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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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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文试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意义、我国实施的现状及改善方式等多方面论述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机关,立法,纳税人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概述

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程序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它表现为权力服从关系,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深入研究。在税收实践过程中,由于税收行政形式的不断更改,虽然其目的是提高征税人的效率,为纳税者更好的服务,但基于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原则,客观上给更易给公民的利益带来侵害。同时,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又由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往往有预见性对行政部门有所信赖,因此这种信赖所产生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存在极有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三法系四法域的国家,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港澳台地区都体现出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高度重视,在台湾地区,《诉愿法》、《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提到信赖利益保护,甚至在判决中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使用。而大陆地区的起步较晚,《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虽有所提及,但是重视程度太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依据,使用频率也较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因缺乏法律依据,经常发生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而无处得到保护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缺乏的原因

(1)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起步晚,依据不充分。相比德国等法律系统发达的国家,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单独的原则立法出现,而我国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近几年才开始起步。由于外部的重视不足,加上起步晚

(2)公权和私权地位的不对等。由于征税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和私权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私权服从于公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公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虽然我国现在市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国家,但是这种公权之上的思想依旧根生蒂固。当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权机关本能性的打压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在于中国人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思想,这也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3)纳税人缺乏信赖利益保护的知识。同样是因为公权的强势地位,中国人往往缺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反应。面对公权力,公民缺乏勇气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对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国家的重视都不够,更不必说是普通公民。面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屈服,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有时会想通过“找熟人”的找关系方法去解决问题,而并非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利益。

四、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改善方法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保障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有法可依。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法体制,才能够使税法更加稳定,纳税人对税法的预见更加准确,避免税收行政政策时常变化带来的预见错误,减少纳税人的此类损失。同时,将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在税法中体现,使公民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在发生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规范税收工作的执法。在征税行政行为中,往往发生由于征税方擅自改动或停止某些有关税收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导致纳税人因信赖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征税机关在进行此类行政活动改动的时候应该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考虑进去,权衡此类活动会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预期的错位或不便。将税收执法规范化,有利于在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破坏的时候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可以使税收行政行为的更改更加严谨。

纳税活动原本就是让纳税人出钱,在经济学中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纳税人,必须会去考虑这种纳税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收益。虽然纳税行为是无偿的,但是征税机关只有做到征税公平合理,才能让纳税人心甘情愿的纳税。同时,我国大力提倡建设服务型纳税机关,这样能使纳税人更加愿意去纳税,而不是在政府的压力之下迫不得已去纳税。做到征税行为的透明化,有利于纳税人了解纳税动向,转变纳税机关代表公权力而处在的强势地位,使纳税人愿意去纳税。

(3)建立详尽的补偿标准

当纳税人信赖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需要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详尽地补偿标准来指导相关的执法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完善的纳税信赖利益补偿标准能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提高征税行政机关行为的公信力,消除不安定因素,而且还可以促使税务行政主体在制定政策,设立、变更税务行政命令等施政工作上能更多地考虑社会经济成本和法治要求,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注重税务行政程序。税务行政程序事实上是税务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联系的纽带,税务行政程序要求税务行政主体作出决定时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给与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从而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增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主体的信任。由于传统文化对我国的影响。征税机关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这就导致一些征税人员,这些行为都会对征税机关的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抵触情绪,其结果便是纳税人不愿纳税。注重税务行政程序,加强税务机关的透明度,有利于建立形象积极向上的正面的税务机关。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2]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