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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位于阿拉伯半岛最南端,西临红海,南靠亚丁湾和阿拉伯海,辽阔的海域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海洋生物,是众多外国渔业公司激烈竞争的渔场。2003年也门新一届政府对渔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突如其来的变化使外国渔业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乃至到了无法立足的地步。今后我国渔业企业如何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发展战略,在也门进行渔业合作,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问题。
也门渔业资源与生产状况
也门有2500公里长的海岸线,大陆架面积约700平方公里,在这片平均水深不超过200米的大陆架上大约生长着250个鱼种,可开发利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在70种以上,目前只开发利用了40-50种,很多有经济价值的鱼类仍未开发。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也门近海全年可捕捞的主要经济鱼种有石斑鱼、金梭鱼、金线鱼、鳐鱼、鲨鱼、金枪鱼、带鱼、沙丁鱼和凤尾鱼等,此外还有经济价值较高的软体类墨鱼、鱿鱼,以及甲壳类的龙虾和对虾。
在也门沿海9个省份从事传统捕鱼的渔民有6万多人,靠渔业为生的人口有40余万,约占全国人口的2.1%。每年鱼产量一般保持在10-15万吨,其中小部分出口,大部分则在本地消费或制成农业肥料。每年的鱼产总值一般在1亿美元左右,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
渔业是也门增加非石油出口及确保几十万人口生存和减贫的重要领域,近年来也门政府和主要国际援助机构都十分重视也门渔业的发展,加大对渔业的投资,期望渔业能有较大增长,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2001-2005)渔业领域计划年增长率为13%,鱼产量达到24.8万吨,产值增加11.8%,出口增长11.5%,到2005年鱼产品出口达到3.8万吨。
从前三年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看,远远超出了预定计划,2001年产量为14.2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4.5%,当年总产值1.5亿美元,2002年产量提高到17.9万吨,比上年增长26%,当年总产值约1.7亿美元,2003年鱼产量提高到22.8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7.3%,当年鱼产总值约2亿美元。
也门的渔业政策
也门渔业资源部是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渔业政策,管理渔业项目、企业、科研等,在亚丁、木卡拉和荷台达三大港口城市设有分部。
南北也门于1990年实现统一后,1991年颁布了《海洋水生物法》,其中包括捕捞管理、产品质量控制、加工销售、养殖、违规处罚、渔具规定及许可证发放等。之后,又陆续了配套实施细则,对有高价值的龙虾、对虾、墨鱼捕捞和工业捕捞的收费、鱼产品出口等均做了明文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亚丁湾和红海捕捞均在5海里以外;不得在水深40米以内进行拖网作业;不允许往海里弃鱼;每艘工业捕鱼船须有两名官方派出的观察员进行监督;鱼网网眼不得小于75mm,只许使用单层网;工业捕捞不得捕虾;捕虾期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捕捞龙虾使用鱼笼;每年5月及8月15日至9月30日为墨鱼休鱼期;每年5月为墨鱼调查期,确定当年可捕量;实行渔业免税,鱼产品出口时交纳货值2%的质检费;向渔业资源部交纳规定费用获取捕捞许可证等。《海洋水生物法》在历年执行过程中虽出现过不少问题,但自公布之日起一直在延用。
也门丰富的渔业资源招来了许多外国渔船到也门海域进行工业或机械化捕鱼作业(即使用较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打捞的鱼货在船上直接进行分检、包装和冷冻),对当地渔民形成竞争,因此,海上武装抢劫、渔业纠纷时常发生。
2003年上半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也门政府委托渔业资源部派出多个调查组到沿海省份对渔业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认为在渔业领域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国渔船野蛮的工业捕捞(使用拖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往海里抛弃大量价值不高的死鱼,与当地渔民争夺资源影响渔民生计,毁坏当地渔民传统捕鱼网具,不遵守休鱼期规定,违章进入禁渔区作业,有的渔船无证捕捞,船上雇佣持枪武装人员,以及贿赂海上巡逻军警等。
