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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我们以何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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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由“苏丹红一号”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两会上的焦点话题之一。而实际上,劣质食品的存在状况和对人身所造成的伤害――不管是已经显现出来的,还是尚未被发现的,可能都比我们所已知的情况厉害得多。因此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对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作出相关规定,增加劣质食品制造者的“风险成本”已迫在眉睫。

从英国开始的全球回收含致癌“苏丹红1号”食品的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强大威力。西方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起步很早,1851年,法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防止伪劣食品的法律――《取缔食品伪造法》。多年以来,在严管食品安全方面,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食品安全还是得靠重罚。

日本:生产过程全记录

案例:数年前,日本发生过56名学生在旅行中集体食物中毒的事件。当时,这些学生吃了旅馆的早餐之后,出现了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卫生部门立即着手进行调查。

通过医学检查很快发现,问题出在学生早上吃的香肠上,上面有能产生肠毒素的金黄葡萄球菌。凭借完善的标签制度,卫生部门轻松地找到了香肠生产厂家、香肠的生产批号、原料产地及相应的原料批次。在确定了原料和加工过程都符合卫生标准、质检报告合格后,他们把目光转回了旅馆。最后发现,旅馆在买进香肠后的两天内,长时间置于室温之下,金黄葡萄球菌大量增殖,最后导致食物中毒的发生。在这次事件中,让人关注的不是旅馆的失职,而是事件查明的迅速。这完全归功于日本有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使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方便地“追根溯源”。

德国:召回制度分三级

案例:2004年10月,德国奶制品公司亨特格尔收到消费者投诉,称一些婴儿在食用该公司的豆粉后出现了健康问题。在德国“食品召回委员会”的监督下,亨特格尔公司展开调查,发现在自己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肠杆菌,这种细菌会危害免疫力低下的新生儿。他们随即以最快的速度了针对这些产品的“召回令”。

亨特格尔公司在事发后立即讲明原因、召回产品,看似损失巨大,实则避免了对消费者损害的扩大,又尽可能地维护了企业的诚信。作为德国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召回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建立了,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韩国:造伪劣食品10年内不得营业

案例:2004年初,韩国出现了“饺子风波”。当时,有人披露一家饺子馅生产公司用变质的萝卜做成饺子馅,然后销往饺子制作公司,流入市场。

饺子事件发生后,韩国民众纷纷要求企业回收劣质产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反对声浪之高,使政府不得不修改了食品安全法规,加重了对制造和销售有害食品的惩罚力度。首先,加大对假冒名牌食品的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其次,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个人会被定为“保健犯罪”,所处刑罚最高可到10年,罚款2亿韩元(约合143万元人民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除吊销营业执照以外,10年内禁止再重新营业。这些惩罚措施对厂家来讲是致命的,生产企业因此变得仔细谨慎、如履薄冰。

我国在食品卫生的监管上亟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很有必要学习国外的有益经验。国外的经验表明,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有效监管主要是放在生产和流通这两个环节,而且是在事前监督。比如,美国和英国是定期对所有食品生产厂商和流通领域的商家进行抽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发出警告和整改,并严格按食品安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惩罚。英国这次公布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产品清单,下令召回上述食品的警告就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各商家必须要在2005年2月24日中午之前停止供应被污染食品清品上的474种食品,否则这些商家将被。

有鉴于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有综合性、覆盖范围广、操作性强、解决交叉和重叠、避免矛盾并且制裁措施严厉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严格执法。这样,我国公民所担心的食品安全才有望得到改善,不再为明天该吃什么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