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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半夜逃跑”并非金融危机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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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文件对于非正常撤离进行了认定,并提出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要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工作。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少安认为,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维护我国有关主体利益,并在下一步招商引资的时候要有所选择。(1月4日《中国经营报》)

近来,从一些媒体透露的情况来看,外资出逃或“半夜逃跑”已由个案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据报道,浙江省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已超过1200家,这其中有近1/3的企业主选择了当“逃跑老板”,其中包括大部分外资企业。

据山东省外经贸厅2008年初的数据显示,在山东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人民币,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至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规模,并没有具体的数据。业内人士认为“无法统计,更坏的还在后面”。

外资“半夜逃跑”谁之过

从深层次角度看,地方政府部门过度追求“经济财政”才是外资逃跑的根本原因所在。我们注意到,在上海,在广东等很多比较大的带有品牌性的外资企业,跑的不多,即使撤离能也是比较规范的,反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型企业跑的会比较多。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实际上,这涉及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观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30年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引入了地方政府竞争机制。也就是在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给予地方财政一定的财政支配自力。地方政府由于能够享受到财政收入提高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身就具备了努力扩大财政收入源的积极性,是为主动性因素。而上级财政部门更是直接以招商引资规模、财政收入增幅作为对地方官员的重要考核指标,更加迫使地方政府去以经济财政为追求,是为被动性因素。在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一面透过竞争机制作用推动了全面经济增长,而消极的一面则是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指标而放弃了其他行政职能,不利于区域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

外资非正常撤离暴露出的正是后者的问题所在。由于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外资规模,因此在优惠政策上不断作出让步,甚至出现了外资“空手套白狼”的情况。土地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地方政府为了留住外商而以极低廉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有的外商在拿到土地后,或者转手出租,或者直接用于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继而再把原本不多的自有资金撤回本土,最终的结果就是外商用中国人的钱在中国搞“外资”。既然做的本就是无本买卖,那自然更加是来去自如了。由此,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外资的非正常撤离问题就会加剧爆发。

按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应设立相应的门槛,外资进来的时要做好核资、验资,项目审察等工作,走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规矩,尤其是中间的过程,应该有好的监管办法。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把必须进行的程序都一一省略了,从而埋下了不负责任的种子,结出了外资“半夜逃跑”的恶果。

外资“半夜逃跑”早已有之

针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这一问题,国家四部委日前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认定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的外资撤离属于非正常撤离。

表面看来,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是导致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原因。然而,有关资料显示的数据表明,全球金融危机不是主要原因。 2003到2007年,韩企撤离青岛的数量统计: 2003年的时候跑了21家,2004年的时候25家,2005年的时候30家,逐年增长,2006年43家,到2007年的时候87家,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跑的会不会更多,现在没有数字,但是起码透过这样的数字看,从2003年就开始呈现逐渐增加这样的一种态势,有可能金融危机会进一步强化它,但这并不是金融危机才有的。

有关人士说,这种情况现在有,将来也可能会更多,来来往往是正常的,因为随着中国土地成本的增加,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尤其是产业的升级,,很多想到中国依靠这些因素来挣一把的人,将来可能挣起来越来越难了,商人无利不起早,没利可图了,他就会走。

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研究中心主任邢厚媛认为:这要从韩国企业的结构来看。其实目前韩国撤走的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它们到中国来,它所具有的产业的定位,它的产业结构基本上是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土地使用成本也比较高的这些企业,它本身就不属于国家目前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鼓励的产业。

另外一个,这些中小企业,它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也比较差。撤离的韩资企业的企业业主和他们的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比较差,所以才导致了这样一个非正常撤离比较集中的局面。

新闻观察员白岩松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我觉得在经济交往如此频密的当代,任何一个企业来来走走都是正常的,但是来要有来的门槛,走要有走的规矩,如果就是不带走一片云彩可以,但是也别留下一屁股的债,尤其欠很多人的工资,所以它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

招商选资才是关键

《指引》中就外资非正常撤离给出了一些应对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的确重要,但毕竟是事后约束。事前约束在于改良地方政府竞争机制,让地方政府对“经济财政”的追求转化为对“服务财政”的追求,要让地方行政部门从经济指标考核中彻底脱身,转而注重于本地民生福祉的提升。对于有益于民生福祉的投资项目才给予批准和支持,而不利的则要坚决否定。至于具体的执行标准更应当一视同仁,根本无需再去区分外资和内资了。与其去事后追债,不如让外资进入的门槛高到足以淘汰那些鱼目混珠者,由此,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自会迎刃而解。

据悉,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企科负责人说,欧洲和美国有一种叫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你外商跑了,你公司的人也不愿意再露面,那好,可以请当地的法院来介入这件事情,来审查你的账目,你到底是真正的资不抵债、破产、亏损,还是你涉嫌非法转移你的资产,山东这些企业现在就被卡在了不能进入到审查账目,不管以司法部门的名义也好,以债权人的名义也好,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直接进入到查账的程序。有的债权人跟政府提出要求,如果这个企业经过审查以后,它的确是资不抵债,的确是该倒闭,该破产,就是一分钱拿不到也没话说,可是如果它是恶意逃债,是转移了资产以后做成一个亏损的假象,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帮助讨回债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对于“三高”产业不鼓励,还有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密集型的这种雇员很多,但是它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监管措施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出台,对于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将起到重要作用。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且事后究责固然重要,但是,地方政府应坚持招商选资才是关键,并成为招商引资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这也才符合政府执政理念朝着“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的综合体现。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还应当把防范外企非正常撤离的“关口”前移,改变那种为招商引资而不计后果,只顾自己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行为,不给外资出逃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