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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扩对中国欧盟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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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入盟的中东欧新成员国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产业结构类似,同中国在贸易领域具有较大的竞争性,东扩成为影响中欧贸易的重大事件。本文对东扩之后中欧贸易的发展分别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认为尽管理论分析的结果不容乐观,但是实际上由于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东扩之后中欧贸易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本文还对东扩对中欧贸易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必须要高度重视这些负面影响,并对东扩后中欧贸易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东扩;中国;欧盟;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2-0116-05

一、引 言

2004年5月1日,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前东欧集团8国与塞浦路斯、马耳他一起正式加入欧盟,这是欧洲开始一体化进程以来的第5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东扩后的欧盟成员国增至25国,拥有4.5亿人口,经济总量、贸易总额和对外投资额分别占全球的25%、35%和36%,是现今世界上规模最大、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而且,与以往的4次扩大不同,此次扩大吸纳的新成员国大都是原经济转轨国家,尽管这些国家先后经历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经济转轨过程,但是这些新成员国与原有成员国在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由于中国和这些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产业结构类似,在对欧盟老成员国出口方面具有较大的竞争性,东扩成为影响中欧贸易的重大事件。

二、东扩对中欧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

1950年,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Jacob Viner)在《关税同盟问题》(The Customs Union Issue)一书中开创性地提出了“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的概念。所谓“贸易创造”,是指区域经济集团建立以后,成员国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产品从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转往成本较低的成员国生产,从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新的贸易得以“创造”。所谓“贸易转移”,是指区域经济集团建立以后,对外实行保护贸易,导致从外部非成员国较低成本的进口,转向从成员国较高成本的进口,发生贸易“转移”。东扩发生在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发达的西欧国家集团和以农业为主的较不发达的中东欧国家集团。两者产业结构差异很大,相互间的竞争性较小、互补性较大,所以从理论上讲,这种“农业国和工业国之间组成的关税同盟主要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使非成员国的市场份额转向成员国”[1]。鉴于中国与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贸易结构、技术含量水平相近、产品可替代性高等因素的存在,从理论上说,东扩很可能产生较大的贸易转移效应,即欧盟老成员国可能会转向新成员国进口一些原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不利于中欧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

三、东扩对中欧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尽管关于东扩对中欧贸易影响理论分析的结果不容乐观,但是实际上,东扩实现之后,中欧贸易仍然保持了快速的增长势头。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25国、欧盟15国(欧盟老成员国)的出口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增速一直保持在30%左右。而且2004―2007年,在仅仅4年的时间里,中国对欧盟25国、欧盟15国的出口贸易均翻了1番(如表1所示)。

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东扩之后中欧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而全盘地否定理论分析的结果,事实上,东扩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只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共同作用,这种贸易转移效应被削弱了,进而未能对双边贸易的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东扩之前欧盟15国和中东欧10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贸易自由化,相互间的贸易规模也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扩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Krueger(1995)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形成关税同盟之前,两国之间已经存在大规模的贸易往来,就更可能产生较高的贸易创造和较少的贸易转移[2]。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就已经开始为实现东扩做准备,从1991年12月到1994年12月,欧盟先后分3批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签订了为期10年的《欧洲协定》。《欧洲协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10年内,通过缔约国之间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最终在欧共体和这些联系国之间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为东扩的实现做准备[3]。另外,根据不对称贸易自由化原则,欧盟率先于1997年1月1日完全取消了来自中东欧大部分国家进口品的关税,2002年完全取消了欧盟向中东欧10国的出口关税;2002年,中东欧国家也采取了同样举措[4]。据此,1995―2003年,欧盟15国与中东欧10国的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从976亿欧元猛增至2 701亿欧元,扩大了约2.8倍。同期,欧盟15国从中东欧10国的进口增长得更快,从444亿欧元猛增至1 399亿欧元,扩大了约3.2倍。可见,东扩前,欧盟15国与中东欧10国之间的贸易规模已经达到了很高程度。所以,按照Krueger的观点,在东扩的准备过程中不断扩大的欧盟15国和中东欧10国的贸易规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扩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进而也就降低了东扩导致中欧贸易额下滑的可能性。

第二,虽然中国和中东欧10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产业结构相近,对欧盟15国出口产品结构类似,但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对欧盟15国出口的大宗商品各具特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扩对中欧贸易的不利影响。如表2所示,中东欧10国对欧盟15国出口的农产品和矿产品是中国的近4倍。但是,由于中国对欧盟15国出口的农产品、矿产品在中国对欧盟出口中的比重很低,不足5%,所以,东扩产生的农产品、矿产品的贸易转移效应不会对中欧贸易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对欧盟15国的出口均以制成品为主,制成品占出口总额分别为95.7%和88.6%。但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对欧盟15国出口的大宗制成品并不完全重合,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都有自己的强项。表2表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对欧盟15国出口最多的制成品均为机械及运输设备,分别占制成品出口的45.8%和57.4%。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中国在办公通讯设备上具有很强的优势,中国对欧盟15国出口的办公通讯设备是中东欧国家的2倍多,所以,东扩产生的此类产品的贸易转移效应不大。中东欧国家在汽车制品上具有显著的优势,其对欧盟15国出口的汽车制品达到255.3亿美元,约占其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的22%。但是由于中国对欧盟15国出口的此类产品数量并不多,仅占中国对欧盟15国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的7%,所以东扩引发的转移效应对中欧贸易关系的影响并不大。另外,东扩对中国对欧盟15国纺织品、服装和其他消费品出口的贸易转移效应很小。中东欧10国中的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曾经长期奉行区域性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其产业结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普遍在轻纺、食品、家电和日用品生产方面能力不强,大部分依赖进口。这意味着约占中国对欧盟15国出口制成品4成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消费品不会因为东扩而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东扩对中欧贸易的不利影响。

