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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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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

(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

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

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开来,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间接地对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 条、39 条、40 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我国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没有西方国家发达,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淡薄,一般层面的公民还不清楚什么是隐私权或者说一知半解,也就无从涉及法律保护,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仍然没有察觉。二是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隐私权。我国法律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只是规定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设想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一是建议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非法刺探、宣扬、披露、公开公民的隐私。”如果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势必引起广大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身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二是建议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增加以下内容:确认公民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用列举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定。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证据法》规定: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仅认为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物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提供及调查收集、审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原因如下:隐私权涉及敏感的个人问题,不经合法收集的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和权利的滥用。学理上衡量是不是权利的滥用的标准是侵犯一种权利能否带来更大的效益和是否别无选择的必须采取侵犯该权利这一方式,如果不能做到,这种行为就不具备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导论.群众出版社.1997.4:1.

[2]张莉.论隐私权.载徐显明主编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2:387.

[3]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