鉴于此情,渔业资源部开始调整渔业政策。5月25日,渔业部33号决议,授权沿海9省的地方政权对所属渔区的工业捕捞作业渔船实施直接的海上监督,决议还规定各省渔业厅对违章渔船收缴罚款的50%上缴国库,25%地方委员会留用,另外的25%作为渔业部发展基金。6月1日,了第34号决议,规定工业捕鱼船只能在红海、亚丁湾、阿拉伯海6海里以外进行捕鱼作业,并要求各省渔业厅坚决依法处置违章渔船。7月2日,也门总理召开内阁扩大会议,讨论加强也门水域捕鱼船只的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措施等问题,会议强调要运用一切惩罚措施,包括吊销屡次违反捕捞协议的企业的许可证等。
更为严重的是7月27日出台了《海上监察和工业捕鱼船违章罚款条例》,其中规定了22项违章罚款,处罚最重的是无证捕捞,一次罚款50万美元,外国渔船几乎寸步难行。
也门新渔业政策的利与弊
也门政府去年连续调整渔业政策,给在也门海域从事捕鱼作业的外国渔业公司沉重打击。禁渔区的加大让外国渔船无法再进行捕捞作业。这些年来外国渔船之所以蜂拥而至,集中到亚丁湾海域,主要是这里生长着备受欧洲和日本欢迎的墨鱼,其肉质上乘,一吨好墨鱼可卖到2500美元左右(一般杂鱼一吨仅售几百美元),年产可达1万余吨。墨鱼一般在沿海大陆架3海里以内活动,因此,也门出台的新渔业政策限制了外国渔船捕捞墨鱼作业(捕捞其他鱼种入不敷出),也就是限制了外国渔船在也门的生存。
也门渔业政策的大调整,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保护了也门渔业资源,维护了当地渔民的利益,但实际上对也门经济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影响也门渔业出口。也门共有1.4万条渔船,至今没有一条机械化工业捕鱼船,一直沿用传统的捕鱼方式,使用小型机动渔船(2名渔民操作),船上没有加工设备,捕到的鱼货在船上用冰块保鲜,靠岸后再进行分类包装进冷库冷冻,这样的捕捞量小,保鲜程度差,不适合大量出口,大多只能在当地市场销售或制成农业肥料。传统捕鱼方式一般占到也门全年捕鱼总量中80-90%。
进入也门捕鱼的外国渔业公司全部采用机械化拖网捕鱼作业,捕捞的鱼货在船上即刻进行分捡冷藏,上岸便可出口,这样的工业捕鱼在也门捕鱼总量中仅占10-20%。自上世纪90年代始,来自埃及、索马里、新加坡和台湾的渔船便开始在也门海域进行机械化捕鱼作业,之后,不同国别的船只相继汇集也门海域,最多时共有113条(1999年)外国拖网渔船分别在亚丁湾和红海作业,这些船分别来自中国、西班牙、埃及、索马里、俄罗斯、韩国、泰国和我国台湾。2002年也门渔况不景气时也有70余条外国渔船在也门海域作业。从外国渔船作业情况看,由于是受季节和重点鱼种的限制,虽然每年捕捞量不大,但鱼货每年几乎全部出口,占也门海产品出口比例很大,最高时可占到100%(1998年)和98.5%(2000年)。
从表2可以看出,外国工业捕鱼占也门渔业出口的绝对优势,只是去年下半年出台新渔业政策,渔民积极性提高,鱼产丰收,形势有变。尽管出口一时增长,如上所述,传统捕鱼方式保证不了鱼的质量,其出口收入也是有限的。
其次,造成也门渔业资源浪费。也门有关方面称外国渔船在也门海域的工业捕鱼破坏了也门海洋生物,破坏了渔业资源。萨那大学农学院莫赫丁博士去年在其《渔业领域投资》的研究报告中说,也门每年的可捕量在40万吨,近几年每年的实际捕捞量平均只占可捕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机械化拉网捕鱼作业不可避免地会对海洋生物造成一定的破坏,可是从过去几年的捕鱼情况看,除个别年份外,外国渔船的捕捞量在也门每年总捕捞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见表1),这个数量对也门海洋生物根本构不成大的破坏。此外,经济价值较高的软体墨鱼有其独特的繁殖快、寿命短的特点,如果外国渔船不参加捕捞,单凭当地渔民落后的传统方式捕捞数量有限,生长周期短的大部分墨鱼自然死亡,造成渔业资源浪费。
第三,国家经济受损。在渔业领域里,也门政府靠发放捕鱼证和鱼货分成等获益,每年在这方面的收入有上千万美元。仅我国渔业公司1998-2002年五年间就累计向也方上缴了2227万美元,最高年份(2001年)一年就上缴了825万美元。外国渔船的离去不仅使也门政府的这笔可观收入化为乌有,而且当地渔民捕鱼质量影响鲜鱼出口价格,出口收益相应减少。
第四,当地渔业公司受损。很多当地渔业公司不直接从事捕鱼业务,而是充当中间商的角色,靠向外国渔业公司出售捕鱼证(有效期一年)、与外国渔业公司合作及提供陆上服务获利。也门新渔业政策的出台,让这些当地公司无事可做,无利可图。
第五,也门社会利益受损。如上提及,也门渔业领域从业人员有几十万,新渔业政策造成渔业萧条,鱼货出口下降,大量人员失业。如我国几家在也门的渔业公司从1998―2002年五年里平均每年安排数百也门人就业,每年支付工资奖金几十万美元。
我国与也门的渔业合作
中国水产远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水)1993年作为我国第一家渔业公司首次进入也门海域,与当地一家私营公司进行渔业合作,1994年也门爆发内战,中水公司撤出也门。
1995年3月也门渔业部长访华,中也双方签定了两国政府渔业合作协议,中水公司派出10条渔船再次进入也门,其中6条船与也渔业资源部合作,执行两国渔业合作协议,另外4条船继续与当地公司合作。1998年2月也门渔业部长再次访华,农业部代表我国政府同对方签定了《中也两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和《中也两国渔业合作议定书》,同时,作为中方实施中也渔业合作的单位――中国水产远洋渔业公司同也渔业部签定了《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共同在也门海域进行科学考察、我方负责培训也方渔政人员、提供科研和教学器材、我方派遣16条渔船在也门海岸线3海里以外从事捕鱼作业、探讨在渔业领域里的各种合作、由中水公司同也国营渔业服务销售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中方承担原我国援建的亚丁800吨冷藏库的维修等,并且规定每两年召开一次渔业会议,讨论执行情况,两个文件有效期均为5年。