第三,贸易转移效应只是东扩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静态影响,而东扩产生的动态影响也为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贸易转移属于静态分析的概念,并没有考虑到时间因素和一些重要因素的变动过程,所以贸易转移效应只是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的静态影响。但是实际上区域经济集团建成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重要的因素,如收入、技术水平、贸易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所以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也会产生动态影响。事实上,欧盟东扩之后中欧贸易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东扩产生的动态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东扩之后,中东欧国家原来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拥有25个成员国的欧盟统一大市场。在统一大市场上,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相互自由流动,各国企业不得不面临着来自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更为激烈的竞争。随着市场竞争性的不断提高,比较价格作为相对稀缺性指标的可靠性也在不断增强,欧盟成员国可以将原来生产某种产品的资源转移到更具优势的部门,改善统一大市场内部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市场竞争性的提高还会刺激欧盟内企业改组和产业合理化,推动企业积极改善管理,广泛使用先进技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可见,东扩增强了成员国的经济活力,促进了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这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成员国的需求,当然也包括对外需求。在此情况下,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自然会成为上上之选。(2)东扩后,交易成本和市场开发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中欧贸易的发展。东扩之后,欧盟25个成员国实行单一关税,10个新成员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从9%降至4%,它们与欧盟老成员国一样,跻身于低关税国家的行列,这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与欧盟成员国的交易成本。另外,东扩以后,中东欧国家良好的地理位置也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例如,中国产品通过海运从克罗地亚的里耶卡港、斯洛文尼亚的科佩尔港、罗马尼亚的康斯坦察港、波兰的格丁尼亚和格但斯克港口进入欧洲中心,要比从欧洲北部港口进入欧洲中心缩短数天的航程,能大大降低外贸运输成本[5]。而且,东扩后,欧盟25个成员国实行统一的贸易规则、统一的行政手续。在欧盟统一的贸易管理体制下,欧盟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欧盟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地简化了中国商品在欧洲范围内的操作程序,大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开发成本。(3)东扩以后,欧盟的消费层次比以前更为广泛,为我国企业占有欧盟市场提供了契机。此次吸纳的10个中东欧新成员国与老成员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相互间的收入差距悬殊,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以平均购买力计算,即将入盟的10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现有成员国的40%。因此,东扩之后,欧盟市场需求更具多样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某些中国企业进军欧盟市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四、东扩对中欧贸易发展的负面影响

虽然东扩之后中欧贸易仍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东扩并没有改变欧盟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具有的“内外有别”的鲜明特征,东扩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仍然要以牺牲非成员国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中国的利益。尽管由于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这种负面影响目前尚未能影响中欧贸易关系的大局,但是这种负面影响确实存在,而且还有可能对今后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一,东扩以后,不仅中国与中东欧新成员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失去效力,变成一纸空文,而且欧盟现有的一整套对华贸易政策与措施也自动延伸至中东欧新成员国,使得对华技术壁垒、反倾销措施与配额适用的范围扩大,损害到中国的利益。(1)入盟前,中东欧新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较为宽松;入盟后,新成员国开始执行欧盟现有的10万多个技术标准,大大地抬高了中国产品进入的“门槛”。而且,为了给自身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业争取一段宝贵的时间,帮助其在日后实现超越,中东欧新成员国在同中国打交道时也会严格地采用欧盟较高的技术标准,将中国产品挡在欧盟市场之外。(2)东扩后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也将自动延伸。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法律手段,而且它可以有效地阻挡以低价策略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产品,因此一直都是欧盟老成员国偏爱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东扩后,中东欧新成员国也将引入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对从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也会对中国产品出口欧盟造成一定的打击。(3)东扩后某些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等)将受到欧盟的配额限制。按照歧视性的《多种纤维协定》(MFA),欧盟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纺织品、服装进口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东扩后,配额限制将自动适用于本无限制的中东欧新成员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些国家出口相关产品的中国企业的利益。

