监理市场上选择监理单位时,主要是根据其过去的业绩和表现情况,并判断其价值和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力的高低,从中选择合适的受托方。这使得监理单位会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为了给业主和在同行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他们也会尽职的工作。第二是信誉效应。任何一个组织,不可能不同社会保持相对稳定、长期的关系。这个时候信誉是他们重要的资本。业主可以及时、公正公平地对监理单位的业绩进行表扬(结合显性激励),从而诱使监理单位在业主和在同行面前建立起他们的信誉。这样,即使业主不在,监理单位为了维护他们的信誉,也会尽职地工作。

4.结束语

为了确保业主方和监理单位交易前后双方的利益均衡,设计一种合理的契约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要建立一种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机制和通过最优的激励合同或制度的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目标一致。合同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准确客观地评价。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减少道德风险,也只有准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使激励产生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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