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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网络提供者侵权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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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案例介绍入手,分析了传统侵权法对网络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规制,探讨了wi-fi网络提供者侵权责任及认定。指出当侵权行为确实发生,且实际损害结果已经造成的情况下,Wi-Fi网络提供者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这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将财富分配与风险分配相结合。

【关键词】 Wi-Fi网络提供者;侵权责任;著作权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基于Wi-Fi技术的无线局域网已经日趋普及,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开放式的Wi-Fi可以被信号覆盖范围内的任何人使用,这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给传统的法律法规带来了新挑战。例如,可能会有人利用开放式的Wi-Fi信号在网上进行不法行为,如网上赌博、诈骗、非法传播和下载等。那么,开放式的Wi-Fi网络提供者是否需要为使用其Wi-Fi信号的第三方所作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呢?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案例介绍

1、案例详情

2010年芬兰一位女士在其居住地举办聚会时,有人未经允许使用其开放的Wi-Fi网络非法下载。由于这位女士的网络被检查出侵权行为,因此“版权、信息和反盗版中心”将其本人告上法庭。2012年5月,该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如果开放式Wi-Fi网络提供者本身并未参与侵权行为,那么就无需为他人使用其网络进行盗版侵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该女士不负有法律责任。

2、案例评论

在“芬兰网络侵权案”中,法院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详实的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即Wi-Fi网络提供者仅仅承担有限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在该案中,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审查所有Wi-Fi信号使用者是否进行了侵权行为的能力和可能,因此从这一方面而言,法院最终判决其不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然而我们担心,芬兰法院的该判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助涨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今后,免费的Wi-Fi网络可能成为侵权盗版逃脱法律制裁的一个“新窗口”。而反盗版人士如果要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不得不提供更加详实的证据才有可能胜诉。而目前,我国Wi-Fi网络服务已经大面积覆盖,许多家庭和办公室也拥有Wi-Fi网络。我国在将来不可避免也会发生类似的案件,因此,Wi-Fi无线网络提供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传统侵权法对网络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规制

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主体的界定

一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我国有关法律则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两大类。

而网络服务者的侵权主要表现于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或者用户利用网络中介服务者提供的平台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网络服务商未尽相应义务。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展开讨论。

2、侵权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规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其应承担的合理义务。法律没有严苛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用户的一切资料和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显然这会大大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而且这种苛刻的要求本身就有违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可见我国法律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审查义务。

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明知”,表明我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在权利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侵权后果,则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内容提供者不知道信息源提供者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权利人也没有已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确实证据,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Wi-Fi网络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Wi-Fi网络提供者的认定

根据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Wi-Fi网络提供者显然属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且是提供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的网络中介服务者。

2、Wi-Fi网络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连续性过程,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不可避免的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痕迹――信息的复制件。但这并不意味着Wi-Fi网络提供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因为Wi-Fi网络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他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人,而是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但是这也并不意味Wi-Fi网络提供者能免除所有责任,当在其系统中发现著作权侵权材料时,该Wi-Fi网络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侵权材料停止传播。

3、Wi-Fi网络提供者承担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限于目前的技术限制,一个Wi-Fi网络提供者所能支持互联网接入的无线电信号范围大概为数百英尺内,因而用户数量也有所限制,这就为Wi-Fi网络提供者对无线信号的使用者进行合理的监控提供了可能。

从风险社会风险分担的机制看,开放性Wi-Fi网络提供者在提供免费的无线信号时,就应该注意到有不法分子利用该渠道进行侵权行为的风险,因此其应该做好承担该风险的准备。同时目前Wi-Fi网络提供者大部分为经营者,财力和实力较个人而言强出许多,当侵权行为确实发生,且实际损害结果已经造成的情况下,Wi-Fi网络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有利于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将财富的分配与风险的分配相结合。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对Wi-Fi网络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界定,应以其在侵权行为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根本出发点。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其服务对象,服务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客观因素,既不能对Wi-Fi网络提供者课以超过其实际能力的义务,以免妨碍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损害用户的利益;又不能让其在侵权、违法行为面前袖手旁观,听之任之。

【参考文献】

[1] 向秀锋.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初探―以著作权为研究视角[J].学理论,2011.36.

[2] 吴琼.Wi-Fi提供者无需为第三方侵权担责[N].法制日报,2012.05.22.

[3] 伍宏健.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4] 张敏.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D].上海交通大学,2007.