从过去几年双方执行《协定》和《议定书》的情况看,渔业合作状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受也门对工业捕捞政策调整的影响,造成双方合作不协调。其次,鉴于也门渔场狭窄,有经济价值的鱼种资源有限,我国农业部虽然严格遵守《协定》,“悬挂中国国旗的渔船入渔也门必须要得到中国农业部的批准”,严格限制进入也门渔场的中国渔船的数量,可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更多的企业瞄准国际,走出国门,向外发展。但由于相应的措施和约束机制跟不上,导致我国企业在国外相互竞争,导致企业经济受损,对外影响恶劣。
1998年上海、舟山、福建等渔业公司的渔船先后来到也门,与当地渔业公司合作捕鱼,当时在也门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有43条。鉴于此情,也门政府立即调整策略,强行提高利润分成比例,并为保护渔业资源延长休渔期,使我国渔业公司无利可图,除了中水和上海一家渔业公司(以下简称上水)外,其他公司纷纷撤离也门,留下的公司当年亏损高达几百万美元。
1999年,作为代表中国政府合作的中水公司通过与也渔业资源部艰苦谈判,双方达成了按船的净吨位上缴渔业部分成款和分几次缴纳的新协议,这样才改变了公司的恶劣处境,但是工业捕鱼的禁渔区由原来的3海里以内改为5海里以内。这样一来,渔业公司在也门处境仍然很艰难。
2001年大连一家乡镇企业的渔业公司(以下简称大水)进入也门,第二年又增加了多条渔船。可是在也门从事捕鱼作业的外国渔船主要以捕墨鱼为主,墨鱼主要集中在亚丁湾一带,随着生长时段的变化,鱼汛时好时坏。2002年也门渔汛不好,三家渔业公司(中水、上水、大水)严重亏损,有的还借债度日。
2003年也门海域墨鱼形势见好,各公司有望获益,可是也政府上半年换届后渔业政策大变,地方政府权限加大,海上监察加强,7月份还出台了工业捕鱼船违章罚款条例,沿海地方政府为了各自利益借机扣船、扣人、抢劫、罚款,甚至发生人员伤亡事件,一时之间使三家渔业公司的几十条渔船陷入困境。至去年底,我国渔船全部安全撤离也门,结束了在也门的渔业合作。
如何面对挑战
也门政府对工业捕捞的心态也十分矛盾,政府把禁渔区和禁渔期一再扩大和延长,但是在实际监管中为了各自的利益时紧时松,去年调整渔业政策也是迫于多方压力所致。新渔业政策经过近一年的“实践”,从上到下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政府每年损失几千万美元的收入,众多的就业机会失去,很多人怨声载道。今年4月下旬也门渔业资源部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也门要对工业捕鱼进行重新认识,重新调整,也门需要工业捕鱼,需要自己的工业捕鱼船,并称也门有关机构在组织人力研究新策略,准备重新调整渔业政策。由此看来,也门的渔业政策可能要有所松动。
如何面对也门渔业政策的变化,我国在也门从事捕鱼活动多年的渔业公司应对过去的捕鱼做法进行反思、研究,调整今后在也门的捕鱼战略,再次打进也门渔场,争取更大作为。
1.采取大规模的工业捕捞不可避免自然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因此,我渔船今后在也门进行的工业化捕鱼作业规模应缩小,尽量避免造成也门渔业资源的较大破坏,继续由我国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监督、农业部控制入也渔船数量,对不服管理的公司应有严厉有效的惩罚措施。
2.渔业公司想要在也门长期站住脚,就应该考虑与也门的相关省份进行渔业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可对当地有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共同组建渔业公司或投资建厂,对低值鱼货进行加工增值。这样既避免了向海里抛弃低价鱼的现象,又解决了部分当地渔民的就业问题。
3.也门现有的渔业企业,从初期的传统捕鱼到冷藏、加工方式都很落后,可考虑对渔业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实物援助,培训渔业技术专家,营造良好的捕鱼环境。
4.我国在也渔业企业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也门渔业政策,不能为一时的利益影响长远利益,为本企业在也门树立良好的声誉。
总之,我国和也门政府签订有官方渔业合作协定,我国渔业企业过去又是也方渔业领域的主要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应该在也门渔业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寻找对双方都有利的突破点,不单是考虑也门官方的利益,更要兼顾捕鱼区地方政府和渔民的利益,以投资换资源,以技术换资源,以援助换资源,以声誉换资源,争取在也门渔业领域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