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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01年8月17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正式设立,目前开发区内已有8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开展博士后研究的资格。到目前为止,有9名博士进站开展博士后工作。经过5年多的运行,在工作站建设、高端人才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5年来,进站的9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进行了“儿童孤独症家庭的染色体分析”,“超级电容器导电聚合物电极材料的研究”,“锂离子电池用高容量正极材料LiMo2(M=Ni、Mn)的研究”,“低温烧结Ba(Mg1/3Ta2/3)O3陶瓷的微波介电性”,“细旦纺粘法非织造布柔性生产线的开发与研制”,“基于CAN总线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控制系统研究”,“SARS单链抗体库的构建及筛选”,“天然产物抗肿瘤活性成分的分离纯化,结构鉴定与结构改造”等前瞻性和重大课题的研究。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仅为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提供了可能,而且通过与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合作,使企业可以直接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防化研究院、东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研发优势,为企业加速科研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产生了综合效应。建站5年多来,有6家设站企业陆续承担了30项国家“863”、“973”课题的研发任务,3家设站单位主持、参与了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32项,相当于以上水平的其它项目9项,一家企业人选国家计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一家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项目2项、重大装备技术创新1项。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加快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增强了人们的创新意识,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高素质人才快速向开发区聚集,使开发区人力资源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今后将进一步扩大建站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并热诚欢迎更多海外学子到开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办法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
招收方法
(一)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或企业分站提出申请,流动站单位也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推荐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
(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合对申请者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研究能力进行考察、考核,按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进站博士,并到指定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报开发区工作站审核。
(三)开发区工作站对拟进站博士的录用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选后,组织开发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流动站、拟进站博士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正式办理进站手续,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在企业分站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并向相关流动站支付必要的研究经费。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参照所在企业同类(同岗位或同资历)人员的标准发放,并可视其研究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支付情况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三)开发区工作站可通过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分站解决进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问题其子女接受服务教育,可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开发区管委会可为进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供企业分站租用,租金参照全国博士管会,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五)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获得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博大贡献奖”。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期满的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需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二)进站博士后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做退站处理,对于因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可劝其退站,报开发区工作站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企业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分站及开发区工作站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结束在站的研究工作,办理出站手续。
(六)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及流动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博士后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和鉴定。
(七)开发区工作站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八)本办法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086-10-6787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