第二,东扩进一步完善了欧盟内部的产业分工体系,使得盟内贸易的地位更加突出,对于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欧盟老成员国在工业制造领域尤其是重化工业和机械车辆等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是其偏高的劳动力价格制约了这些产业的持续发展。新入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因曾经长期奉行区域性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在机械、化工等产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比如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机械制造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匈牙利的医药工业;捷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和波兰的汽车制造业。而且,中东欧国家的劳动力还具有素质较高、价格低廉的特点,加之东扩后盟内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中东欧国家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大大提高以及地理位置、社会传统、文化习俗及语言等方面与老成员国差异较小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东扩产生了十分明显的互补效应,中东欧国家迅速转变成为欧盟的制造业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了盟内的产业分工体系。随着欧盟内部产业分工体系的日益完善,欧盟经贸循环的区域内部性和相对独立性日渐增强,盟内贸易的比重随之逐步提高,从2001年的62.7%上升到2007年的66.1%。盟内贸易比重的上升意味着在东扩后欧盟的市场格局和外贸利益更加偏重于中东欧国家,这势必会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较其他供应地同类产品更具优势,进而给中国出口的同类产品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不仅如此,在入盟准备过程中,这些中东欧国家就已经着手按照欧盟的市场和消费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标准,稍加时日,这些国家将会为欧盟市场供应技术含量更高和质量更佳的产品,进一步扩大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优势,使得盟内贸易的地位更加突出,这显然会对中国对欧出口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

第三,东扩之后欧盟的贸易保护倾向有所加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欧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东扩之后,中东欧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竞争力均不及老成员国,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相当于欧盟现成员国平均值的46%,即使是它们当中最富有的斯洛文尼亚,也仅占这一平均值的74%。张晓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2004年欧盟15国和欧盟25国的泰尔指数分别为0.005和0.030[6]。这意味着中东欧新成员国的正式加入拉大了盟内区域差距。因此,实行内部整合,缩小盟内区域差距成为欧盟在经济上消化东扩成果的首要任务。入盟后,中东欧新成员国必须执行盟内统一的关税税率、贸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国家的竞争力,而且这些国家的幼稚产业也很可能会在进口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些都会损害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对它们的国内改革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帮助中东欧新成员国加速国内改革,加快经济发展,进而缩小区域内差距,欧盟在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市场开放政策时,必须要考虑这些国家在地域和部门上的利益关注,尽力照顾这些较不发达成员国的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加强欧盟贸易保护的倾向。由于中东欧新成员国与中国在贸易领域具有竞争性,这种贸易保护倾向势必会对中欧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东扩之前,欧盟成员国在对华贸易上的态度就已经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北欧较先进的成员国在对华贸易上的态度比较开放,反对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而南欧相对落后的成员国则主张通过贸易保护的手段来防止中国产品对欧盟有关国家的产业造成冲击。因此,更为落后的中东欧新成员国的加盟很可能会壮大后者的力量,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欧盟贸易保护的倾向,对中欧贸易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

五、东扩之后中欧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推进“科技兴贸”战略。东扩之后,中东欧新成员国在发展与欧盟老成员国的贸易中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给我国同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保住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必须要积极推进“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对欧贸易结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从注重贸易规模转向注重贸易质量,积极鼓励出口企业调整竞争策略,从以“价”取胜转向以“质”取胜,并努力地为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型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应该积极地引进先进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企业还应该努力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大力培育自主品牌,用品牌开拓市场、创造价值,在与欧盟企业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第二,政府应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国门,到欧盟市场投资,并为它们提供有力的政策、信息支持。东扩之后,欧盟内部市场的重要性提高,保护主义倾向也有所抬头。在此情况下,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到欧盟投资不仅可以绕过贸易壁垒,而且还可以获得与中东欧企业更为平等的竞争地位,提高自身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因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帮助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比如,中国政府应该加快与欧盟商签各类多边或双边政府协定,为中国企业争取与其它在欧投资的外国企业平等的待遇;中国政府可以投入人力、物力加强对欧盟投资环境的研究,帮助中国企业规避投资误区,引导它们到更适合自身特点、区位环境更为优越的欧盟国家投资建厂;中国政府还可以努力完善信息服务体系,为投资欧盟的中国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支持。

第三,中国政府应该积极与日本、韩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欧盟东扩进一步壮大了欧洲区域经济集团的力量,加之美洲区域经济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不能一味地单打独斗,必须要立足东亚,以东亚经济圈为依托,同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较量和角逐。目前,韩国、日本均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打算,中国政府应该抓住时机,积极地营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东亚经济圈,增强与欧盟博弈的实力。同时,立足东亚经济圈有利于中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而降低东扩之后欧盟保护主义倾向抬头、中欧贸易摩擦加剧对双边贸易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Brada,J.C.,J.A.Mendz.Political and Economic Factors i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J].KYKLOS,1993,46(2).

[2] Krueger,Anne O.Free Trade Agreements Versus Customs Unions[R].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April 1995,No.5084,p.10.

[3] 朱晓中.“欧洲协定”与90年代东西欧经济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24.

[4] DC for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The Economic Impact of Enlargement[Z].Enlargement Papers,June 2001.转引自张淑静.欧盟东扩后的经济一体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8.

[5] 王屏.21世纪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2).

[6] 张晓静.欧盟东扩:区域差距与经济凝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