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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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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省青岛市政府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和地方性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 《新京报》)

教育既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学生犯了错误,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有权力和义务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但到目前为止,除了新闻中提到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还没有哪个规章将“惩戒”合法化。尽管各种教育法规也提出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但也不敢明确提出教师可以惩戒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到“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写明班主任可以惩戒学生。

我国古代私塾用戒尺教育学生,其实也是一种惩戒教育,如今提倡赏识教育、鼓励教育,导致这一传统逐渐淡化了。实际上,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本质区别的。体罚会给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比如殴打、恐吓、挖苦学生等,而惩戒则是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如严厉批评、口头警告、打扫卫生、短时罚站、写反省等。惩戒对学生身心一般不构成伤害,通过惩戒,学生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

当然,如果不注意边界和尺度,惩戒也有可能沦为体罚与变相体罚,这或许正是相关部门闭口不谈惩戒合法化的原因。因此,要想促使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让老师敢于实施惩戒教育,相关部门必须将惩戒的规定细化,明确惩戒的方式、范围和分寸。

不少国家对惩戒教育的规定非常细化,有的规定在我们看来几乎就是一种体罚,但因为其操作性较强且公平公开,所以学生及家长普遍能接受。韩国规定教师可以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教育,但在实施体罚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要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学生还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并且体罚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韩国还规定,对小学、初中生进行体罚教育,可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体罚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腿部,等等。美国、英国也有类似的详细规定。

根据国内的法律规章,国外的这些做法已经涉嫌殴打学生,我们难以照搬。但是,他们将惩戒教育作科学细化处理的思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遵循教育科学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哪些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尽量扩大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权限。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过于繁琐,但教育本身就是一项潜移默化而又十分繁琐的事情,不可能走捷径、图省事。

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责任,却没有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利,这种责权不统一的局面,导致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进退两难,既不敢不管,又不敢放手管。笔者甚至认为,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教师未能获得惩戒的合法授权,不敢大胆实施惩戒教育,才会造成一些学生有恃无恐,围殴老师、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惩戒教育并非可有可无,面对严重犯错、过分出格的学生,该严厉时就要严厉。如今,青岛市算是开了个好头,但还应该把惩戒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让教师操作起来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