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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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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对于开征遗产税所要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可以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手段来解决。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体系;财政收入;内需;即时消费;资本积累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个人财产不断增加,征收遗产税及之相配的赠与税的争论日益升温,并早已写入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在2004年的“两会”期间,税收改革成为两会的焦点,似乎遗产税及赠与税在近一段时间内就要开征。但在2004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在参加政协工商联组讨论会上表示:“征收遗产税方案已暂时搁置,出不出台?什么时候出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郝昭成的讲话表明了遗产税在近期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应该不会开征。

那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开征遗产税怎么样对税制进行设计?本文试图从遗产税的开征依据、作用我国开征的弊端等方面对此进行简要讨论。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分析

(一)征收遗产税的依据

1.法律层面的依据

(1)宪法的依据: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

(2)民法的依据:我国民法规定“等价有偿[2]”的原则。但在继承与赠与时却是并不是等价有偿的,而是被继承人无偻给与财产,继承人无偿取得财产(有条件的赠与除外)。国家开征遗产税可以说是继承人对继承行为的付费,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财税层面的理论依据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西方学者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学说比较合理,归纳如下:

(1)追税说:此学说的主张者为德国的历史学派谢夫勒,他认为死者所以能致富,能留下遗产,就是生前对的财产税的逃漏所致。所以对遗产的课征,是对死者生前一切逃漏税的追缴。

(2)均富说:此学说又称社会主义说。主张者代表为穆勒,他认为征收遗产税是让财富归还给社会,以期能达到社会财富的平均,人们获利机会均等。

(3)享益说:此学说由早期正统学派主张,他们认为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证了将遗产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应缴纳部分税收以定程度上实现天生禀赋的相同,尽而改善以往作为代价或补偿。

(4)能力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继承人有税收负担的能力,应该纳税。

(二)开征遗产税的作用

1.调节个人收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个人的财富飞速增长,死后又通过继流传给下一代,财富通过滚雪球式的积累,最终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严,贫富差距严重。而目前我国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方面的手段,仅靠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个人所得税――此税制本身存在局限性――难以达到有效调节的目的。而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贫富差距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效解决贫富悬殊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防止极有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很有必要实施征收遗产税制度,以配合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起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使在第一环节未调节好的差距,在以后环节得到进一步调节。

2.完善税制体系,增加财政收入

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应该有商品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开征财产税类的税种,开征属于财产税类的遗产税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而且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财政收入。

3.实现社会机会均等

绝对的平等是不存的,社会上也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只能做到一种机会的平等。一种让大家有机会平等参与每一件事的平等。如果遗产的存在,则每个人天生禀赋不同,人的后天受到的抚养、教育的水平也就不同,而受到教育的水平一般情况下与收入对内成正比。则往往形成一种财富分配的马太效应,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即使有再民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上的人参与每件事的机会也不会平等,因为穷者只有参与的权力没有参与的能力。而在实行遗产税的情况下则大大不同,国家通过拿走富者多余的,接济穷人不够的,一定程度上实现天生禀赋的相同,进而改善以往的局面。

4.鼓励即时消费,鼓励捐赠,有力拉动内需

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其行为的选择上必定会使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其中不外乎两种――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当面对自己的财产要被国家无偿征收时,理性人必定会采取多种手段阻止财富的无偿被征。因此他选择了即时消费和向社会捐赠,以此来实现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最大化。

5.有效防止贪污、受贿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官员在进行贪污、受贿时,他肯定会对贪污、受贿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然后再做出是否贪泻、受贿的决策。贪污、受贿的目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的享乐思想膨胀,要更多的物质利益来满足他的欲望;另一种是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笔资产,以便他们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60岁现象大都属于这种。而在中国这个多为子孙留财产的观念已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五千年文明古国里,贪污、受贿的行为占第二种的更占多数。如果对其留下的财产开征遗产税,则他为子孙遗留的财产中一大部分要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拿走,遗留下来部分就没有多少的。他贪污、受贿的成本与收益就不成比例,他贪污、受贿也可能也就相应减少。此外由于遗产税的开征,必定要实行储蓄存款和个人财产的实名制,有利于彻底消灭公款私存,反腐倡廉。

二、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分析

通过以上理论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理沦上讲,开征遗产税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在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虽然也有诸如调节个人收入、完善税制等作用,但不可能完全像理论分析那样乐观,可能还会出现负面效应。具体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法律层面分析――可能有损法的权威

从法的基本原则上看,法的制订、实施都要保持它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国,才能保障法治建设。法律的权威包括立法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执法的权威。遗产税法作为一种用来调整遗产税改征纳关系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一旦建立就要依法执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开而不征,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将成为用来装饰法律体系的一个花瓶,则有损执法的权威,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

(二)经济层面分析

1.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体制状态下,开征遗产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是让人值得怀疑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数的1%到2%,税额可能只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0.5%。其次,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监督体系,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评估体系,死亡人的财产可能会造成大量流失。再次,遗产秘开征只靠立法与税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由于个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往往涉及到国士局、房产局、银行、证券、工商、保险等等多个部门。此外,我国税务部门与国外相比,工作的效率是极其低下的,百万税务大军只征得美国1/10的税收,而美国只有12万税务人员。由此看来,用开征遗产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加支付为完善相关体制建设的耗费是远远不够的。靠开征遗产税来增加财政收入也成为了无际之谈。

2.不利于拉动即时消费和鼓励捐赠

在我国这个具有五年(有效考证为42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里,置业、攒钱、为子孙多留财产的观念已在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自以为自己可以积累为子孙后代解决后顾之忧的财富,往往会勒令裤带,尽量减少消费,攒钱、攒钱、再攒钱。即使开征了遗产税,人们思想的指导下,要让纳税人去即时消费,增加社会捐赠是让人值得怀疑的。

3.不利于民营资本的积累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拥有的财富大部分是经营性财产为主,一量开征遗产税,资本的拥有者为减少纳税而尽量减少可能成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减少财产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即时消费,二是捐赠社会公益事业,三是将资金转移到少税负或无税负的避税港。无论选择哪种,民营资本的积累都将受到影响。在我国大吹招商引资的今天,为了减少招商引赘带来的经济安全风险,何不鼓励民营资本韵积累和状大。

综上分析,现阶段我国不宜开征遗产税、对于开征遗产税所要达到的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可以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手段来解决。

参考文献:

[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7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法律出版社,2003:4.

[3]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4]陈共.财政学[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周夏飞.对我遗产税和赠与税税制建设的分析[J].税务研究,1998(3).

[6]刘立龙.遗产税真有开征的必要吗[J].福建税务.

作者简介:任冬梅,中级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铁通四川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